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环境处巢志众2005年1月•地质环境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地质环境管理的职能为“组织编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认定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泉水、地热和地下水管理•一、地质灾害防治•二、地质遗迹保护•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四、矿泉水管理一、地质灾害防治•(一)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制度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五)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六)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温家宝总理曾强调:“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国土资源部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的重点地区,国土资源部会同地方政府要建立预警系统,做好监测和防治工作”。“对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安全的地方,要特别重视加强调查和防治工作。这要作为地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地质工作者重要责任。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规: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一)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制度措施1、地质灾害防治的三项原则:•1)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2)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3)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制度1)地质灾害调查制度。2)地质灾害预报制度。3)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4)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5)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3、五项防灾措施:1)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5)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要受到依法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2)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3)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4)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5)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6)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划是各项工作的龙头、是纲。《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1)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2)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3)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以群测群防和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杜绝人为致灾因素为主要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目的,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国土开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全省地质灾害损失得到有效控制,努力实现江西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资源、环境保护并重。•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为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服务•3)加强调查,强化监测,合理避让,重点治理•4)改革创新,明确责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的参与作用•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加强和健全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全面查明江西省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和形成条件;•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和监督力度,使危害重大的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使诱发地质灾害不合理的人为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治理或搬迁等手段使危险区内的居民摆脱地质灾害的威胁,使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显著减少,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应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要求2006年底基本完成。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对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具体布置。(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为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市、县都应当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程度预测及监测、预警、险情报告的处理程序;•应急通讯保障;•人员和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场地;•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措施等。•对于可能造成生命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也应编制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该是可操作性越强越好。对于影响因素复杂、牵涉面广、成灾后果严重的灾害隐患点,有时还需要预先制订几套方案,针对出现的不同情况启动不同的方案。•有了可操作性很强的应急预案,灾害一旦迫近时,我们就可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展开避灾、抢险、救助工作,避免因猝不及防或临灾混乱导致灾害损失的增加和负面影响的扩大。江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目的•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省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2、应急工作原则•⑴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领导、专家、群众和社会力量,从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科学技术手段和快速反应等多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有效机制。•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省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特大型、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中型、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⑶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的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做好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加强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⑷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国土资源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单位明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各自职责、权限,加强相互配合,建立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⑸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4、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⑴江西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下属专业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①研究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②领导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③根据省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④向省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⑤省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为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属专业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⑵省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和地质环境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①执行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工作;•②建立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③联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④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⑤省地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⑶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对灾情、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⑷省地灾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聘请省内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专家组成。•省地灾应急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应急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对灾情险情发展趋势、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结束应急期、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决策等提供咨询意见。•⑸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是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接警、处置、结束环节的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交流和报送;•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明确监测机构及监测项目;•初步确定预警级别;•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接警;•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承担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向省地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