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校刊第八十期‧1‧第四十三次校務會議紀錄時間: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至四時地點:淡水校園驚聲紀念大樓國際會議廳主席:張校長紘炬紀錄:彭台英出席:副校長、教師代表、一級單位正副主管、教學二級單位主管、職員代表、學生代表當然列席:董事會周主任秘書新民、羅社長卓君列席:法律顧問韓律師名銅、校長室、副校長室秘書(各一位)、秘書室秘書壹、主席報告今天提案非常多,共有十四個,希望能在兩個小時內討論完畢,除例行之預算、組織規程、行事曆、增設系所外,尚有其他有關教職員工生權益之法規,亦必須於校務會議中討論,平日各位委員對校務就非常熱心參與,討論時請各位多多發表高見。今年為本校五十週年校慶,很高興全校都動員起來,除教學單位舉辦許多學術研討會外,學生社團的活動也很多,整個校園都朝氣蓬勃。本校未來發展重點,除在學術及教學品質之提升將與以往一樣不遺餘力的投入外,將繼續加強國際化、資訊化及未來化;在國際化方面今年校慶將邀請姊妹校校長來校參與五十年校慶活動,並進一步討論加強學術合作及師資交流;為推展國際化而成立之國交處,亦將積極研議讓本校更多學生以交換生之方式至姊妹校留學,交換的模式是交換生只需繳自己學校之學費,不需再繳留學學校之學費,如此可減輕學生的負擔。去年因軍公教未調薪,本校不願加重同學負擔而成為唯一沒調漲學費之大學,今年將調百分之五,調漲後之學雜費仍是私校中最低的。教育發展中心已成立教育品質管理組,未來將聘請有關教育品質及評鑑方面的研究人員,希望能協助各教學單位作自我評鑑,同時主動作相關研究供行政及教學各單位參考。今年為理學年,理學院三個系皆請校外學者專家作一自我評鑑,今天請陳院長就評鑑結果作一專題報告。貳、報告事項一、第四十二次校務會議及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臨時校務會議決議及指示事項執行情形,除各單位已遵照辦理者外,其他報告分述於後:(一)通過本校八十七學年度決算案,會計室已報董事會、教育部核備。(二)原擬將「講座教授」及「研究教授」之設置辦法合併為一,經學術副校長室研議結果認為「講座教授」及「研究教授」兩種法規設置精神不同,不宜合併條文,故修正原有「講座教授設置規則」部份條文,並衡諸本校發展之需要及姊妹校交換教授之執行,經研議後重新制訂「客座教授設置規則」,此二設置規則業經校長核定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另提本次校務會議修正原有「研究教授設置及獎勵規章」,除修正部份條文外,比照前二設置規則將該名稱修正為「研究教授設置規則」。(三)修正通過本校「辦事規章」、「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章」、「體育室設置規章」,秘書室於88.11.17以(88)校秘字第3540號函隨會議紀錄公布。(四)修正通過本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規章」,經88.11.26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秘書室於88.12.3以(88)校秘法字第027號函公布。(五)修正通過本校「組織規程」,教育部於88.12.16以台(88)高(二)字第88158401號函核定,秘書室於88.12.23以(88)校秘法字第032號函公布。(六)資訊中心已設計自動檢視程式,定期檢查指定單位其網頁更新日期,並依「淡江第八十期淡江大學校刊‧2‧大學全球資訊網網頁內容維護規則」所訂通知方式發送未更新通知。(七)網頁字碼無法閱讀乃因閱讀者所使用之瀏覽器無法正確顯示字碼字型所致,因此建議閱讀者使用I.E4.0(以上),並須安裝相關語文字型。(八)爾後修正本校網路相關法規時,學務處會邀集學生會及學生議會代表參與,提供卓見,期能整合各方意見,使規章制度更形完備並易於遵守。(九)視聽教室設備更新計畫,教發中心執行情形:1.V102教室音響設備之效果差已請廠商估價,將配合予以改善。2.V102樑柱影響教學品質問題,重建V102牽涉教室營繕之土木施工,去掉樑柱是否可行,宜請營繕組加以評估,若不適於改建,則需請課務組研究是否另尋其他教室改建。3.V201、V202增設多媒體設備,擬配合辦理並已列入89學年度預算。4.語練教室增置電腦,將視89學年度預算狀況配合辦理。5.控制台錄音機蓋子,已連絡廠商,將近期修復。6.有些錄音機座不能錄音,將協調外語學院了解那間教室及那部錄音機,以便迅速修復,否則排課很滿且檢測費時須等寒暑假整批來做。7.汰舊換新案每年均編列一至二間之預算,然仍須等待預算之審查結果。8.法文系希望能增加學生用小電視,然學生用小電視係屬每人一機,無所謂增加、減少。9.德文系提及「部分機器使用頻率過高需更新」之問題,並以錄放影機為例。然本校所有雙頻之語練教室(不含V館)皆使用目前狀況最佳之多系統錄放影機,與其他多媒體教室相較使用頻率並不高。10.語練教室之更新皆提昇至視聽雙頻之功能等級,只因今年語練教室預算不足,待預算核下,應可達成預定目標。(十)通過設立「教育學院」,教務處已於四月二十九日呈報教育部審理中。(十一)「教育資料科學學系」更改系名為「資訊與圖書館學系」,教務處已於五月一日呈報教育部審理中。(十二)教務處已依決議更正本校各學系入學方案招生比例後送招策會。(十三)有關進學班畢業證書格式,教務處已提本次會議討論。(十四)總務處為維持松濤側門路口淨空、人車通行安全及宿舍區安寧,日間07:00至16:00請管理員及工讀生負責管制,夜間16:00至24:00由校警負責值守管制,目前情況已改善良多。至目前為止,機車違規登記已有424輛次,超過三次以上者,即將通行識別證收回,下學年不再核發。(十五)總務處已請廠商修改松濤側門棚欄,兩邊各加寬30公分,以方便進出、並確保交通流暢及行人安全。(十六)學生活動中心外階梯之盆栽已請事務組將其移走,不方便情形已獲改善。二、校長大事紀—88.11~89.6(詳本期校聞)三、各單位工作報告(另詳書面)參、專題報告─理學院2000年自我評鑑—理學院的再出發(陳院長幹男)肆、討論事項提案一:請審議本校八十九學年度預算案。(會計室提)說明:一、本案業經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臨時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二、詳八十九學年度預算表。(會場發)淡江大學校刊第八十期‧3‧決議:通過。提案二:淡江大學八十九學年度行事曆,提請討論。(教務處提)說明:檢附淡江大學八十九學年度行事曆(草案)。決議:修正通過,八十九學年度行事曆如附件。提案三: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增設系所班組案,提請審議。(教務處提)說明:一、教育部於五月十日傳真來函:有關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之審核,擬自九十一學年度(及九十學年度在職進修專班增設案)起採行總量管制方式,並訂定「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之審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乙種,請各校就草案內容提供具體意見及建議,增設案應於前一年度提出申請。二、彙整各學院申請增設系所班案如下:文學院:哲學系所、理學院:分子材料科學研究所碩士班、商學院:產業經濟研究所博士班、外國語文學院:第二外語教學研究所、教育發展中心: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碩士班、未來學研究所碩士班。三、詳各學院申請增設系所計畫書之摘要說明。決議:請學術副校長召集專案小組排序,經校長核定後送董事會、教育部審核。提案四:九十學年度各學系申請在職專班案,提請審議。(教務處提)說明:一、彙整各學院申請增設案如下:文學院: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教育科技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大眾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工學院:資訊工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技術學院:管理學系、國際企業經營系、建築技術系、營建系、應用日語系,二年制在職專班。教育發展中心: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二、詳各學院申請增設在職專班計畫書之摘要說明。決議:請學術副校長召集專案小組排序,經校長核定後送董事會、教育部審核。提案五:進修學士班畢業證書格式,提請討論。(教務處提)。說明:一、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格式如附件。二、依原夜間部畢業證書修訂格式如附件。決議:通過依原夜間部畢業證書修訂之格式,即不註明「進修學士班」字樣。提案六:審議「淡江大學學則」條文修正草案。(教務處提)說明:本案業經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及第132次法規會修正通過。決議:修正通過,詳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淡江大學學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學則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本學則未規定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一條本學則係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大學校院夜間部轉型作業注意事項訂定之;本學則未規定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夜間部轉型己結束。第四條1.「夜間部選第八十期淡江大學校刊‧4‧本校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分正式生及選讀生兩種。申請選讀之條件及手續等相關事宜,準用本校「夜間部選讀辦法」之規定辦理。讀辦法」依88、09、07教育部台(88)高(四)字第88103696號函廢止,相關規定隨之刪除。2.以下條文調整條次。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調整條次。第十四條新生、轉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於規定時間內得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學分抵免規則另訂之。轉學復轉系生如須申請學分抵免應於開學開始上課一週內辦理。轉系生轉系後,申請以原系為輔系時,依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新生、轉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於規定時間內得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轉學復轉系生如須申請學分抵免應於開學開始上課一週內辦理。轉系生轉系後,申請以原系為輔系時,依修讀輔系辦法規定辦理。1.調整條次。2.配合本校學分抵免辦法修訂為抵免規則。第十五條大學部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之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得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之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之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技術學院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之轉系以轉入技術學院及進修學士班之系為限。第十六條大學部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之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得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之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之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技術學院及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之轉系以轉入技術學院及進修教育學士班之系為限。調整條次。「進修教育學士班」更名為「進修學士班」。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調整條次。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勒令休學,以一次為限:一、根據本學則第十二條規定,逾期未註冊者。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勒令休學,以一次為限:一、根據本學則第十三條規定,逾期未註冊者。1.調整條次。2.相關條號亦隨修正。淡江大學校刊第八十期‧5‧二、違反本學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者。三、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於短期內難以痊癒,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者。二、違反本學則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三、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於短期內難以痊癒,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調整條次。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五、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或本校所訂之退學標準應予退學者。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七、有本學則第二十八條情形者。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五、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或本校所訂之退學標準應予退學者。六、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動申請退學者。七、有本學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