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必须把握其固有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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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须把握其固有的客观规律——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法浅议喻国英摘要:本文提出了重金属污染防治一种有效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重金属污染都是因不同的环境条件,沿着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发展,正确认识重金属污染产生、转化客观规律,可增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性,就会运用唯物辨证法,通过改变重金属产生污染的环境条件,预防、避免重金属污染重大事件的发生。关健词: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有效方法1.引言发生于2012年春节的龙江镉污染,与国内历次重大的重金属污染事件一样,其根本原因都是没有真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认识、认真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为避免重金属污染重大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坚决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治理原则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认真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唯物辨证法是我们应具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客观规律”哲学观,应作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它向我们揭示:各种重金属污染都是因不同的环境条件,沿着固有的客观规律发展变化的。现以与造成龙江镉污染有直接关系(据新闻报道)的两家企业、笔者熟悉的冷水江市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为例,对此谈谈自已的见解,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为促进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局面起到一点点作用。2.把握重金属污染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效方法。2.1重金属污染的产生、运动、消亡、转化都有其固有的客观规2律。现以重金属镉对水污染客观规律为例,认识重金属污染的客观规律:金属镉与氧化镉是不溶于水的,对水污染轻微;但镉在出现硫环境条件时生成硫化镉,就与自然界的硫镉矿一样,可微溶于水,对水会造成一定的污染;特别在出现酸环境条件下,有毒物镉就转化成剧毒物硫酸镉,并可全部溶于水,极其严重的污染水体,酸环境条件可由酸浸生产工艺形成,也可由还原态硫自行氧化产酸形成。还原态硫在含重金属的矿渣中存在时,它作为重金属转化为巨毒物被溶解的外因条件,因自行氧化产酸溶解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的渗漏液,在渣场没有可靠的防渗防漏与渗漏液处置设施时,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是极其严重的,也是最难补救的!硫中的单质硫、-2价硫和+4价硫都属于还原态硫,硫中只有+6价硫须经转化后才是还原态硫。类金属砷也是如此,元素砷毒性极低,也不溶于水,但外因条件使其氧化成三氧化二砷即砒霜就是巨毒物,就微溶于水,再氧化成五氧化砷巨毒物时会全部溶于水。其他重金属对水的污染,类金属砷和重金属对土壤、空气的污染,在不同的外因条件下,都同样具有自身各自固有的客观规律。2.2认识重金属污染发展的客观规律后,我们依照唯物辨证法“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条件是可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内因与外因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哲学观,把握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通过改变重金属产生污染的环境条件,预防、避免重金属污染重大事件的发生。还可以根据重金属污染物发展状况,视其自身固有特性及时有效治理。2.3通过对广西与龙江镉污染有直接关系(据新闻报道)的两家企业的分析,龙江此次镉污染可能是剧毒物硫酸镉造成的:因为其中的3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简称鸿泉厂),是酸浸、置换或萃取、电解铟生产工艺;另一家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冶化厂(简称金河冶化厂),是酸浸取、电解锌生产工艺。两家企业废渣废水中的镉都可能大部分是以硫酸镉形态存在的,据报道龙江镉污染事件镉泄漏量约20吨,认识镉污染客观规律后就会知道:如果泄漏的是金属镉与氧化镉,就不溶于水而暂时沉积于江底;泄漏的是硫化镉,就极少量溶于水绝大量的沉积于江底;泄漏的是硫酸镉就全部溶于水,可造成这次突发性的镉污染,因20吨金属量的硫酸镉增加龙江水中镉含量的效果,比硫化镉要大100倍左右,比镉与氧化镉要大数百倍甚至数千倍。如果鸿泉厂责任人把握了镉污染客观规律,知道硫酸镉对水的污染严重到这等程度的话,他们绝对不会恶意将其倒入溶洞,故意投放巨毒品毒害家乡父老、亲朋戚友。如果金河冶化厂责任人把握了镉污染客观规律,知道废渣渗滤液中硫酸镉对水的污染严重到这等程度的话,他们也会对渣场特别采取防渗漏与渗滤液处置补救设施的,这家国有企业负责人中没有人会去采用这种投毒方式毒害人民。在本次镉污染事件中被受到严重党内与行政处分的10位政府官员,如果知道硫酸镉对龙江污染会发生这样突发性罕见重大事件的话,他们也会避免这次事件发生的。2.4湖南的冷水江市中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公司),根据勘探队1978年11月18日提供的“储量计算说明”,及其提供的综合样砷化验结果计算,该矿床主矿种锌以外其他矿种的地质储量分别为:砷含量0.58%,类金属砷7.95万吨;铅含量0.54%,铅金属7.4万4吨;镉含量0.0174%,镉金属1777吨;铊含量0.02%,铊金属2043吨;硫含量15%左右,硫100多万吨。中泰公司把砷钴矿和铊、镉作为有害元素在选矿工艺中被抑制在废渣中;对铅、硫的回收率约50%,其余约50%也同时变为污染物;对锌的回收率约90%,其余进入废渣中。按中泰公司日处理矿石600吨计算时,每年可能废弃于废渣中的类金属砷约1000吨、铅金属约450吨、铊金属约30吨、镉金属约30吨、锌金属约540吨、硫约1.3万吨。该公司2007年7月26日老尾矿库发生泄漏事故,向距资江约2km的支流排泄尾矿数万吨,从该日起至2010年5月新尾矿库建成止,将近三年的选矿废渣废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饮用该地下水的1000多村民发现饮用水表面呈油状物,向禾青镇政府与该公司反应,因水中重金属没超标而从没间断排放,政府根本没有制止与问责,原因就是没认识到其选矿药剂废水之特性,与硫化形态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物现只微溶于水之客观规律。据推算排入水中的类金属砷约2000吨、重金属铅约900吨、铊金属约60吨、镉金属约60吨、锌金属约1080吨、硫约2.6万吨。2010年5月新尾矿库(实质上就是化学反应器)建成后,因该公司没执行环保“三同时”法律与湖南省环保厅对环评文件的批复,对贮存百万吨以上高含量重金属、和高含硫的尾矿这一特大型化学反应堆,没有任何防渗漏设施,更没有对渗漏液的处置设施,对每年产生的近200万吨选矿废水没有返回使用而外排,外排采矿废水量还要大数倍。依类金属砷与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推算:该公司尾矿库在停止选矿,尾矿库脱离水环境后,其中大量的硫会氧化产酸,从理论上计算硫产酸浓度5为10%时总产酸量1500万吨以上,大量的砷、镉、铊、铅、锌会氧化,在今后数十年数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尾矿库这个化学反应器生成的砒霜、硫酸铅,和溶于水的硫酸镉、硫酸铊、硫酸锌及以上元素其他形态的巨毒与有毒污染物,对地下水、资江支流与干流,对土壤,对空气的污染危害严重程度是极大的。中泰公司的投资人即老板,他们的心并不坏;庇护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也不是利令智昏。根本原因都是没把握类金属砷与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结果。2.5显而易见,龙江因泄漏20吨镉造成国内罕见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冷水江排泄大于其200多倍数量的类金属砷与重金属于水体,其中的砷即砒霜与原用于灭鼠剂的铊,其毒性还大于镉,却暂时没发生污染重大事故之原因,通过对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的认识,就很容易找到答案,因为中泰公司排泄的类金属砷与重金属,现都是以硫化态存在。使得更大的重金属污染事件推后,把更严重的污染责任事故处罚留给了后人。3.认识重金属污染客观规律,可增强执行环保“三同时”自觉性。3.1经全国人大审定,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环保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及“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四部专项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三部专项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构成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环保“三同时”规定贯穿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典中。国务院及其环保部针对环保“三同时”规定专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以上法律法规都6是遵循环境污染的客观规律发布与制定的,能否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真正执行好,取决于执行人是否真正认识了重金属污染发展的客观规律。以中泰公司为例,针对执行环保“三同时”的前提作以下论述。3.2建设项目首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文件经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进入设计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价时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深入分析与预测”。但为中泰公司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其评价文件公示本中,对尾矿库将贮存高含量重金属与硫的百万吨以上,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尾矿(其危险废物编号分别为HW23、HW24、HW26、HW30、HW31),在脱离水环境后必然发生的还原态硫自行氧化产酸,类金属砷与重金属镉、铊、铅、锌在尾矿库这个化学反应器中,因空气氧化、太阳暴晒、雨水浸入等自然环境条件影响而氧化,被酸与水溶解、部分被蒸发,这种必然对水、土壤、空气环境造成巨大影响的客观规律,根本没有进行分析与预测,更没有提出防渗漏及渗漏液处理的环保设施,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关于环评书应有内容的规定。在该评价文件经有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其批复文件纠正其不足明确规定:对尾矿库必须有防渗漏环保设施,与废水处理达一级标准的水处理环保设施,并规定废水不外排,也不得事故性排放,这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具体表述。这个批复要是在责令环评单位完善并重作环评文件后再下文就更好了。评价文件缺少应有内容的根本原因,就是环评单位没认识中泰公司尾矿库重金属污染发7展客观规律的结果,否则,环评单位不会这样。3.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泰公司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对这一环保“同时”规定是必须执行的。但在执行“同时设计”这个第一“同时”阶段时,中泰公司与尾矿库设计单位违反“同时设计”法律,没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设计,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五十条对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必须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防止扬散的措施,还须设置堆场雨水或渗出液的收集处理和采样监测设施”之规定,也没执行设计废水处理环保设施之规定。对这样的设计文件,由禾青镇党委书记主持,市环保、安监、国土三部门与禾青村民代表参加,设计单位负责解答提问,在2009年9月举行的中泰公司尾矿库释疑会上,参加会议人员提出对“地表水,渗漏水,尾矿废水都要有合理有效处理”的意见,设计单位与中泰公司只就地表水作了回复,会议主持人背后说该意见不可信,设计文件依旧照样施工,而对“渗漏水,尾矿废水有效处理”之意见不予采纳。在云南人烟稀少的山区所建选矿厂,都是按环保要求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设施,对选矿废水100%返回循环使用不外排,但在中泰公司选厂下游20米至1000多米范围居住2000多人的选厂设计,却没有任何环保设施。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中泰公司与设计单位,没认识尾矿库重金属污染发展客观规律的结果,否则,我相信设计单位不会这样。3.4环保设施的设计都没作,怎会有“同时施工”与“同时投产使用”之事。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8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的是不予同意试产的;第三款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在第十条二款规定: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应由有权机构责令停止生产。但现因中泰公司尾矿库类金属砷、重金属污染尚处客观规律中的硫化形态阶段,污染水体的类金属砷、重金属含量低而正常生产。3.5鉴于以上所述,环保“三同时”法律法规,确确实实是遵循控制环境污染的客观规律发布与制定的,正如以上所举之例一样,只要真正执行好环保“三同时”规定,就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就会杜绝或控制好重金属污染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但要想作到这一点的前提,相关人员必须深刻认识重金属污染发展客观规律:首先必须对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环保管理人员、环保评价单位负责人及其评价人员、设计单位负责人及其设计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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