为节约起见,本文件印数有限;恳请代表们将其副本带至会场,勿另行索取。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C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议程第24项MSC84/24/Add.15June2008CHINESEOriginal:English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报告本文件所附的是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报告(MSC84/24)的附件1至附件8。MSC84/24/Add.1-2-附件清单附件1第MSC.255(84)号决议–通过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附件2第MSC.256(84)号决议–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附件3第MSC.257(84)号决议–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附件4第MSC.258(84)号决议–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附件5第MSC.259(84)号决议–通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HSC规则)的修正案附件6第MSC.260(84)号决议–通过《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规则)的修正案附件7第MSC.261(84)号决议–通过关于在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计划导则(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的修正案附件8第MSC.262(84)号决议–通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案(关于附件9至11、附件9至11和附件13至23,请见文件MSC84/24/Add.2,关于附件12,请见文件MSC84/24/Add.3。)***MSC84/24/Add.1附件1第MSC.255(84)号决议(2008年5月16日通过)通过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28(b)条,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本组织做出了昀大努力,导致人命损失,船舶灭失和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仍继续发生,还注意到,及时而准确的报告,查明事故和事件的情况和原因能加强海员和乘客的安全及海洋环境的保护,进一步注意到,1982年10月10日于蒙特哥湾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海洋习惯法的重要性,更加注意到,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文称《公约》)(第I/21条),《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3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2条),船旗国进行事故调查及向本组织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责任,考虑到有必要确保所有特别重大海上事故均得到调查,还考虑到关于海上事故中公平对待海员的导则(第A.987(24)号决议),意识到,对海上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和正确分析能对事故的起因有更好的认识,及定出包括更好的培训在内的补救措施,以加强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认识到,需要一个规则,在国家法律许可情况下,提供一个标准的海上事故和事件的调查方法,以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事件,还认识到航运的国际性,和对海上事故和事件有重大利益的国家之间合作以确定事故和事件的情况和原因的必要性,注意到第MSC.255(84)号决议,经该决议海安会通过了《公约》第XI-1条的修正案,将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的第1和第2部分在《公约》之下使其成为强制性要求,在其八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所建议的事故调查规则的案文,1.通过列于本决议附件中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2.请《公约》各约缔约国政府注意,该规则将在《公约》第XI-1/6条的修正案生效后,于2010年1月1日生效;MSC84/24/Add.1ANNEX1Page23.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则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交《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规则文本的副本送交所有非《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成员国。非常严重海上事故调查要求MSC84/24/Add.1ANNEX1Page3附件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事故调查规则)目录页码前言4第I部分–总则6第1章–目的6第2章–定义7第3章–第II和III部分中各章节的适用10第II部分–法定标准10第4章–海上安全调查当局10第5章–通知11第6章–11第7章–船旗国与其它有重大利益的国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协议12第8章–调查的权利12第9章–平行调查12第10章–合作13第11章–调查不受外部指示13第12章–从海员获取证据13第13章–起草海上安全调查报告14第14章–海上安全调查报告14第III部分–建议做法16第15章–行政责任16第16章–调查原则16第17章–海上事故(非特别重大事故)和海上事件的调查18第18章–按照第II部分第7章寻求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18第19章–非法干涉的行为19第20章–通知有关方和开始调查19第21章–协调调查20第22章–收集证据21第23章–信息保密22第24章–保护证人和有关方23第25章–报告草案和昀后报告23第26章–重开调查24MSC84/24/Add.1ANNEX1Page4前言1本规则包含并基于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以第A.849(20)号决议于1997年11月通过的《海上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所建立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调查的昀佳做法。《海上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寻求促进合作,及国家间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调查的共同方法。背景2本组织曾通过数个决议鼓励合作和认识共同利益。第一个是1968年11月通过的第A.173(ES.IV)号决议(参加海上事故官方调查)。其它后续决议包括:1975年11月通过的第A.322号决议(进行事故调查);1979年11月通过的第A.440(XI)号决议(海上事故调查信息交换)和第A.442(XI)号决议(主管机关进行事故和违约调查的人力,物力需要);1989年通过的第A.637(16)号决议(海上事故调查中的合作)。3本组织将这些单独的决议加以组合和扩展后,通过了海上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于1999年11月通过的第A.884(21)号决议(对第A.849(20)号决议-海上事故和事件调查规则的修正案)通过提供人为因素调查导则,进一步加强了该规则。4《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包含了一项规定,如果调查作为促进因素会有助于确定管理事宜,要求船旗国对其船舶遇到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此条规定保留在1960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并包含在《1966年载重线公约》中。另外,还要求船旗国对某些发生在公海上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调查*。5沿岸国的主权延伸于其领土和内水之外,至其领海**。这一管辖权赋予沿岸国固有的权力对与其领土有关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调查。多数国家主管机关都有对在其内水和领海内的不伦任何船旗的航运事故进行调查的法律规定。*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4(7)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MSC84/24/Add.1ANNEX1Page5对待海员6昀近,国际劳工组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尚未生效)对一些严重海上事故的调查做了出规定,并定出海员的工作条件。本组织,认识到在调查时对海员给与特别保护的必要性,于2005年12月,以第A.987(24)号决议,通过了“关于海上事故中公平对待海员的导则”。该导则于2006年7月1日由海事组织和劳工组织发布。通过本规则7自第一个《安全公约》通过以来,国际海运业的结构有了很大变化,国际法也有了变化。这些变化潜在地增加了对海上安全调查的过程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数量,在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上,增加了受影响国家之间潜在的司法上和其它程序上的不同。8本规则,在定出一些法定要求的同时,承认关于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调查的国际和国家法律的不同。本规则的编撰旨在为了船旗国,沿岸国,本组织和航运界的普遍利益,便利客观的海上安全调查。MSC84/24/Add.1ANNEX1Page6第I部分总则第1章目的1.1本规则旨在提供一个通用的方法供各国在对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上安全调查时采用。海上安全调查不为划分过失或确定责任。本规则所定义的海上安全调查是为了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而进行的调查。本规则认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为,各国:.1采用一致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进行和鼓励大范围的调查,以发现引发因素和其他安全风险;及.2提交报告给本组织以供将信息广为散发,帮助国际海运界解决安全问题。1.2海上安全调查应分离于并独立于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但是,本规则的目的并非排除任何其它形式的调查,包括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的调查。另外,本规则的意图并不是让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国家因发现中会指出过失或责任而不完全报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1.3本规则认识到,按照本组织的公约文件,每个船旗国如据其判断调查会有助于确定现规定中有哪里需要修改,或如果事故产生了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均有责任对其任何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进行调查。本规则还考虑到船旗国须对某些公海上的海上航行事件由适当的合格人员一人或数人或在这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但是,本规则还认识到,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海之内发生了对人命或环境构成风险,或涉及到沿岸国搜救当局,或,在其他方面影响到沿岸国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该国有权**对此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94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参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条,或国际习惯法的要求。损坏;或MSC84/24/Add.1ANNEX1Page7第2章定义当下列术语用于海上安全调查法定标准和建议做法之中时,具有下列含义。2.1代理人系指代表船东,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货主从事提供航运服务,包括安排船舶接受海上安全调查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2引发因素系指那些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则:.1海上事故或事件将不会发生;或.2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的不利后果将不会发生或不会如此严重;.3与第.1或.2项的后果有关的其它行动,疏漏,事件或条件将可能不会发生。2.3沿岸国系指在其领土,包括其领水内发生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国家。2.4专属经济区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所定义的专属经济区。2.5船旗国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2.6公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所界定的公海。2.7有关方系指海上安全调查国确定的对于海上安全调查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权利或合法期望的组织或个人。2.8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系指经修订的本组织以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船舶安全操作及防止污染国际管理规则》。2.9海上事故系指与船舶操作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导致下列情况的事件,或事件后果:.1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2船上人员失踪;.3船舶灭失,推定灭失或弃船;.4船舶实质损坏;.5船舶搁浅或不能使用,或船舶牵涉到碰撞;.6会严重危及船舶本身,其他船舶或个人安全的船舶外部基础航海结构的实质.7船舶或多艘船舶的损坏造成的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或潜在的严重损害。但是,海上事故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MSC84/24/Add.1ANNEX1Page82.10海上事件系指海上事故之外的,与船舶操作直接有关而发生的危及,或如不改正将要危及船舶,其乘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环境的事件,或事件后果。但是,海上事件不包括意图危害船舶,个人或环境的故意行为和疏漏。2.11海上安全调查系指以防止将来的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为目的而进行的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调查或质询(不论一个国家对其称谓如何)。调查包括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定引发因素和提出必要的安全建议。2.12海上安全调查报告系指包含下列内容的报告:.1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基本事实概述,及说明是否导致任何死亡,受伤或污染;及;.2安全管理证书所列明的船旗国、船东、经营人、公司及船级社情况(遵守任何国家关于隐私的法律的情况下);.3相关的任何有关船舶的尺度和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