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主讲人:刘芳雄第一节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和渊源(Concept、SystemandSource)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Concept)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内容不仅包含法律规范而且包含大量的技术规范,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二)公益性较强(三)广泛性(四)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System)包括以下三大部分:(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Source)(一)公约(Convention)(二)双边或多边条约(Treaty)(三)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Declaration、Resolution、Leadingprinciples)(四)国际习惯法(Custom)(五)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Standard、Norm、Proposal)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SubjectandObject)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Subject)(一)国家(Country)(二)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UNWCED)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ECOSOC)4.联合国人居署和人类居住中心(TheUnitedNationsHumanSettlementsProgramme)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MaritimeConsultativeOrganization)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三)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InternationalNGOs)1.国际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International)2.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orldWildlifeFund)3.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Objectandlegalstatus)(一)国际环境和资源(EnvironmentandResource)(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Conduct)第三节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Principle)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的条件(Essentials):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而是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sovereignty;Prevent,reduceandcontrolenvironmentalharm)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内容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中得到充分体现。二、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development)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一)代际公平(Intergenerationalequity)(二)代内公平(intragenerationalequity)(三)可持续利用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四、损害预防原则(Injuryprevention)是指各国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损害预防原则是人们基于环境问题的特点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它渊源于很多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原则和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Co-operation)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第四节国际环境法的实施(Implement)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Solution)(一)国内实施(bringintooperation)(二)国际执行(Execution)二、国际环境管制手段(Regulation)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一)直接管制手段(Direct)(二)间接管制手段(Indirect)三、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fordamage)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Civilliability)(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Thesettlementofdisputes)1.外交解决方式(Diplomatic)2.法律解决方式(Legal)仲裁(Arbitration)司法解决(Juridicalsettlement)(1)联合国国际法院;(2)国际海洋法庭(3)欧洲法院第五节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TradeinEndangeredSpeciesofWildFaunaandFlora)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alOnTheLawoftheSea)三《南极条约》(TheAntarcticTreaty)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Vienna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OzoneLayer)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七《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RelatingtoInterventionontheHighSeasinCasesofOilPollutionCasualties)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TheBaselConventionontheControlofTransboundaryMovementsofHazardousWastesandtheirDisposal)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