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期: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星期四)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地點:荃灣民政事務處會議廳出席者:區議員鄒秉恬先生(主席)趙葭甫先生(副主席)文裕明先生王銳德先生田世鳴先生李洪波先生李潔明女士林發耿先生陳金霖先生陳恒鑌先生黃家華先生陶桂英女士陳偉明先生陳偉業議員楊福琪女士鄒鑑傳先生蔡子民先生蔡成火先生鍾偉平先生鄺來興先生增選委員歐陽靜儀女士周填方先生陳崇祿先生周燕萍女士傅立棠先生郭樹深先生羅志宏先生廖永泰先生雷德鴻先生麥鴻傑先生吳麗容女士岑小雄女士黃倩娟女士王雪香女士邱錦平先生政府部門代表關廸強先生署理荃灣民政事務助理專員荃灣民政事務處莫偉雄先生高級地政主任/管制荃灣葵青地政處梁偉雄先生黃陳慧燕女士荃灣區副康樂事務經理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凌卓儀先生物業服務經理╱葵青、荃灣及離島房屋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環境保護署李寶均先生城市規劃師/荃灣3規劃署寇暭賢先生工程師/19土木工程拓展署2曾慶明先生高級工程師/九龍及新界南6(荃灣、葵涌及青衣)渠務署黃果茵女士行政主任/發展荃灣民政事務處李遂勤先生高級工程督察荃灣民政事務處劉詩雅女士聯絡主任/郊區荃灣民政事務處梁靜雯女士(秘書)署理行政主任/區議會(一)荃灣民政事務處列席者:林翠玲女士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荃灣民政事務處應邀出席者:討論第6項議程陳偉良先生高級區域工程師/西南路政署包立群先生區域工程師/荃灣路政署周世威先生高級工程師/新界西(2)水務署林永茂先生工程師/新界西(分配)1水務署討論資料文件(2)吳曉楓女士聯絡主任(大廈管理)2荃灣民政事務處因事缺席者:區議員鄺國全先生增選委員趙志豪先生周梓迪先生劉維鳳女士劉永寧先生李潤金先生政府部門代表甘錫鴻先生高級助理船務主任海事處會議內容I歡迎及介紹主席歡迎各委員及政府部門代表出席委員會是次會議,並特別介紹接替霍兆傑先生出任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荃灣區副康樂事務經理的黃陳慧燕女士、接替黎承晚先生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土木工程拓展署工程師寇暭賢先生,以及本年度新加入的委員蔡成火先生、羅志宏先生、麥鴻傑先生及岑小雄女士。他續表示,劉維鳳女士、劉永寧先生、鄺國全先生及李潤金先生因事未能出席是次會議,並已來信請假。此負責人3外,黃家華先生、曾國輝先生及雷德鴻先生因事缺席三月份的會議,他們的書面通知已送達秘書處。委員會遂根據荃灣區議會常規(下稱“會議常規”)第42(1)條批准上述委員的缺席申請。(會後按:秘書處於會後收到趙志豪先生及周梓迪先生的請假通知。他們的缺席申請於下次會議提交,以供各委員考慮是否批准。)II第1項議程:通過上次會議記錄2.主席表示,截至會議前,秘書處並無收到任何修訂建議。委員會遂一致通過有關會議記錄,無須修訂。III第2項議程:續議事項(A)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會議記錄第27段:有關地政總署管理放置於公眾街道上舊衣回收籠的措施3.主席表示,秘書處已於四月十九日把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食環署”)所提交的回覆,以及地政總署的回覆連同荃灣葵青地政處三月份的工作報告轉交各委員,而荃灣葵青地政處(下稱“地政處”)四月份的工作報告亦已於會上提交。4.陳恒鑌先生表示,他曾於大屋街看見地政處在非法回收籠張貼告示,但數日後發現該回收籠仍在相同位置。他詢問地政處在張貼告示後多久才會清理非法回收籠。5.莫偉雄先生表示,參照四月份的荃灣區非法回收籠清理行動摘要,地政處曾於四月十九日在大屋街及其他地點的非法回收籠共張貼七張告示,但於四月二十一日的清理行動中卻未能清除任何非法回收籠,原因是該等回收籠已由物主自行清理。如果陳恒鑌先生在地政處張貼告示後數天仍發現有回收籠,很可能是物主在告示期滿前已自行清理回收籠,但數天後物主再次將回收籠擺放在相同位置。6.王銳德先生希望地政處積極主動清理非法回收籠,而不是待收到市民的投訴後才跟進。他續指出,曾發現在地政處張貼告示後,有關回收籠只給遷到其他地點擺放,而非給清理。7.黃家華先生表示,曾有市民把垃圾丟進路旁的竹籮而遭檢控,他不理解為何在路旁放置非法回收籠不屬違法,以及政府部門為何不能即時採取清理行動,而須先張貼告示。他認為此舉浪費資源,費時失事。他續指出,據知在梨木樹梨樹路也有非法回收籠,為何地政處沒有在該處採取清理行動。8.陳恒鑌先生表示,即使市民多番投訴,也難以即時清除非法回收籠。他詢問有關政府部門有否全盤計劃解決非法回收籠問題。(按:文裕明先生於下午二時四十六分到席。)49.蔡子民先生發現象山邨有多個非法回收籠,雖然地政處已採取清理行動,但非法回收籠仍在。非法回收籠不但影響環境衞生,更妨礙其他慈善團體回收二手物品作慈善用途。他促請地政總署研究修訂相關法例,以便提高行動成效。(按:楊福琪女士於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到席。)10.蔡成火先生表示,必須加強宣傳,讓市民知悉非法回收籠屬牟利性質,才能長遠根治問題。11.莫偉雄先生回應如下:(1)《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28章)的原本使用範圍主要是用作清拆非法寮屋。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張貼該條例的告示後所需的通知期限最少要24小時,才能進行清理行動。因此該條例用作清理回收籠上,地政處最少要在張貼告示24小時後才可清理回收籠,而張貼告示當天並不計算在通知期限內,故未能有效解決非法回收籠物主在地政處張貼告示後而在通知期限屆滿前把回收籠遷移到其他地點擺放的問題;(2)該處曾在梨樹路採取清理回收籠行動,並會加緊有關工作;(3)有關現時政府有否全盤計劃打擊非法回收籠問題方面,委員會已於較早前就此事去信地政總署署長,而該署的立場可參考他們給委員會的覆信;(4)他指出地政總署署長已表示目前已有現成法例對付非法回收籠的問題;以及(5)他贊成加強宣傳,教育市民不應把舊衣服放置在非法回收籠是有效的改善方法。(按:鄒鑑傳先生於下午二時五十分到席。)(會後按﹕莫偉雄先生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日回覆委員會的信中已表示地政總署已聯同多個政府部門展開跨部門會議,積極研究更有效解決街道上非法擺放回收籠的問題。)12.梁偉雄先生表示,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而難以即時確定將舊衣放置在非法回收籠是否等同亂拋垃圾。此外,如果商舖在店外放置竹籮給他人丟垃圾,或市民在街上把垃圾丟到竹籮內,均會遭檢控。13.田世鳴先生表示,區議會已多次討論非法回收籠問題。他請地政總署盡快安排修訂法例,以杜絕問題。他續表示,地政處和食環署於三月至四月期間曾多次採取清理非法回收籠行動,總算是踏出了第一步,他對此表示欣賞。他希望上述部門於五月至六月份加強取締非法回收籠的行動,並希望荃灣民政事務處加以協調。他贊同應加強宣傳教育,以及請地政處停止批准在區內擺放回收籠。(按:陳偉業議員於下午二時五十七分到席。)514.文裕明先生同意地政總署有必要盡快修訂法例,以及加強宣傳教育等。他建議如果有非牟利團體欲放置回收籠以支持慈善或環保工作,可在有關回收籠張貼標籤,以作識別。(按:陳金霖先生於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到席。)15.主席表示,地政處已於較早前同意不會再批准在荃灣區放置回收籠,因此現存的回收籠均屬非法,識別方面的問題應該不大。16.吳麗容女士表示,最近名逸居管理處也發現屋苑附近有單車非法停泊,並已向政府部門投訴和向當區議員尋求協助。她續詢問,地政處收到市民投訴後多久才會張貼告示。17.鍾偉平先生請地政處說明清理非法回收籠行動的程序,以及該處或其他政府部門有否員工專責清理回收籠。18.莫偉雄先生回應表示,清理非法回收籠行動是由地政處及食環署聯合進行的。地政處在非法回收籠張貼告示24小時後,如果物主仍未清理,該處便會聯同食環署清理。地政處並沒有就非法回收籠問題增加人手編制,事實上清理回收籠非該處的主要工作,所以只抽調原有資源處理該問題。他續表示,該處自去年十二月起已沒有批准在荃灣區放置回收籠於公共街道上的申請,如果有非牟利機構欲收集舊衣,他建議機構與屋苑合作,將回收籠放置在屋苑範圍內。此外,他也贊成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一般而言,該處在收到市民投訴後約10天內會採取行動。(按:雷德鴻先生於下午三時十分到席。)19.陳偉明先生查詢現時法例有否界定何謂垃圾。20.陳金霖先生請地政處跟進大壩街的非法回收籠問題。他續表示,既然回收籠是未經政府部門批准而放置在街道上的,則政府部門理應無須張貼告示便可清理。否則,只會鼓勵市民非法在路面擺放其他物品。21.陳恒鑌先生查詢放置非法回收籠是否屬於阻街。他續表示,在名逸居附近發現有人非法停泊單車,但向地政處投訴後,仍未見任何清理行動,他懷疑該處是否確實可於收到投訴後10天內跟進。他請有關部門盡快跟進問題。22.主席請各委員集中討論有關舊衣回收籠的事宜。623.王銳德先生表示,他曾於三月至四月期間多次請地政處跟進清理在荃景圍及愉景新城巴士總站附近的非法回收籠,但只有一次該處曾在該地點的回收籠張貼告示。他認為該處沒有積極跟進,而人手不足也不是合理解釋。他要求該處及食環署加強合作,改善街道管理。24.莫偉雄先生回應如下:(1)當地政處收到非法回收籠的投訴,便會與食環署根據法例採取行動。就有關議員查詢如何界定所投訴物品是垃圾或是回收籠的問題,他表示地政處人員會憑實際情況判斷該物品是否屬於回收籠;(2)地政處曾於三月份與食環署在大壩街進行回收籠清理工作;(3)非法單車停泊事宜現正由荃灣民政事務處統籌,地政處在收到投訴後會轉介個案往該處,並與該處相應加以配合進行清理行動;以及(4)地政處曾於三月二十日在荃景圍,以及四月十九日和五月二日在愉景新城巴士總站採取清理非法回收籠行動。如果委員希望取得詳細資料,他樂意於會後提供。25.關廸強先生表示,地區管理委員會在四月二十八日會議上也曾討論非法回收籠問題。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在會上表示,因地政總署在非法回收籠事宜有清晰的法定權力,所以荃灣民政事務處不可能代替地政總署執行職務,但該處樂意提供協助。此外,與會者同意現行法例有漏洞,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已請荃灣葵青地政專員向地政總署反映修改法例及安排工作的優先次序的建議。26.主席請荃灣葵青地政處於會後將該處致地政總署反映意見的文件副本交委員會傳閱。27.梁偉雄先生表示,《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公共潔淨及防擾事故規例》均有界定何為垃圾,但法例的精神是垃圾必須為人棄置的。清理非法回收籠期間,在有關部門張貼告示後,部分回收籠便給物主自行移走,反映這些回收籠並非給棄置的。他續表示,食環署可在收到地政處指示後的兩小時內,到場協助清理非法回收籠。28.主席表示,請環境污染及環境改善專責小組考慮如何向市民宣傳切勿把物品放入非法回收籠。29.鍾偉平先生建議地政處擬定解決問題的短期措施,再於下次會議報告。主席同意鍾先生的意見。730.黃家華先生表示,如果非法回收籠阻街,是否應由食環署即時清除。他續表示,很多人非法在路旁放置回收籠,但地政處卻沒有即時執法或檢控物主。31.梁偉雄先生表示,如果食環署人員發現鐵籠下面或背後有垃圾,以及鐵籠阻礙或妨礙清掃工作,便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2條採取執法行動。根據法律意見,如果須引用上述條文處理擺放在公眾地方的鐵籠,食環署必須確定這些鐵籠阻礙或妨礙清潔工人清掃垃圾。如果證據充分,食環署便可採取執法行動。32.趙葭甫先生表示,既然放置非法回收籠是非法的,地政處大可把回收籠鎖上,並待物主認領時加以檢控。如果任何人士非法破壞該鎖,則可當作破壞公物處理。33.陳恒鑌先生詢問,食環署職員執法清除路邊非法擺賣時,檔主遺留在現場的手推車及貨物是由食環署抑或地政處處理的。他續表示,如果有人非法把物品放置在回收籠內,食環署可否控告他亂拋垃圾。34.梁偉雄先生表示,食環署職員執法清除路旁非法擺賣時,如果現場遺下手推車及貨物等,該署會即時清理。他續表示,難以界定非法回收籠內的物品是否屬於垃圾。如果須由食環署職員目睹有市民把物品放置在非法回收籠內才檢控,則該署須大量投放資源負責這項工作。他認為,各委員不應把焦點放在非法回收籠是否屬於垃圾方面。35.莫偉雄先生表示,地政處沒有權力把非法回收籠上鎖,該處只能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在非法回收籠上張貼告示,並在告示通知期限屆滿後清理有關回收籠。36.主席請荃灣葵青地政處向地政總署反映修訂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