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廊下镇关于社区环境噪声控制管理规定根据金环保[2007]032号文《关于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的通知》精神,为了防治噪声污染,提高本地区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心健康,加强对噪声控制达标区域内各类噪声进行控制和管理,树立廊下镇整体形象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廊下镇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规定。一、噪声控制区域创建总面积约2平方公里,创建范围:东至万勇路,南至山塘河,西至惠高泾,北至景邱路、景钱路。二、要求1、在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强度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2、所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排风机、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在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娱乐音响设施,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4、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单位和个人,凡是新增添置空调器、冷却塔、排风机、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施时,在安装调试后,应及时向区、镇环保部门申请边界噪声监测,做到及时防治,保证边界噪声达标。5、居民在使用家电、乐器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娱乐设施时,2应当控制好音量或采取其他降低噪声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6、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房屋租借给从事敲、锯、磨、铣等发出高强度噪声的经营活动者。7、居民进行房屋装饰、维修活动时,应事先向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施工时间须控制在7:00时至22:00时,在施工期间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8、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区内使用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危害居民身心健康的广播喇叭或者音响器材。但是,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允许的各类社会庆典活动,以及抢险、抢修、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三、廊下镇环境噪声控制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责,街道居委会、城乡环境管理所负责区域内的噪声控制工作。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处罚。五、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廊下镇创建“环境噪声达标镇”领导小组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