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自查报告(精选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科技创新政策自查报告(精选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第一篇】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选编南京市栖霞区科学技术局南京市栖霞区知识产权局二○一三年十月1目录1、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12、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13〕3号.......................................113、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4号.......................................164、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1号...............................285、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3126、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3号...............................357、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4号...............................398、栖霞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栖政字〔2013〕235号...............................453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1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地方政府重视孵化器建设,已制订扶持-3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5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第十条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7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第十九条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第二十条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910(1)依法在南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12为其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要求向各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科委高新处,每年6月和12月前市科委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溧水、高淳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并报市科委、省科技厅备案。凡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一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登录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网址:)。第六条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1415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在实施中重点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市科委与市财政局建立项目查重和协调机制,加强专项资金与市其它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立项。第六条管理专项资金的各方职责:(一)市科委1、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2、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评议;3、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计划框架,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4、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5、建立适合本专项资金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17(四)项目承担单位1、编制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决算;2、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3、执行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5、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八条市科委根据全市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复后,除与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资金外,市科委根据项目评审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会市财政局逐批拟定相关计划并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财政部门。-19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日常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团队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间接费用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使用的资金,为针对计划项目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补贴。第四章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第十二条每年年底(年初)开始分批受理下一年度(当年)项目的申请(具体时间、要求参见市科委编制的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在市科委和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重大项目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市科-21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的财政性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支出。第十七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市财政局。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者-23进行。重大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经济、成果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重大项目验收前,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组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时由市科委或项目主管部门邀请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以申报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25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22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行[2005]162号宁科[2005]68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凡参照《南京市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全区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区政府决定设立栖霞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平台扶持资金”)。为加强平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平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平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每年安排500万元,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第四条平台扶持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