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选】借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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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选】借款质押合同随着法律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使用合同,合同对双方既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网友整理的贷款质押合同。我们欢迎您的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借款质押合同【第一篇】合同编号:甲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电话:邮政编码: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事项1.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1.2借款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监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3综合管理费率:(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1.4借款利率:(计息方法同上)。1.5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1.6甲方将其在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第二条质物2.1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2.2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万元;(1)质押率=借款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2.3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甲方买入本协议2.1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第三条借款的偿还3.1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3.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3.3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第四条质权的行使4.1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系数140%,警戒线市值万元和平仓线系数120%,平仓线市值万元;(1)警戒线市值=借款本金×140%(2)平仓线市值=借款本金×120%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4.3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借款本、息、费,乙方可于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4.4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内的资金。4.5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失冻结监管账户。4.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4.7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第五条违约责任5.1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5.2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5.3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借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其他条款6.1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6.2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6.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6.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6.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市街(路)号借款质押合同【第二篇】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以在_经营的_权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以下约定: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本人在本合同下出质的权力是完全的、有效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方面的争议。本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而且本合同的质押不收任何限制。第二条、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本质押合同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大写)元整。每万元月利率为_%,每月_日前还利息,借款期满一次性给乙方归还本金。第三条、出质权利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人的权利为出质人位于_的_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质权的实现主债务履行其届满收回贷款时未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依法行使_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权力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在质权收到可能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甲方的_设备减少,经营利润走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贷款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_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九条、其他事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附则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_年_月_日借款质押合同【第三篇】贷款人:借款人:身份证号:出质人:身份证号: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1、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2、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3、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4、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借款用途: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贷款期限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所有。质押担保内容如下: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2、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3、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4、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5、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4、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5、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借款人:出质人:贷款人:借款质押合同【第四篇】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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