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谈判之过程-马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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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47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在了解中國與日本在進入馬關條約談判前之談判權力結構後,就要分析雙方在正式談判中的戰術運用,也就是查特曼所言之「非靜態資源變數」,如同棋局中決定了雙方的棋子後,接著就是如何有效運用所擁有的棋子,去下一盤好棋。對於雙方的戰術運用探討,運用哈比的「行為權力」,以及斯塔奇等三位學者「談判背景」之個體特徵之「過程特徵」與「戰略(行動)」所言之論點,以談判佈局、正式談判及談判結束等三方面來分析馬關條約談判期間,中、日中雙方之戰術運用。行為權力是指行為者運用技巧的行為,亦即運用技巧和資源(總和結構權力與個別議題權力)去達到喜愛結果的過程,也就是戰術。談判戰術包括威脅、警告、承諾、預告、報酬、部分報償、懲罰、讓步、建立聯盟與終止談判等,而事實上,談判戰術就是增加自己的選項、堅持(或降低對手的選項與堅持)以達到自己偏愛的結果。1過程特徵包含四項:過程特徵有四個因素:公開場合或秘密場合(publicorprivate)、談判結果(outcome)、批准問題(ratificationissues)、談判遺產(legacy)。在談判場合上,談判方可能會有所選擇地公開一些主要的談判內容,以試探公眾或給對手施加壓力。在談判結果上,不同的談判方對是否需要及時達成協議或是否需要達成協議持不同觀點,較需要協議的一方會發現自己,在談判中處於劣勢,因為它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可能不得不做出巨大的讓步。批准問題指的是,當不同的談判方,在不同的批准規則和批准預期下談判時,由於不完全理解每一方所受到的國內約束,談判往往會以失敗告終。因此弄清楚談判隊伍是否能夠達成正式的最終協議或者是否需要決策機構進一步批准協議是重要的。在談判中,批准要求所帶來的制約可能會被談判對手加以利用,對方可能表示,儘管一個特定的協議「明顯」合理,但它絕對通不過其國內的批准程序,因而需要修改,談判方可藉此增加談判籌碼。亦可用以威脅。談判遺產則是談判的重複,由一場談1WilliamMarkHabeeb,PowerandTacticsinInternationalNegotiation.(Baltimor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88),23-24.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48判遺留給下一場談判的東西。2第一節談判佈局-中日雙方之準備工作軍事上常言:「真正的戰爭打在開戰之前,最後得勝利取決於準備之日」,強調戰爭事前準備的重要性,甚至直接決定戰正的勝敗。相同的,一場談判的成敗,談判前的準備工作亦影響到整個談判的結果。「談判佈局」中將分析中日雙方開始談判前對於「談判地點」、「情報」、「第三國干預」、「全權問題」等問題與其他相關事項之作為,以了解雙方談判前準備工作之良窳。一、談判地點之選定在張蔭桓與邵友濂至日本談判前,中日雙方透過美國駐中、日公使協調談判地點,期間李鴻章與張蔭桓曾向中國總署建議以煙台或上海為談判地點,以不致為日本所要挾,3經慈禧太后裁決後,乃於1894年12月12日中國向日本建議以上海為談判地點。4日本則於18日回覆,要求談判地點必須是在日本國內,中國對此並未堅持,於20日回覆同意在日本國內會商,但為往返便利起見,希望選定與上海相近的地點,並建議以於長崎談判,最後,日本選定廣島為談判地點。5在張蔭桓等二人為日本所拒後,1895年2月2日,伊藤博文在約見中國談判成員伍廷芳時曾表示,中國如再派全權談判代表時,如不欲到廣島,亦可前往中國談判,但反對伍廷芳所提之上海與香港,認為屆時再定即可。6中國在任命李鴻章為全權大臣後,於2月18日要求日本儘速選定談判地點,日本則於2月26日決定以馬關為談判地點。7二、情報談判策略要想發揮最大效果,就應該將其他行為者的戰略和目標考慮進去,2斯塔奇(BrigidStarkey)、波義爾(MarkA.Boyer)、維爾肯菲爾德(JonathanWilkenfeld),《外交談判導論(NegotiatingaComplexWorld:A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Negotiation)》,陳志敏、陳玉聃、董曉同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50-54。3吳汝綸,《李文忠公譯署函稿》(台北:文海,民51),頁540。4石泉,《甲午戰爭前後之晚清政局》(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局,1997),頁133。5伊藤博文撰,〈秘書類纂〉,收錄《中日戰爭文獻彙編(第七冊)》,楊家駱主編(台北:鼎文,民62),頁90、106。6軍機處(清),《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上冊)》(台北:文海,民52),頁0636。7陸奧宗光,《甲午戰爭外交祕錄》,陳鵬仁譯(台北:海峽學術,2005),頁117。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49唯有如此,當事人才會知道運用怎樣的權力槓桿能夠讓他人採取符合自身期望的行為。然而,難就難在這裡,國家通常無從得知其他其他國家的真正意圖。8同時充分的資訊可以幫助談判者分析與評估可能的決策,進而找出最適合的選擇。所以在談判時,關於我方的一切資訊(尤其是談判時限和底線)最好能夠保密,以免節外生枝。9中國的電報密碼於甲午戰爭之前,已經由當時日本外務省電信課長佐藤愛磨所解讀,即1894年6月22日,外相陸奧宗光致中國駐日公使汪鳳藻一長函,汪於翌日打長電報給中國總署,佐藤以汪之電文與陸奧的信函對照,終於解開中國的電報密碼。而李鴻章到日本舉行馬關條約談判時仍使用同一套密碼,10故其與中國政府之往返電報均為日本所知,中國意圖與底線完全為日本所悉。而對於談判前之議題內容是否要讓中國與列強知道,日本亦有過相當的討論。1895年1月,在張蔭桓與邵友濂至廣島談判之前,由於中國及列強均想了解日本對中國之談判條件,陸奧宗光與伊藤博文多次就此事協議,結果得出二個方案:第一,日本政府採取公開明示或暗示對中國之要求條件,令歐美各國事先非正式同意或默認,以防止他日誤解之方針;第二,採取在中國誠實來求和平以前,日本絕對隱藏要求條件,嚴格將時局限於中日之間,使第三國事先毫無做任何交涉餘地之方針。陸奧宗光最初是贊同第一個方案的,但是伊藤博文認為,中日媾和條件一旦對外表明,自當覺悟不免有外國多少之干涉,如果先向各強國開示對中國之要求條件,以得其非正式同意或默認,反將令他們有事先干涉之機會,若其條件中有讓他們特別持異議者時,日本政府只有二個選擇:其一,對中國要求某條件之中明知某強國反對而仍向中國提出;其二,為避免第三國之異議,自我抑制對中國正當之要求。而此二個選擇皆極困難之事,因此伊藤博文傾向第二個方案,最後陸奧宗光同意伊藤博文之意見。11另外,1月27日,日本召開御前會議討論談判案時,伊藤博文亦向日皇表示:「不論與清國媾和使談判之成否,若一旦明言媾和條件,則難保不招致第三國之插嘴、干涉,此事不可避8JoshuaSGoldsteim,《國際關係(InternationalRelations)》,歐信宏、胡祖慶合譯(台北:雙葉,2004),頁64。9鄧中堅、高永光、黃奎博,《政治溝通與談判技巧》(台北:國立空中大學,民93),頁158。10陸奧宗光,《甲午戰爭外交祕錄》,陳鵬仁譯(台北:海峽學術,2005),頁3。11同前註,頁104-105。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50免。...今日此局欲收拾,文武兩臣要同其心,鞏守成算,絕對保密,使外間毫無窺悉,終始一轍,堅持到底」。12爾後在經美國駐中、日公使轉達之往返電報中,日本皆極力防止事先流露其要求條件,甚至在將媾和條約送交李鴻章之前一日,日本外務省特別派員訪問科士達,要求中國不要把媾和條約洩漏給第三國,13希望使中國與列強無法推測日本之最後談判底線。張蔭桓與邵友濂談判失敗後,陸奧宗光感受到歐洲各國可能不會許諾日本割取中國大陸土地,為誘使中國早日再派員談判,已不能如從前般對中國政府隱密日本一切談判條件,至少要在中國再派談判代表之前,應將最重要條件知照中國,使其有心理準備。故於2月27日,經由美國公使轉告中國政府:「日本政府以除非中國再派具備賠償軍費及確認朝鮮獨立外,戰爭之結果割地,及為律將來之交際,以締結確然之條約為基礎從事談判之全權大臣,派遣任何媾和使事皆應無效」。14至此,日本方將談判之議題告知中國,並使列強知悉,然所告知皆當時歐洲戰敗國所接受之條件,其細部條件,如要求割讓之土地為何地,並未告知,故其底線在李鴻章前往談判前仍未洩漏。故列強之態度如第三章所述,在未清楚日本談判議題確實條件前,都只能採取中立之態度。三、第三國干預中、日雙方在馬關條約談判前都先行了解各國是否干預的態度,均試圖利用第三國干預之選項,以在談判時增加談判權力,其差別在於中國希望列強干預,而日本則不希望列強干預。李鴻章在赴日談判前,連日拜訪英、法、德、俄等國使館,希望各國對中國與日本之談判上能夠提供協助,尤其是英國方面,他兩度拜會英國駐華公使,甚至提出「中英同盟密約草稿」,誘之以利,希望英國能在談判上幫助中國,惟英國公使告以:「只能最真誠地提醒中堂,不失時機地開始和談是極為適宜而重要的,和談的基礎,也只能以日本可接受為準。條件還很空泛,我想任何一個歐洲12伊藤博文編,《機密日清戰爭》(東京:原書房,2004),頁104。13林子侯,〈乙未中日馬關條約之再檢視〉,收錄《第三屆近百年中日關係研討會論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85),頁92。14陸奧宗光,《甲午戰爭外交祕錄》,陳鵬仁譯(台北:海峽學術,2005),頁117。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51國家,都不可能發表什麼意見。...眼前最迫切的任務是盡可能避免日本人佔領北京」。李鴻章無奈下,希望能派一名英國使館人員一同前往日本,以利聯絡,亦為英國公使所婉拒。15德國公使則告以:「若不遷都,勢必割地,」。16同時,李鴻章電告中國駐英、俄公使:「日電非有商讓土地之權勿往,上意不允,允之北則礙俄,南則礙英、法」,17要求他們速與駐在國外交部密商,希望能得到各國的幫助。惟英、俄政府則以「歐洲各大國昔有戰事,常行此權,無傷體面,赴日後各國知日有索項,自有商酌,..俄法同此意見」等18,最後如翁同龢所記:「李相赴各國館,意在聯結,而未得要領,計無所出」。19至此,中國在談判前希望得到列強協助以增加談判權力之努力終告失敗。日本對於第三國之干預,最在意者為英俄兩國,除於談判前了解兩國之態度外,亦採取安撫之道。為拉攏並穩住英國,日本採取兩個手段,其一為向英國公使重申:「日本既不想瓜分中國,也不想推翻目前的王朝,但它必須索取勝利者的果實」。其二為趕緊散佈在媾和條約中將列入貿易便利特許條款的消息。2月14日,英國駐日公使於是向英國外交大臣報告:「我通過可靠人士查明,日本打算在議和條件中加入貿易便利特權的要求。日本並非只想為自己爭得這一特權。看來,該條款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取消禮金和關稅,日本政府視之為發展貿易的最大障礙」。20在俄國方面,陸奧宗光為確認俄國態度,於2月14日親自會見俄國駐日公使,除如第三章所述,在了解俄國要求日本不侵犯朝鮮獨立態度後,陸奧宗光表示:「本大臣之主張,在於竭力不與俄國之利益相牴觸,但有關日本自身之利益,日本必須自己保護」。此外,於2月27日,日本送交備忘錄給俄國駐日公使表示:「日本對朝鮮之政略方針不再改變,帝國政府將名實相符地承認朝鮮國之獨立」。21四、全權問題15戚其章,《甲午戰爭國際關係史》(北京:人民,1994),頁350。16陳義杰,《翁同龢日記(第五冊)》(北京:中華,1997),頁2781。17蔣廷黻,《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資料輯要中卷》(台北:臺灣商務,民57),頁564。18吳汝綸,《李文忠公電稿》(台北:文海,民51),頁77。19陳義杰,《翁同龢日記(第五冊)》(北京:中華,1997),頁2781。20戚其章,《甲午戰爭國際關係史》(北京:人民,1994),頁373。21同前註,頁374-375。第四章馬關條約談判之過程-馬關會議52日本認為中國常以孤立與猜疑為政策,在外交關係上欠缺公信,故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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