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发会议题之结论投資組總結報告壹、共同意見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一)活用生產用地-11.縮短都市計畫法中相關都市計畫區域通盤檢討之時限,將朝追求時效、符合時宜的目標辦理。2.針對因建築法令變更所造成禁建或開發意願降低之原可建築土地,研擬補救措施,請內政部在六個月內檢討。3.經濟部工業局應於三個月內研議整套方案,提出放寬工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彈性調整工業區土地售價、擴大出租及允許作價投資等措施;至於針對部分滯銷中且具發展潛力之工業區,應按政府財政能力及市場需要,分年編列預算取得地權,使其能比照科學園區模式、以具有市場競爭力之價格出租予廠商,並在租售的規定上採取最有彈性的作法。4.三個月內修訂相關法規,將北、高兩市及各縣市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及工業區土地使用類別檢討放寬一般商業用途,促進土地有效運用。5.促進獎勵民間投資意願,活絡國有土地有效利用開發,放寬公有土地處置之程序及限制。6.針對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目前由中央管理之工業區土地成立專責管理機關,統一政策規劃管理,並賦予相關證照核發之權責,有效縮短興辦工業人設廠時程。7.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工業用地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以促進工商產業發展。8.依森林法相關規定,檢討保安用地,以利土地之釋出。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一)活用生產用地-21.針對加入WTO後,應檢討農業耕作制度及其用水方式,釋出剩餘用水提供產業及民生運用,請經濟部、農委會儘速研商,並於加入WTO以前,建立完善之調度制度。2.為穩定水源供應,應依經濟部所訂「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與調配策略」辦理;若因水源開發配合不及,則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調度農業用水因應,以確保民生及產業用水無缺。3.為有效做好水土保持、河川整治及污染管理事宜,應成立專責河川整治管理機構,寬籌經費,加速整治。4.推動地表地下水資源聯合運用。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二)穩定供水策略:1.政府應檢討及規劃企業經營所需充足且穩定之電力供應,對外公布未來電力需求預估、供應規劃、南北電力供輸狀況,以將明確的實況與可行之解決方案讓民眾瞭解;並評估對環境的影響。2.政府應對高科技產業提供充分電力供應,並全力解決工業區用電問題、確保電力品質、防止跳電事故。3.政府應加速評估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燃料電池等再生能源之開發。推動「綠色建築」並建構區域電力相互支援網路。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三)穩定電力供應-14.變電所之設置應朝向社區化方向規劃,將變電所社區化之概念納入整體規劃,在配合社區發展前提下,落實變電所社區化,避免民眾抗爭。5.「電業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一讀審查,相關電業自由化、輸電線路線下補償均有完整規劃,對健全電力市場、穩定電力供應極有助益,希望立法院於下一會期完成審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6.經濟部能源會應儘速法制化,擬成立之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後,希立法院在六個月內審查完竣。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三)穩定電力供應-21.政府應精簡機關,淘汰冗員,有效縮減人事費用。2.建立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評估指標,規範決策模式,提升行政品質。3.請「行政院財經小組」統籌協調,提供工商企業必要之協助,因應當前經濟不景氣。4.擴大國內企業界參與財經金融部會決策及建立提供建言的管道。5.立法院應於第四屆第六次會期通過修改公務員圖利之條文,使公務員勇於主動積極協助業界發展。6.簡化土地使用變更流程。二、提升政府效率,徹底去除中央與地方招商之障礙(1)7.推動政府改造,儘速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之立法工作;並建議由總統邀集各界人士組成「推動政府改造委員會」,集中全力推動調整政府角色、改變政府運作模式、改變組織型態、改變決策模式、改變預算運用方式、改變人才晉用方式。8.對於不合法抗爭者,政府應展現公權力,強力取締,建立民眾對政府之信心;另,政府對限制發展地區,應儘速建立明確之補償機制,以使公共建設能有效掌握成本及工期。二、提升政府效率,徹底去除中央與地方招商之障礙(2)9.為發展知識經濟提供充分的寬頻基礎建設,建議政府檢討及修改對各類資訊服務業的管理方式及相關法規,將有線電視的基礎網路部份納入電信業由交通部管理,新聞局則主管包括有線電視及其它資訊網路業所提供的所有視訊內容。10.法令之訂定及執行應符合「政策一致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免扭曲市場,濫用公權力,造成社會資源浪費。11.弭平產業間因法規及主管機關欠缺、重覆或不一造成的經營或競爭障礙。二、提升政府效率,徹底去除中央與地方招商之障礙(3)1.獎勵科技創投事業,以培育前瞻產業,活絡資本市場,並訂定法規,符合一定條件之創投基金管理公司可上市或上櫃。2.擱置「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免稅特區」之條文修正。3.為加強獎勵投資,應參考其他國家對高科技產業租稅誘因,增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投資項目。三、提升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1)4.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即時修改公司經營相關法規,並制定「企業併購法」以便利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併購活動;放寬國外企業對國內公開上市公司以股票或現金進行競價併購;放寬相關法令對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籌資活動之限制,開放國內外籌資管道及工具,以利企業籌資。5.檢討簡化國際人士來台審查程序,協助我國引進先進科技與技術;並放寬大陸科技暨專業人才來台限制,以利用兩岸優秀人才合作建立台灣競爭優勢。6.積極協助具國際競爭力且非關鍵技術產業(如封裝、測試等)進行包括大陸在內的全球佈局,以利台灣的產業升級,永續經營。三、提升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2)7.建請財政單位研擬降低土地增值稅減稅方案對國家經濟發展之影響。8.成立技術認養團隊,輔導中小企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並協助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及輔導其合併後上市或上櫃,壯大企業規模。9.儘速完成知識經濟發展方案相關法規立法工作。10.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來源,檢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與銀行授信審查,以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並檢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功能。11.積極推動土地證券化。12.提高或增加對幼年、老人或弱勢團體事業之獎勵。三、提升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3)1.公部門應配合河川疏濬計畫及北部陸砂之開採,積極解決砂石供應不足問題。2.交通部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重量法為檢查標準,應研擬一年緩衝期之配套措施。3.由公部門負責推動跨縣市「土方銀行」,負責餘土土方分類堆置暫存、資源回收使用及剩餘廢土之處理。剩餘土應依是否可再使用之分類作不同之合理規範,並檢討廢除目前「棄土證明」之行政命令。4.政府採購應研議在符合WTO等國際規範下,優先向國內採購,以擴大內需,經濟部並應推動國產化政策,以提振景氣。四、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1)5.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加速公用事業之自由化與民營化,並協調立法院於下會期完成「石油管理法」之立法。6.放寬政府公共建設履約保證制度,包括:a)對在建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分四期平均攤還承造人;b)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合約應有物價指數之補償條款;c)政府預算透明化不浮編,不合理之低價搶標不予決標;d)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制度應得以「銀行保證」、「保證保險」等方式檢討。7.推動興建大型國際展覽館,並在交通動線上密切配合,以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四、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2)8.加速電信寬頻網路建設與相關產業發展,並採行提供融資協助、改善法制環境、整合相關部會事權與資源等對策。9.加速執行公共工程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率,尤應加強推動列管中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加速定案計畫之發包作業,並建立跨部會之協調推動機制。10.加速興建污水下水道等公共工程,一般排水溝與灌溉渠道等水權應予明確區分,灌溉渠道邊緣應可揭置或埋設污水排放涵管。11.政府應研擬整體營建業發展策略,包括改善招標制度、採行統包方式以減少工程界面影響及協助資金之融通(含各項保證及備用資金)。四、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3)1.為降低國家亂象,儘速進行二級政府體制之再造,解決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策不同調,所產生的投資環境之非經濟因素障礙。2.建立廉能政治,請立法院儘速完成廉政署組織條例之立法工作。3.統一執政當局政策宣示「口徑」,各部會應建立專責之發言人員(群);跨部會之政策宣示,應由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對外發言。五、消除妨礙經濟發展的非經濟性因素1.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包括審查事項、量化基準及評估技術等),使審查流程及時限明確化、制度化及快捷化。2.整合單一窗口作業,加速審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案。3.對於申請設置於工業區、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工廠,在不超出原核定之工業區污染總量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4.設置單一窗口受理環保相關許可,同時建立環保許可預審制度,並與水土保持、土地變更作業併行審查,以提升行政效率。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1)5.儘速建立全國各地基本環境資料庫,以減輕個別環評報告製作及環評審查之作業成本、提升作業公平度,並使審查委員及開發者有所依循。6.明確訂定環評審查委員之遴選標準,並規定專業審查委員應參加現勘,且其審查意見應含具體可行之實務方案,以供業者參辦。7.應比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總量管制之簡化規定,增列「非工廠之其他開發項目」在工業區及區外之適用範圍。8.在現有環境影響評估法定審查期限內,研究縮短審查時程之可行性。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2)9.成立「馬上辦中心」及「一次辦妥窗口」,並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招商工作,加速環境影響評估之速度,提高行政效率,俾利申辦各種投資案件。10.政府應儘速建設北、中、南區域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及暫時貯存中心。11.儘速訂頒「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積極推動「逆向回收機制」,以建構完善的廢棄物回收及處理管道,並降低營運成本。12.積極輔導並獎勵成立「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3)13.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不足窘境,應積極輔導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獎勵投資興建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14.開放掩埋場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合法掩埋。15.發展營建資材資源處理再生利用之新興產業,提高營建資材資源化比例,並規劃區域性建築廢棄物處理回收系統。16.研議簡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規。17.審慎評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之相互關連性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後實施;環保署擬開徵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應妥為規劃,以免造成業者負擔不合理。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4)18.環保署應對限制清理機構營運區域之縣市政府提出有效之糾正措施。19.檢討傳統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研議比照歐美等先進國家之管制標準。20.對廠商投資案或推動類似計畫需作地方溝通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以排除投資障礙。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5)(移至就業組討論)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投資組總結報告貳、多數意見請行政院農委會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檢討放寬毗連農地變更作為工業使用之面積及其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1.獎勵科技創投事業,以培育前瞻產業,活絡資本市場,包括:a.)提供投資抵減優惠;b.)擴大及增加創投基金之資金來源,包括提高銀行及保險等金融事業投資創投之上限;若利用四大基金投資創投,應立法規範;c.)訂定清楚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創投基金可上市或上櫃;d.)設立「台灣科技投資基金」吸引國際菁英來台創業或投資。二、提供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