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工作动员及培训工作会议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一)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简介(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程序(三)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简介主讲人:邢欣荣一、法律依据二、全国许可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三、指导思想四、组织机构五、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六、排污许可量核定的基本原则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其中水污染防治法细则中明确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发证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一、法律依据我国正在加快环境立法步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元。国内一些城市,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未取得证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产,不按证排污,环保部门按规定处罚。我市正在修订管理条例,逐步规范完善相关法规。二、全国许可证管理开展情况04年国家总局在杭州、沈阳等六城市试点,杭州从01年至今已经发放3万家。目前许可证工作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有些城市已经开展了排污许可权交易。如太原等城市颁布《二氧化硫交易管理办法》,在政府指导下遵循经济规律,许可权有偿转让,逐步走向排污许可权交易。总局规定签订污染物削减责任书的6家电力集团公司在排污交易方面可先行一步,鼓励电力企业跨行政区域、跨电力集团公司进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三、指导思想严格控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通过限定排污许可量,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与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合理分配新、老污染源排污总量指标,切实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并为运用经济手段实现排污许可权交易打下基础。四、组织机构为了保障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贯彻实施,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成立排污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1、领导小组组长:王忠彦副组长:马成恩、梁宏君、吴国功、王浩成员:谭凤国、刘毅国、王健强、王焕顺、傅丽燕、钱颖、李春和、鲁若愚、曲延义、于迪、赵士禹、华晓恒、王忠顺、郝传海、孙乐纯、那荣国、王义铎、于开华。2、工作小组组长:吴国功副组长:谭凤国、邢欣荣成员:污控处、监测中心、监察支队、各分局及各区市县环保局的分管人员五、工作内容与职责1、发证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展开的原则,06年首先对占全市工业污染负荷80%以上的环统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07年扩大到全市所有排污单位。2、控制方式及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对重点污染物在浓度控制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对非重点污染物及排入污水处理厂的重点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控制指标以国家、省局下达的总量指标和相关排放标准为依据。此次排污许可证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水中的COD、氨氮、石油类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特殊需要控制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由环保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电镀行业一类污染物六价铬等。3、工作职责污染控制处是大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六、排污许可量核定的基本原则1、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量之和小于大连市“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各分局、区市县污染物排放许可量之和小于各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各区域要预留适量总量指标,以满足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2、排污许可量确定:确定最高许可量:根据行业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水、气排放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参数,确定最高许可量。核定许可量:在达标排放前提下,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以经过环保部门核定的申报数据为基准核定许可量。不大于最高许可量。明确企业总量削减任务:排污许可量一方面满足企业现有排污需要,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企业的削减量。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原则1、市环保局加强领导和技术指导,积极探索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结合本地区现有排污总量,实事求是地给主要排污者分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把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落到实处。2、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原则。全面发放的同时重点控制主要排污者,市局负责重点监控企业许可证管理工作。3、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简便易行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在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基础上,完善污染源动态管理和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科学化、数字化、规范化管理。BACK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工作程序主讲人:杨松申领及发放排污许可证时间按分批发放的原则,将重点监控企业分成3批,市环保局将分批、分阶段受理企业申请。第一阶段:8月7日-10日,接受第一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8月11日-25日完成审核;9月2日前完成该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第二阶段:9月5日-8日,接受第二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9月11日-25日完成审核;10月3日前完成该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第三阶段:10月9日-12日,接受第三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10月13日-27日完成审核;11月3日前完成该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详见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分类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间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部门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和建设监督处审批且被列入重点监控管理的企业,向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申请排污许可证;其它排污者向所在辖区的各分局、区市县环保局提出申请。申领排污许可证工作程序环保局材料审查受理通知材料补全告知排污者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不受理通知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发证限期治理监督管理申请材料排污者申请材料应包括※《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书》、※《大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以下材料:(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三)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五)市及区市县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六)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九)排污费缴款回联;(十)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十一)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新建项目试运行阶段应提供(四)、(五)、(八)、(十)和(十一);※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提供除(三)、(九)以外的所有材料;※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者应提供除(四)以外的所有材料;※限期治理完成的老污染源应提供全部材料;※现有污染源应提供全部材料。注意事项1、所有企业提供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供《大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书》(卷宗)、监测报告和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新建项目试生产前,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先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报数据可依据环评报告或经验值)。3、在05年排污申报登记过程中,企业没有按照排污口进行污染物申报的,必须重新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审核后,转交所在分局。经分局、区市县局修改数据库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软件依托于数据库软件,且排污许可证是按照排污口为单位核发)4、关于跨区域的排污单位(如大连供暖集团有限公司),该类型企业以区域为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填报时须参考的相关排放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选择地方排放标准。如直接排海的企业采用地方排放标准《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DB21-59-89。没有地方排放标准的,且存在有效的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否则应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有效的行业排放标准有两类,一是综合排放标准出台前已颁布实施,且综合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仍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二是综合排放标准出台后颁布实施的新的行业排放标准。附:有效的行业标准注明:最新的排放标准请参考中国环境标准网中下载标准()。废水:有效的行业排放标准主要有: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有效的行业排放标准主要有: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DB21-5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1、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排污许可核定原则核定许可量。2、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根据企业的实际排污量核发排污许可总量。依法规定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应作出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或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满足申请条件,且能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要求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处于试生产期间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发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从事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的;(二)采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淘汰或者禁止的工艺、设备、产品的;(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四)排放污染物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方式、时间、区域、去向或者其他禁止事项的;(五)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被责令停工整顿、停产治理、停业、关闭,被撤消或者吊销环境保护许可,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而逾期未改正的;(六)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不予发放排放许可证的,应出具《不予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决定书》。排污许可证变更1、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或调试。经环保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证。3、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处理或处置设施运行等发生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在发生变更前10日内按《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4、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应向环保部门注销排污许可证。5、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与企业相关的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可以在环保局网站

1 / 4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