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許可總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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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社環境技術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固定污染源許可總量管理簡報內容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四、排放量認可與削減量差額認可五、指定削減量差額保留、抵換交易六、相關議題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排放管道濃度標準的加嚴(命令式管制)雖數度加嚴,但仍不足以抑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增加,確保空氣品質。•非管道排放之污染物(逸散性排放源)數量持續增加,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台灣地區空氣品質不良率(PSI100)雖然由民國83年的7.0%下降至民國90年的3.0%,然而高屏地區由83年的18.4%不良率雖下降至90的8.13%(扣除砂塵暴影響),仍高出全國平均值甚多。•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劣化主要由二次污染物PM10與O3所致。其前驅排放物為PM(粉塵),SOx,NOx與VOCs(揮發性有機物)。一、總量管制緣起與背景說明•為有效抑制逸散性污染源的排放,除裝設高效能之尾氣處理設備外,原料,製程的改善,作業流程的管理(屬於源頭改善之工作)仍有改善的空間。•國際環保趨勢已由純粹命令式管制,演進到市場與經濟誘因,產業內部管理等“經濟”與“管理”(management)的改善策略。•高屏地區民眾對空氣品質現狀的不滿。7平均全年不良日數27103001都會區空氣品質不良率比較圖3.963.4212.1514.1513.674.573.810246810121416空氣品質不良率(%)民國86年民國87年民國88年民國89年民國90年民國86年3.963.4212.1514.1513.674.573.81民國87年2.983.6312.1313.0317.242.902.13民國88年3.393.4910.2511.3115.282.631.84民國89年4.584.1810.1513.9410.804.921.82民國90年2.382.247.578.278.702.331.28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中市台中縣9平均全年不良日數828303295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一、美國(一)酸雨計畫:全國性電力設施污染總量管制1.目標:削減SO2排放量,至目標年2010年應減至1980年排放量的50%,目前已削減40%之排放量。2.減量責任:─主要污染源(電廠)負擔85%減量,政府負擔15%減量3.容許排放量之分配:─免費分配給既存污染源,分配基礎為性能標準(單位輸入熱值之排放強度)與平均燃料用量(1985-1987)之乘積─新進污染源,向既存污染源或政府交易或拍賣取得污染增量二、國外總量管制實施經驗(二)加州的區域性經濟誘因市場計畫:削減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量,預期至2003年削減80%以上硫氧化物及68%以上之氮氧化物。二、日本(一)硫氧化物總量管制區有東京、橫濱、大阪等十個地區。(二)氮氧化物總量管制區為東京、橫濱、大阪等三個地區。三、南韓依各工業區特性,規定其最高可排放總量,新設工廠之增量則需有既存工廠減量抵換時,始得設置。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一)總量管理之意涵•因應地形與氣象流場的流佈關係,確定污染物排放、流佈、轉化產生空氣品質劣化的對象地區範圍,做為總量管制地區劃訂的依據。•透過空氣品質模式的分析與模擬,確定造成空氣品質劣化的原因,探討不同區位、不同排放源(污染源)造成空氣品質劣化的責任。在確保大氣涵容能力的前題下,分配污染減量的責任。•總量管制之目的在確保一地區的法定空氣品質標準的符合規定。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一)總量管理之意涵•固定污染源得在指定的目標下,以經濟有效的措施削減其排放污染物的總量。•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之總量,如較目標年指定排放量為低量,其差額得保存,抵換與交易。•透過排放差額的保存,抵換與交易制度的實施,政府可以確保地方引進新的產業,振興經濟。產業亦可應用其自身排放差額做為擴廠之需求。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二)總量管制實施法源-空污法相關條文(88.01.20公告)第8條:說明中央主管機的權責,如何劃定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總量管制方式,以及污染物排放差額的保留,抵換與交易。第9條:規定污染物增量之取得來源第10條:規定總量管制計畫內容第11條:地方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第12條:應先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申報體系)與排放交易制度,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維護空氣品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依空氣品質需求劃定氣象、地形一致縣市為總量管制區公告總量管制區/管制污染物?訂定總量管制計畫?縣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訂定總量管制計畫?縣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改善空氣品質總量管理架構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總量管制內容縣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污染源1.排放標準2.行為管制3.燃料規定4.操作許可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一定規模以上固定污染源經指定既存污染源新設或變更污染源申請認可其污染排放量採BACT抵換取得排放權設置許可操作許可設置許可操作許可依空氣品質需求劃定氣象、地形一致縣市為總量管制區公告總量管制區訂定總量管制計畫訂定總量管制計畫縣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一般固定污染源依指定目標及期程削減排放量一定規模以上固定污染源新設或變更污染源排放增量符合容許增量限值設置許可操作許可設置許可操作許可一般固定污染源每年申報排放量削減量差額,經認可後得保留抵換及交易三、總量法規與制度說明總量管制示意柴油車汽油車工廠電廠非公路移動源及其他污染源91年95年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總量管制後允許新增排放量50,000025,000改善空氣品質削減目標實際排放量北部空品區宜蘭空品區竹苗空品區花東空品區雲嘉南空品區高屏空品區中部空品區北部空品區宜蘭空品區竹苗空品區花東空品區雲嘉南空品區高屏空品區中部空品區北部空品區宜蘭空品區竹苗空品區花東空品區雲嘉南空品區高屏空品區中部空品區北部空品區宜蘭空品區竹苗空品區花東空品區雲嘉南空品區高屏空品區中部空品區柴油車汽油車工廠電廠非公路移動源及其他污染源年95年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總量管制後允許新增排放量50,000025,000改善空氣品質削減目標實際排放量柴油車汽油車工廠電廠非公路移動源及其他污染源年95年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總量管制後允許新增排放量50,000025,000改善空氣品質削減目標實際排放量總量管制推動方式依據空氣品質不良比例改善目標(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降低污染濃度)核算各類空氣污染排放量減量目標分配至空品區轄內各縣市減量目標(依縣市污染特性分配)推動固定、移動及逸散源減量策略達成改善目標依總量研究計畫總量管制污染物不符合空氣品質公告總量標準污染物管制污染物NOxPM10SOxPM10O3NOxVOCVOCSOxPM10NOxO3PM10空氣污染物超過空氣品質標準污染物自硝酸/硫酸鹽類約佔20-25%總量推動原則•管制計畫分期目標,分期逐步達到國家環保綱領之目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產業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減量的責任。政府在施政權責範圍內,亦負擔削減污染排放量的責任。•各項減量措施及辦法必須符合•公平性•合理性•經濟性•有效性•可行性•可查核性。污染減量策略交通部、能委會會營建署、農委會會經濟部高屏空氣污染減量目標固定源減量對策逸散面源減量對策移動源減量對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加嚴標準或管制規範落實既有管制法規污染增量抵換減量行動方案排氣標準及油品限制攔、定檢及檢驗制度推動乾淨燃料及車輛工業區污染總量管制營建工地管制農廢燃燒管制裸露地表揚塵防制獎勵補助汰舊老舊車輛交通管理低污染消費品推廣油氣回收設施設置新設/變更固定源管理排放交易抵換政府執行事項補助、獎勵政府執行事項舊車抵換交通運輸管理政府執行事項跨部會協商訂定耗能規範訂定管制規範污染減量策略政府部門分工•相關政府部會負責之減量措施–環保署:相關空氣污染法令與制度建置規劃–縣市政府/環保局:污染源稽查管制、落實許可管制、提升移動源減量績效、街道洗掃–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工程相關管制–交通部:交通運輸管理、港埠污染管理–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總量管制、污染防治設備進口投資抵減、污染防制技術開發與輔導、水性塗料、低揮發性溶劑之推廣使用、(電力調度)–財政部:乾淨燃料、車輛進口減稅(抵稅)–農委會:農廢露天燃燒管制、裸露地表植被推動時程與作業內容規劃年度91年度92年度至95年度工作內容(一)總量管制相關法規建置與建立總量申報、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二)持續產業界溝通協調。(三)完成污染源指定削減原則草案及高屏空污總量管制計畫草案。(四)執行高屏空污染削減行動計畫,推動各項污染源改善措施,儲存未來政府可釋出供拍賣之排放量。(一)輔導業者排放量申報及申請認可事宜,執行審核認可作業。(二)確定指定削減量原則。(三)訂定高屏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計畫,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四)縣市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指定既存污染源削減量目標。(五)既存污染源依指定削減量目標執行減量措施。(六)實施總量管制之保留、抵換及交易等彈性經濟誘因機制。(七)新設污染源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需取得足供抵換污染增量之排放量。(八)執行高屏地區空氣污染削減行動計畫,儲存政府可釋出供拍賣之排放量。各項法規建置預定進度法規項目預定進度1.污染源排放量規模2.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3.最佳可行控制技術4.容許增量限值※草案已於90.10上網,徵求各界意見※預計91.06完成相關研商與公聽作業5.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6.既存污染源污染物削減量核算準則7.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準則8.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預計91.12完成相關研商與公聽作業降低空氣品質不良率高高屏地區空氣品質改善願景長期提升至符合國家空氣品質標準合計臭氧懸浮微粒86年(實際)5.23%12.43%7.34%5.09%90年(實際)3.02%8.10%5.70%2.40%95年(目標)2.00%6.00%3.60%2.40%100年(目標)1.50%4.50%2.60%1.90%PSI100日數比例改善目標全國高屏空品區目標年(PSIobj)總量管制是為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品質的管理策略,未來藉由具有彈性及市場經濟誘因的管理機制,將可使產業更易適應及提升污染控制效率,從而共同努力使高高屏地區蛻變為更繁榮、活力與清淨的生活圈。-四、排放量認可與削減量差額認可(一)排放量認可依空污法第八條規定總量管制區之既存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排放量認可,並依主管機關要求指定削減目標與期限污染物排放量申請認可活動強度之核定排放係數之核定核算起始年排放量指定削減者目標年排放量核定未指定削減者年度排放量核定空氣品質不良季節之核配核算年度排放量登錄於操作許可證次頁名詞說明一、起始年:總量管制公告實施年份。二、目標年:指固定污染源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減量目標期程之年份。三、活動強度:固定污染源主產品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四、排放係數: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四、排放量認可與削減量差額認可起始年認可排放量=Σ[固定污染源年活動強度×該污染源之排放係數](規劃起始年為92年,近五年為87-91年)目標年核可排放量=固定源認可起始年活動強度×目標年污染源之排放係數(規劃第一階段規劃為95年,第二階段規劃為100年)•起始年排放係數:應依空污費、定期檢測所推算出之排放係數值,如污染物非屬空污費申報,或無任何監、檢測記錄,其排放係數得採用國內外公認之排放係數。•目標年之污染源排放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個別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特性、原(物)或燃料使用、產製情形及可行控制技術訂定之。•年活動強度:最近五年之最大(平均)年產能(用量)狀況下之活動強度四、排放量認可與削減量差額認可本年度先行試辦申報,環保署將發文要求廠商先行提報排放量•範例-Table1RECLAIMNOxEmissio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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