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264章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一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1991年制定)[1991年7月19日](本为1991年第100号)第418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规划师注册条例》。(1991年制定)第418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5条选出的管理局主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事会”(Council)指学会的理事会;“研讯委员会”(inquirycommittee)指根据第21条设立的研讯委员会;“注册主任”(Registrar)指根据第10条委任的专业规划师注册主任;“注册事务委员会”(registrationcommittee)指根据第16条委出的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纪录册”(register)指根据第7条设置的专业规划师注册纪录册;“注册专业规划师”(registeredprofessionalplanner)指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违纪行为”(disciplinaryoffence)指第20(1)条列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管理局”(Board)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规划师注册管理局;“学会”(Institute)指由《香港规划师学会法团条例》(第1153章)赋予法团地位的香港规划师学会;“学会会员”(memberoftheInstitute)指根据学会章程是学会会员或资深会员的人;“覆核委员会”(reviewcommittee)指根据第25(2)条委出的覆核委员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1年制定)第418章第3条管理局的组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第II部规划师注册管理局(1)现设立一个名为“规划师注册管理局”的机构,管理局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团,并有法团印章。(2)管理局由理事会委任的不少于9名成员组成,除此以外并可包括1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3)根据本条所作出的每项委任均须在宪报公布。(4)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须是学会会员。(1991年制定)第418章第4条任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57号第3条(1)由理事会委任的成员─(a)任期为4年或委任条款所指明的较短期间;(b)可发出书面通知向管理局辞去职位;及(c)在符合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获再度委任。(2)任何成员如─(a)已连续8年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或(b)在任何10年期间内出任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超过8年,则不可获再度委任,但自他不再出任成员之日起计2年后,他便有资格获再度委任,犹如他从未获委任过一样。(3)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的任期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由1999年第57号第3条修订)(4)如管理局信纳任何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a)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达成《破产条例》(第6章)所指的自愿安排;(由1996年第76号第91条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b)因身体或精神疾病而丧失履行成员职务的能力;(c)不再通常居于香港;(d)被任何法庭或裁判官判处监禁,不论是否缓期执行;(e)被裁定有作出违纪行为;或(f)被管理局认为不能够或不适宜执行其管理局成员职能,不论是否有其他免职理由,管理局可藉书面通知将该成员免任。(5)凡由理事会委任的管理局成员辞职,或因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在某段期间执行其成员职能,理事会可委任另一人─(a)在该段期间暂代缺勤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成员出任其职位;或(b)出任辞职成员的职位,直至该成员原来任期届满为止。(1991年制定)第418章第5条主席(1)管理局成员每年须互选出管理局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两次选举之间不得相隔超过15个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根据第(1)款选出的主席或副主席,可随时向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主席或副主席职位。(1991年制定)第418章第6条工作程序(1)管理局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由主席指定,如主席缺勤,则由副主席指定。(2)在不少于3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注册主任须发出管理局会议通知,并指定会议的时间及地点,而在不少于3名成员的书面要求下,管理局任何一名成员亦可以这样做。根据本款召开的会议须在有关要求收到后7至28天的期间内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