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航行会议B委员会关于议程项目5的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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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onf/11-WP/2001/10/03第11次航行会议2003年9月22日至10月3日,蒙特利尔B委员会关于议程项目5的报告(草案)请B委员会批准将所附的关于议程项目5的报告草案提交给全会。AN-Conf/11-WP/200议程项目5的报告5-1议程项目5:审议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无线电会议(2003)(WRC-03)的结果及其对航空电磁频谱使用的影响5.1国际电信联盟(ITU)世界无线电通信会议2003(WRC-03)5.1.1WRC-03的准备工作5.1.1.1会议被告知,ICAO的缔约国、国际组织以及ICAO秘书处积极参与了由国际电信联盟(ITU)、地区电信组织1和航空通信专家组(ACP)的F工作组组织的世界无线电会议(2003)(WRC-03)的国际筹备会议。正如大会第A32-13号决议(见附录A)所敦促的,这种参与是非常关键的,这使得由航行委员制定并经理事会批准的ICAO立场的重大要素被地区电信组织纳入到它们提交给WRC-03会议的提议中。会议认识到,各国代表团、国际组织以及ICAO对WRC-03的积极参与对所获得的有利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5.1.1.2会议注意到在WRC-03会议筹备期间,ICAO组织了各种区域性预备会议,以审议和探讨各国和各地区电信组织的发展,并考虑对ICAO的立场进行更新。这些区域性会议与AMCPF工作小组的会议相辅相成,制定了ICAO立场的草案,并对ICAO立场的更新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特别是将各地区的意见列入了考虑范围之内。5.1.2WRC-03关于航空关键问题的结果5.1.2.1WRC-03会议再次确定了有必要在共享的基础上,继续将5091-5150MHz频段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和固定卫星服务,在分配时优先考虑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服务的国际标准化系统(例如,微波着陆系统(MLS))所需的频段。在2012年以后不再给固定卫星服务做新的分配,并于2018年固定卫星服务将退居次要位置。会议还注意到2011年左右可能对这些安排进行修订。5.1.2.2对5150-5725MHz频段的修订主要涉及航空无线电导航服务在5150-5250MHz频段以及5350-5470MHz频段的现有分配。会议同意在全世界范围内将5150-5250MHz频段分配给移动服务。会议还将无线电定位服务在5350-5470MHz频段从二级服务升级为主要服务。目前,5150-5250MHz频段不用于航空,5350-5470MHz频段用于机载气象雷达。5.1.2.3无线电定位服务在2900-3100MHz频段被升级为主要服务,并与航空一次监视雷达系统共同使用这一频段。5.1.2.4WRC-00(2000年,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会议上悬而未决的有关在1164-1300MHz频段上引入无线电导航卫星服务(RNSS)的问题也得到了审议。为在1164-1215MHz频段上运行的所有RNSS卫星系统建立了一个集成等效功率通量密度,以保护测距仪(DME)免受有害干扰。在无线电条例中加入了对1215-1300MHz频段的管理措施,以确保RNSS不会造成任何干扰,也不能因为受到航空无线1亚太电信组织(APT)、阿拉伯频谱管理小组(ASMG)、欧洲邮政和电信局会议(CEPT)、美洲间电信委员会(CITEL)、和非洲电信联盟(ATU)AN-Conf/11-WP/2005-2议程项目5的报告电导航服务的影响而要求加以保护,这一频段被用于一次监视雷达系统。在这方面,ITU将继续对有关雷达系统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5.1.2.5WRC-03还将108-117.975MHz频段分配给航空移动(R)服务作主用频段,但仅限于那些根据被认同的国际标准,传输支持航行和监视功能的导航情报的系统。这个分配支持了将这一频段用于ICAO标准地基增强系统(GBAS)和VHF数字链(VDL)模式4。但规定这些系统不得对使用同一频段的仪表着陆系统(ILS)和甚高频全向信标(VOR)造成有害干扰。但是,在ITU解决运行于108MHz以下的FM广播站兼容性的所有相关问题之前,VDL模式4将不被允许使用108-112MHz频段。5.1.2.6总之,会议非常赞赏地注意到WRC-03会议的结果对航空业非常有利,大量的筹备工作以及各国的参与对这种成功的结果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会议还被告知将在ITU-R研究小组内对会议的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工作(解决以上5.1.2.4和5.1.2.5段中报告的有关雷达保护和FM兼容性方面的问题)。5.2WRC-07的筹备工作5.2.1WRC-03还为预计将于2007年召开的下一次世界无线电会议制定了议程。本次会议注意到下列与航空业有着重要关系的议题项目被列入会议日程:5.2.1.1WRC-03的议程项目1.1要求各管理当局如不再需要,则删除其国家注脚或从注脚中删除其国名。在其他事项中,国际民航组织鼓励删除诸如限制在某些国家实施全球导航卫星服务(GNSS)的RR5.362B这样的注脚。5.2.1.2议程项目1.2将审议与地球探测卫星(被动)服务、外空研究(被动)服务和气象卫星服务有关的分配和管理事项。国际民用航空将需要确保,这样的分配不会限制目前航空方面的使用或未来对航空系统的增强。5.2.1.3议程项目1.3将审议将用于地基雷达和航空气象雷达的无线电定位服务升级为9000-9200MHz和9300-9500MHz频段上的主用分配频道,并将9300-9500MHz频段的主用频道分配给地球探测卫星服务(主动)和外空研究服务(主动)。国际民用航空将需要确保,在进行这种升级时,现行和未来的航空运行能得到充分保护。5.2.1.4WRC-03的议程项目1.6考虑在108MHz和6GHz之间的部分频段中,为航空移动(R)服务增加一些频率分配,并对将支持民用航空电信系统现代化的现行卫星-频率分配进行研究。在这方面,会议注意到,对运行概念中某些需要额外无线电频率频谱的具体要素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其中包括附加服务的引入和交通增长的影响,实施和过渡的完成时间以及保护全球配置的需要。会议还注意到,这一议程项目还可以用于研究通用访问收发机(UAT)的频谱需求、机场网络和定位设备的潜力、5091-5150MHz频段上的航空固定链接和对用于支持航空移动通信要求的新技术的频率分配。5.2.1.5议程项目1.6还将审议目前仍缺乏能够满足现代民航发展所需要的适当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在这方面会议注意到,还需要解决目前的卫星频率分配问题,这些频率分配应能够符合航空要求,以支持这些国家的民航电信系统的现代化,特别是还需要处理那些既可以用于支持ICAOAN-Conf/11-WP/200议程项目5的报告5-3的通信、导航和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系统、又能用于支持其他非航空电信服务的无线电频率。会议注意到,这一问题将在ICAO做进一步的处理。5.2.2WRC-07会议的全部议程载于附录B中。5.2.3从对WRC-03会议成功的筹备工作经验中,会议作出以下建议:建议5/1-WRC-2007的筹备工作ICAOa)敦促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努力实施大会第A32-13号决议的相关内容,特别要参与ITU以及地区电信组织为WRC-07所做的筹备工作;和b)继续将保护分配给航空服务用的无线电频率频谱及其有关工作置于优先的位置,尤其是要积极参与ITU-R和地区电信组织的各种相关活动。5.2.3.1会议被告知,ICAO将确保ICAO所有地区办事处在ICAO的筹备活动中进行必要的合作和参与。5.2.4制定ICAO在WRC-07的立场的安排5.2.4.1会议注意到,航行委员会预计将于2004年第二季度审议ICAO在WRC-07会议上的立场的草案。这将使理事会能够在2005年第一季度审议并批准ICAO的立场。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筹备活动期间的发展,在WRC-07召开的前期对ICAO的立场做进一步的更新。5.3无线电频率频谱规划机制5.3.1会议被告知,欧盟已经建立了频谱政策框架,将EU的立场融入到国际无线电频率频谱的协调进程中,这特别是为了ITU世界无线电会议。在此框架下,CEPT为欧洲包括航空在内的所有行业协调技术谈判,欧洲委员会为此提供了政治支持。会议进一步注意到,EUROCONTROL建立了一个新的频谱管理机制,也向ITUWRCs陈述了欧洲航空共同立场。5.3.2在会议上有观点认为,目前ACP不同的工作组以及ACP与NSP之间所进行的与频谱管理和频率分配计划相关的活动分散。因此,专家组成员可能需要参加多种ICAO的工作组。会议达成一致,秘书处应该对频谱和频率管理工作的安排进行一个全面彻底的审议,并应就尽可能精简与频谱相关的活动提出建议。5.4共用频率波段的使用5.4.1会议认识到,为了维持现有的VOR、ILS和DME基础设施的长期存在,包括在远期为了取代ILS而提供MLS的能力,需要有充足的可利用的频谱。有必要制定一个与新系统或服务共同使用这AN-Conf/11-WP/2005-4议程项目5的报告些频段的协调一致的计划,以制定一种可以在实施新系统的同时仍对现行系统给予优先权的方法。5.5航空通信和导航系统中的电磁干扰5.5.1会议注意到,由于在航空业内外对无线电系统使用的不断增加,对航空通信和导航系统的有害电磁干扰一直是航空界的长期关注。新的航空系统的引入使这一问题更加引人注目。5.5.1.1已经认识到必须有条件地进行新的航空系统的引入,应通过采取适当的频率分配计划方法,确保与现行系统、特别是与那些在相同或相邻频段运行的系统的兼容性。作为航空器安装程序的一部分,保证不对任何航空器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是非常关键的。5.5.1.2进一步认识到,对非航空无线电和其他电子设备使用的不断增加,包括可以带到航空器上的手提电子设备,都提高了对航空系统潜在干扰的程度。这些一般被认为可以放射低功耗RF能量的系统的标准通常由国际电信和标准组织商定。5.5.1.3会议清楚地认识到干扰问题对航空业的重要性以及ICAO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具体确定了ICAO应集中力量予以解决的以下干扰源:a)FM广播发射设备;b)有线电视系统;c)数字音频广播;d)电视发射设备;e)供民众使用的未经授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f)许多“大众消费品”类型的无线电设备;g)低功耗设备;和h)恶意干扰。5.5.1.4会议注意到,由于ILS/VOR和FM广播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已经在ICAO的许多地区变得非常紧迫,因此,应制定相关资料以协助各国对来自FM广播站的潜在干扰进行评估。5.5.1.5会议被告知,EUROCAE完成了关于旅客携带的手提电子设备的干扰的报告草案,在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时,应对这份报告予以考虑。5.5.2会议同意在这些领域ICAO的参与是非常关键的,并应进一步强化,以确保相关的管理规定可以保护所有航空通信和导航系统免受有害干扰,因为对航空通信和导航系统的电磁干扰将造成潜在的飞行安全问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立即排除实际干扰。AN-Conf/11-WP/200议程项目5的报告5-55.5.3会议注意到有些国家制定了策略,以便在国家一级控制此类干扰。这些策略包括:a)防范行动召集频谱用户会议,提高对干扰给民用航空带来的潜在危险的警惕性,并确定将此类干扰降至最低的已知方法。通过对正在运行使用中的频率进行监视并识别潜在干扰源可以对以上行动进行补充;和b)补救行动当干扰源超出干扰台的视线范围时原本由监测站进行探测,但可以对地面和机载设备进行配置,使其可以探测干扰源。5.5.4会议认识到,有必要制定指导材料以协助各国实施控制干扰的手段。5.5.5据此,会议拟定了以下建议建议5/2–ICAO关于干扰问题的活动ICAOa)加强其活动以保护航空通信和导航系统,使其免受电磁干扰的不利影响,并制定必要的指导材料;b)制定相关材料以协助各国对FM广播台的干扰进行评估;c)支持ITU以及地区电信和标准制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d)制定有关控制干扰的指导材料。———————AN-Conf/11-WP/200议程项目5的报告附录A5A-1附录A第A3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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