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第五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5.1概述5.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的确定5.3污染气象调查与分析5.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5.1大气环境污染与大气扩散一、大气环境污染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数量、浓度和存留时间超过了大气环境所允许的范围。1.大气污染源自然污染源:是指自然原因向环境释放的污染物;人为污染源:是指人类生活活动和生产活动形成的污染源。7按污染源几何形状和污染影响范围分为:点源:污染物集中于一点或相当于一点的小范围排放源面源:在相当大的面积范围内有许多个污染物排放源;线源:污染物集中在一条线上的呈线状排列的排放源;体源:在三维空间范围内有许多个污染源所造成的污染。8源强: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的概念以源强或排放速率表示。点源:单位时间内排放的物质量(t/a,kg/h,g/s)或者单位时间排放的污染物体积(m3/s)面源: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排放的污染物的量[g/(m2·s)]线源:单位时间、单位长度上排放的污染物的量[g/(m·s)]瞬时排放:一次施放的污染物的总量(kg,g)燃料的污染排放系数:单位质量的燃料燃烧所排放出的气体或烟尘污染物的量(kg/g,g/g)9简单地形距感染源中心点5km内的地形高度(不包含建筑物)低于排气筒高度时,定义为简单地形。在此范围内地形高度不超过排气筒基地高度是,可认为地形高度为0.复杂地形非正常排放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达不到应有的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长期气象条件指达到一定时限及观测次要的气象条件。一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五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二级评价项目的长期气象条件为:近三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逐日逐次气象条件。大气污染物分类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态分为颗粒污染物和气态污染物,其中粒径小于15um的污染物也可划分为气态污染物。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常用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GB3095-2012)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引用标准定义1.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定义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浓度限值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期实施新标准的时间要求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6.5.排放氯气、氯化氢和光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与评价工作程序第二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的确定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1.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方法;2.不同评价等级的预测要求。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1.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方法:A、目的:划分评价等级是为了确定适当的评价工作量,以便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时间和经费;B、评价等级划分: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Pi=Ci/Co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C、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物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b、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c、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二级;d.如果评价范围内包含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或者评价范围内主要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已接近或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或者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生态有严重危害的特殊项目,评价等级一般不低于二级;e、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f、对于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按项目沿线主要集中式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计算其评价等级。2.不同评价等级的预测要求:一、二评价应该选择导则推荐模式清单中的进一步预测模式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三级评价可不进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工作,直接估算模式的计算结果作为预测与分析依据。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2.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3.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4.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单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第三节污染气象调查与分析一.气象观测资料调查的基本原则1.气象观测资料的调查要求与项目的评价等级有关,还与评价范围内地形复杂程度、水平流场是否均匀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连续稳定有关。2.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包括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3.对于各级评价项目,均应调查评价范围20年以上的主要气候统计资料。包括年平均风速和风向玫瑰图,最大风速与月平均风速,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年均降水量,降水量极值,日照等。4.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还应调查逐日、逐次的常规气象观测资料及其他气象观测资料。三级项目不必。2.一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一、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a)评价范围小于50km: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并按选取的模式要求,补充调查必需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b)评价范围大于50km:,须调查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和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二、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5年内的至少连续三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3.二级评价项目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1、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基本要求同一级评价2、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资料。如果地面气象观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并且地面站与评价范围的地理特征不一致,还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补充地面气象观测。3、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调查要求调查距离项目最近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站,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一年的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资料。如果高空气象探测站与项目的距离超过50km,高空气象资料可采用中尺度气象模式模拟的50km内的格点气象资料。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