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典型案例——1952.12英国伦敦烟雾事件,使很多人发病,仅四天死亡人数达4000人;——1948.10美国多诺拉大气污染事件,发病5911人,死亡17人;——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使许多人发病,死亡数百人;•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物:常见的100多种,其物理、化学性质复杂,毒性不同。•大气污染物可分为一次污染物(原发性)二次污染物(继发性)•一次污染物:指物理、化学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如:SO2、CO2、悬浮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指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它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新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大气污染分类:(1)煤烟型污染(烟尘、SO2、CO、氮氧化物)(2)石油型污染(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颗粒物、铅)(3)混合型污染(介于煤烟型和石油型污染之间)(4)氮氧型污染(尾气)(5)沙尘型污染(风沙)•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十分严重)——SO2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2007年:2468.1万吨,实际容量1200万吨);——城市大气中总量悬浮颗粒物浓度严重超标;——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以煤烟型污染为主(长期存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87年颁布;95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第二次修改《大气法》的背景——原《大气法》(95.8.29)三大不足(对污染状况、发展认识不足;措施不力;责任不明);——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物居高不下;——有能力对付严重的大气污染;——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环境立法。•正在进行第三次的修改:环保部2009年12月30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大气法(修订草案)》)正在进一步修改。环保部对现行《大气法》做出了非常全面的修改草案。•这是《大气法》的第三次修订。区域限批、总量控制、加大违规的处罚力度等经验将应用到《大气法》修订中。•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工业炉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大气法》的主要内容•该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监督管理体制:•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第4条)即: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①制定标准;②审批环评文件;③验收“三同时”;④注册排污申报;⑤征收排污;⑥调处环境纠纷;⑦现场检查;⑧组织监测网络;⑨划定两控区;⑩做出行政处罚其它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监管;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监管;铁道部门——对铁路、机车、运输监管;渔业部门——对渔业船舶、渔港区监管;2.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于,当前在我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势在必行。2.主要的法律制度: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区大气污染物容量,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染物允许排放量,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总量控制概念:实行总控的对象①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②两控区指国务院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将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以及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及发放许可证各级政府确定下一级政府的排放指标:国务院——确定各省的总量指标;省级政府——确定各市的总量指标;市政府——确定各县的总量指标;县政府——确定各企业的总量指标。许可证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又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于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2.2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3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必要手段。1.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2.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3.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法》其它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第11条)特别区域保护(第16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第17条)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第19条)现场检查制度(第21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制度(第23条)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防治机动车船排污的措施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锅炉产品达标(第27条)不得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车船(第32条)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污进行抽测(第35条)严格限制排放有毒物质的废气(第36条)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中排放的硫化物气体,配脱硫装置或措施;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不得超标(第38、39条)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需采取措施防止居民受污染(第40条)4.法律责任行政责任:25种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46-61条)第46条:拒绝申报、现场检查、擅自拆闲设施、无措施存放煤炭等——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超标排污——限期治理,处1-10万元罚款;第58条:扬尘污染——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工整顿;第60条:无洗选设施、不配脱硫装置——处2-20万元罚款;第61条:造成污染事故——直损×50%(不超50万元)民事责任:第62条:民事赔偿第63条:不可抗拒的自灾(及时、合理措施)——免责刑事责任:第61条:重大污染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第65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分(刑事责任)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它来源于“科斯定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这些污染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环境容量,就会破坏环境,这就是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性。通常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无偿分配、定价出售、公开拍卖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理地买卖、转让、流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排污者根据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出售或者购入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只要各污染源之间治理成本存在差异,治理成本低的企业会将排污权放到市场上售卖,而削减成本较高的企业会选择从市场上购入需要的排污权以节约治理资金,从而交易双方均从市场中受益。这样排污权由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的模式,正是实现污染物最低社会减排成本和资源容量高效配置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实质Stavins(1994)认为,一个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包括以下八项要素:(1)总量控制目标;(2)排污许可;(3)分配机制;(4)市场定义;(5)市场运作;(6)监督与实施;(7)分配与政治性问题;(8)与现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Gunasekera和Comwell(1998)在为澳大利亚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时,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定义(排污许可期限、排污因子、排放总量和污染物种类);(2)市场参与者(强制性参与者和自愿性参与者);(3)排污权分配(拍卖和免费分配);(4)运作管理(检查排污企业的许可证监督排污情况以及强制执行环境政策);(5)市场问题(交易机制和市场势力)。学者研究一、系统的目标和基本特征,如排污许可的物质基础、可使用排污权的内容、排污权交易的条件、排污权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选择参与者;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免费分配的标准,如何选择定价和拍卖方式;三、各种弹性选项,如排污权储蓄和借贷等;四、如何组织排污权交易,是采用企业内部交易,还是通过中介商、交易所或者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易;五、建立有效的排污监测系统,如绩效跟踪系统;六、激励排污企业遵守环境质量规定和不超标排污的措施,如惩罚和罚款制度的设计;七、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其他坏境政策的协调等问题主要考虑因素2009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14.4万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6.4%。1.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优化配置全社会资源,规范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行为,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定。3.范围界定:适用于本省内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内拥有排放二氧化硫高架源的电力企业,以及拥有高架源并提出排放二氧化硫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电力企业。4.主体界定:出让方: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受让方: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中心:拥有市政府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资质、在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从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出让方和申购方交易的指定交易平台。5.交易方式:二氧化硫排污权的交易采取双方自愿商定的方式进行,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由受让方向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预审、审查、批准后,签署书面合同,由省环保部门更换双方排污许可证。6.细节:原始分配给各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采取无偿分配方式进行。排污单位所持有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储存,留着本单位发展使用;也可以进行交易,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原排污单位因取缔、关闭或破产等原因不再排放:I.原无偿分配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由省环保部门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再分配(经济效益上缴省财政);II.原有偿方式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可以储存,也可以再次交易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I.已限期取缔、关闭的小火电机组,或因其他原因已关停的火电机组;II.属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