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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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2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第五条决定书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条通知书种类(一)提出答复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3(三)行政复议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四)责令受理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五)责令履行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七)停止执行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八)决定延期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4人延长复议期限。(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七条函件类种类(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5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第三章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第八条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第九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按程序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综合督查处等业务部门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第十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处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6对材料不齐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第十一条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省环境保护局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省局领导决定;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第十三条《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7第四章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第十六条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第五章行政复议文书归档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第十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三)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8第二十条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一)文件目录;(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三)复议申请书;(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六)提出答复通知书;(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八)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九)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书;(十)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十一)调查询问笔录;(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十六)送达回执;(十七)证物袋;(十八)封底。第二十一条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9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文件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第二十二条随文件归档的录音、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分别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二十三条与案件相关联的证物,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归档文件一并归档。第二十四条复议案卷备考表右下角应填写归档人员姓名。第二十五条需要补充文件材料的,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归档要求办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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