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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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喀左县环境保护局是喀左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负责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喀左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财会股、监督管理股、收费服务大厅、宣教股、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监测站七个职能科室。下设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个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具有职权执法资格,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受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制定全县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三同时”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振动、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全县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2状况公报;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全县自然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协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科研工作,指导建设环境保护及污染源治理的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对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其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负责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受喀左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3况进行现场监理、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朝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06]28号),进一步规范喀左县环境保护局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和优化我县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责任落实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机制,依据《朝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朝政发[2006]7号),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特制定了《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标准共涉及法律法规8部,条款47条,细化为207档)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该标准共涉及法律法规2部,条款4条,细化为14档)。今后,随着国家形势任务、方针政策的变化与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原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废止,我们将及时对《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喀左县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4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5一、喀左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罚款5千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罚款1万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设施的;处以罚款2万5千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以罚款2千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超过5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6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同上。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超过5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处以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省环保局批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7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情节较轻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8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县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处以罚款5千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处以罚款1万元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以罚款2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城县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以罚款2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情节较轻的;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节较重的;处以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执法科室审核同意后报请局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由局法制工作委员会讨论报市环保局批准9序号执法法律规章条款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处罚权限1中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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