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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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条约一、国际会议与外交国际会议的概念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conference)是指三个以上国家代表为讨论和解决利害相关问题,并且制定相应措施而举行的会晤。国际会议在历史上有过许多名称,如公会、代表大会、会议、协商会议和讨论会等,但从其本质说来并无根本上的区别。会议外交(DiplomacybyConference)•是指把国际会议做为外交交涉的一种手段,使一个国家通过参加国际会议,达到本国外交政策的目的。国际会议的类别•1、根据与会成员所代表的单位而定,国际会议分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两种。•2、根据地理区域,可分对所有国家都开放的世界性会议,以及属于一个区域的国家参加的区域性会议。•3、按参加国家是否属于军事或政治同盟国家,可分为同盟国家会议、中立国家会议和不结盟国家会议。•4、按与会代表在国家机构所居有或担任的职务区分,可分为首脑会议(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外交部长会议、大使会议、专家会议等。•5、按国际会议本身的工作任务可以分为:和平会议,即一场国际间战争结束以后,有关交战国或吸收中立国参加的为缔结和约并处理战后问题的会议。•6、政治会议,为讨论国际政治问题和缔结政治性质条约或协定的会议,如1954年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7、经济会议,为讨论有关国际经济问题和缔结经济协定的会议,如1933年的世界经济会议。•8、外交会议,为了缔结国际法法典化方面的条约和公约,例如1961年为了缔结外交关系公约的维也纳会议。•9、综合性会议,为了讨论各种问题和签定相应协定的会议,如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10、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还可以分为专设会议和例行会议。国际会议的历史发展国际会议的程序规则•(一)议事程序规则•(二)国际会议的开幕•(三)国际会议的代表•(四)国际会议的主席•(五)国际会议的议程•(六)国际会议的组织形式•(七)国际会议的位次•(八)国际会议的记录•(九)国际会议的语言•(十)国际会议的表决程序•(十一)国际会议的选举•(十二)国际会议公开举行或不公开举行•(十三)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十四)国际会议消息的发布会议外交•在现代外交中,多边外交,即国家间以多边协商方式来处理问题的外交方式日益占据重要地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国际会议外交的机制与效果。参加会议的有关国家旨在通过会议推行贯彻本国外交政策,实现本国外交所寻求的目标。会议的结果不大可能完全满足与会各方的利益要求,只为各方利益的协调和调整后一定形式的妥协。二、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程序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系指多个国家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国际法上的共同同意并签署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际团体。因为一个国际组织建立后通过其机构开展活动,所以国际组织亦称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Organs)。一般说来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两个名称可互用。国际组织的机制与活动的基本特征:•第一,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虽然有一些国际组织,因为其经济、社会、文教、科技专业活动的广泛性,允许少量非政府性的实体参加,但是它们的加入要经过条约缔结国的同意,而且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仍然是国家。•第二,国际组织的成立和活动,都是以主权国家之间彼此同意并签订国际协议为前提的。•第三,国际组织要建立在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之上,各成员国不论国家大小、强弱和贫富,不论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自然条件和历史传统如何,在该国际组织中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国际组织的类别•1、按其活动的目的,可分为普遍性和专门性两类。•2、从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政府性国际组织和非政府性国际组织。•3、从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所在地理区域有无限定来加以区别,可划分为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余晖下的联合国总部国际组织的起源国际组织的结构•国际组织在一般结构上,多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机构组成。俗称“三机构的有机构成体系”。•大会: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一般说来,大会为该组织的权力机构和政策制定机构。按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通常由有限的会员代表组成,有的国际组织由全体会员国代表组成。有些国际组织的理事会根据其章程有常任理事国制度,规定常任理事国固定由几个大国担任。•秘书处:国际组织日常办事机构,并与各成员国保持日常的联系并交换情报。当代国际组织的特点•(一)国际组织的数量空前增加,参加的成员国更加普遍。•(二)国际组织种类众多,包罗万象。•(三)第三世界的崛起是当代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欧盟总部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案例:联合国第59届联合国大会第59届联大主席加蓬外长让·平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四、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概念国际条约是两国或多国间关于确立、改变或废止它们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的名称•条约(treaty):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条约专指称作条约的国际协议文件,通常用以记录缔约国之间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如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友好条约、商务条约、航行条约、同盟条约和领事条约等。由于使用“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须要经过许多程序,所以现在除对较为重要的事项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政治条约和限制性的多边条约外,较少使用这一名称了。有的领事条约也称作领事专约。•公约(convention):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在国际会议上签订的多国之间专门规定专项内容并具有立法性质的条约。公约一般是多边的,由联合国系统组织通过政府间协议签订的多边公约日益增多,许多成为指导性国际法的依据,在国际事务中起很大作用,重要的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海洋法公约》,等等。•协定(agreement):中文也称协议,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指任何国与国之间按国际法达成的协议或谅解,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议定书(protocol):常作为一个主条约的附属文件,用以补充、说明、解释或修改主条约的规定。•文件(act):亦称决议书,通常指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规定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解决一般国际问题的多边条约,如“总文件”(generalact),如1928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斗总文件》。•联合宣言、声明或公报(jointdeclaration,statement或communique):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在当今外交实践中都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形式。•换文(exchangeofnotes):为两国政府用以缔结条约的一种简易的方式。两国政府代表分别发出或交换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或几个文件,其中一方的文件载明对特定的事项作出约定,而另一方的文件以同样明确的文字就该事项作出承诺。这两方彼此发出或交换的文件构成条约。•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以这类名称命名的条约不多,但它们都有特殊的重要性,均为规定某一国际组织宗旨、任务、组织和活动程序章程的国际条约的名称,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国际法院规约》等。中国代表团成员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联合国宪章雕塑庆祝联合国宪章签署五十周年•备忘录(memorandum):备忘录这一外交通讯的形式愈来愈多地被用作条约的一种形式。当然,它的重要性和正式程度不如以条约和协定等为名称的条约。作为条约形式的备忘录有时称作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如中美两国正式建交前从1973年至1979年初曾互设联络处,两国于1973年4月14日签订了有关联络处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谅解备忘录。•临时协定(modusVivendi):指国家在签订正式条约前就特别事项签订的临时性的国际协议,也是一种条约的形式。国际条约的分类•1、按缔约方的多少,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2、按条约的内容分类,可分为“契约性条约”和“立法性条约”。•3、按有效期限分为永久性条约、临时性条约、无限期条约和有限期条约。条约的缔结•缔结条约的权利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条约约文草案由各当事国全权代表进行相互协商。第一次鸦片战争缔结南京条约条约的形式•条约通用书面形式,在外交史上也有个别的条约采取口头形式。国际关系中的所谓“君子协定”是指国家领导人或外交官之间所达成的以善意为基础,在法律上却不能约束所代表的国家的口头协议或谅解(偶尔也有书面形式)。“君子协定”是表明当事人以其权能和影响使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或谅解,在履行上得到道德上的某种保证。条约的书面形式通常由四部分组成:•约名(title):条约所使用的名称。•序言(preamble):又称约首,说明缔约国签订条约的目的、原因、全权代表的头衔和姓名等。。•本文(body或substantivearticles):又称约文,即条约的正文,它是条约的主要实质部分,一般都列为条和款,并加编号。•最后条款和结尾(finalclauses):又称约尾。•条约的认证:条约约文通过认证来确定。条约的认证就是承认和证明条约约文为准定文本。•条约的签署:是指缔约国的授权代表在条约约文上签署本人姓名的行为。缔结程序简易的国际条约,由双方或各方全权代表签署后,即表明各该当事国家接受条约的约束,具有使条约得以成立和生效的效果。缔结程序繁复的国际条约,签署后还须经过签署国家的批准,即接受或赞同等程序,方具有接受条约约束之同意的法律后果。•条约的批准:完成签署的条约或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或按有关国家的宪法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批准是指国家有权限的机关,通过对条约内容的审查,最终表示同意参加条约的意愿。•条约的加入、接受和赞同:加入是指一国参加它原未签署的条约,而成为该业已成立的条约当事国之一的行为。嗣后可以加入的条约为开放性质条约,国际间建立国际组织或规定国际共同利益的多边条约,一般允许加入。开放性质的条约大都明确列有加入条款。加入的一方对业已存在的条约提出参加申请,由该条约的原有的当事国对申请进行考虑和同意,即完成加入手续,双边条约很少允许加入。•条约的保留: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可以明确表示虽然从整体上同意参加该项条约,但是反对或不赞同条约中某些条款,或对某些条款解释或适用须依据某些条件为前提,此即所谓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指明确条约的真正用意、内容以及适用条件。条约的解释权首先属于缔约国。缔约国在解释条约方面出现分歧时,经过相互同意,可以求助于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给予解释。•条约的效力、生效、无效和失效:有效成立的条约的法律约束力称为条约的效力。条约在国际法上约束作为当事国而参加的国家。缔约国必须诚实遵守其参加的条约;在条约的有效期间,要忠实地履行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条约的登记:国家把缔结的条约交给国际组织,以便公开发表,称为条约的登记。两次大战中间时期,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国际间签订的条约均应向国际联盟登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条约的登记事宜由联合国秘书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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