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14925-2001)点击次数:488发布时间:2009-12-921:42:45前言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经过5年的实施,取得大量检测数据,1999年8月修订,2000年1月通过复审,确认。本次修订界定了适用范围,其中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更为科学,操作性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修订标准区别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和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出不同的环境要求;新增了各类动物居所密度指标。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及附录I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GB14925-199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动物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荣瑞章、邵强、刘德惠、杨幼名、孙岩松、王禄增、程水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25-2001代替GB14925-1994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Laboratoryanimal─Requirementsofenvironmentandhousing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8-29批准发布2002-05-01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规定了垫料、饮水和笼具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设施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经常性监督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5794-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50243-19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名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3-198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68-1984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JGJ-71-19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实验动物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3.2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指同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3.3动物实验设施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生产等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4环境及设施4.1选址4.1.1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4.1.2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4.1.3宜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若不能远离上述区域则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側。4.1.4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m的距离。4.2建筑卫生要求4.2.1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所有围护结构材料均应无毒、无放射性。4.2.2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4.3建筑设施要求4.3.1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4.3.2走廊宽度不应少于1.5m,门宽度不少于1.0m。4.3.3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保持正压操作,应合理组织气流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断流,避免短路。4.3.4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4.3.5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室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应备有应急电源。4.3.6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设备,并应暗装。电气管线应暗敷,由非洁净区进如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5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5.1.1普通环境:该环境设施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适用于饲养教学等用途的普通实验动物。5.1.2屏障环境: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SPFspecificpathogenfree)实验动物,该环境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环境空气的进出。5.1.3隔离环境:该环境设施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存无菌或无外来污染动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均为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时保持内环境一致。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SPF)、悉生(Gnotobiotic)及无菌(germfree)实验动物。5.2技术指标要求5.2.1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1所列要求。5.2.2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2所列要求。表1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静态)附件: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表2动物实验设施(设备3))环境指标(静态)附件: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6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6.1区域布局6.1.1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6.1.2饲育区的设置6.1.2.1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6.1.2.2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6.1.2.3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6.2其他设施设备6.2.1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6.2.2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6.2.3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实施。6.2.4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的三保护原则。6.3设施与设备6.3.1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表1、表2)。6.3.2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7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7.1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的要求。7.2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8笼具、垫料、饮水8.1笼具8.1.1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8.1.2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3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表3各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附件: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6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6.1区域布局6.1.1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6.1.2饲育区的设置6.1.2.1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6.1.2.2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6.1.2.3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6.2其他设施设备6.2.1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6.2.2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6.2.3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实施。6.2.4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的三保护原则。6.3设施与设备6.3.1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表1、表2)。6.3.2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7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7.1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的要求。7.2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8笼具、垫料、饮水8.1笼具8.1.1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8.1.2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3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表3各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8.2垫料8.2.1垫料应选用吸湿性好、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8.2.2垫料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8.3饮水8.3.1普通实验动物饮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8.3.2屏障和隔离环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9动物运输9.1动物运输应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动物不得混合装运。9.2动物运输应配置专用车辆,专人负责,定期消毒、保洁,车辆应装有空调设备。9.3运输笼具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回收使用。10检测方法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附录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