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我国QFII制度实施环境与框架设计的探讨——对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对外开放进程的借鉴2我国QFII制度实施环境与框架设计的探讨——对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对外开放进程的借鉴目录前言........................................................................................................................4一、QFII制度的含义与作用...............................................................................5二、台湾的QFII制度..........................................................................................6(一)台湾QFII制度实施框架及演进......................................................6(二)台湾QFII制度实施的效果..............................................................9三、QFII制度实施的环境.................................................................................12(一)QFII制度实施的法律环境.............................................................12(二)QFII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15四、我国实施QFII制度的分析........................................................................18(一)我国QFII制度的框架设计............................................................18(二)我国QFII制度的进程设计............................................................19(三)我国实施QFII制度的影响预测....................................................20结论......................................................................................................................223摘要:随着我国1进入WTO,国内证券市场的开放已是势在必行。本文在介绍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的基本含义、适用的外部环境及其在台湾等地区实践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为QFII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提出了政策建议。前言部分论述了目前在我国加入WTO、金融领域开放在即的情况下引入QFII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意义。第一部分介绍了QFII制度的含义、内容和在一国开放过程中的基本作用,并指出其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台湾地区QFII制度实施的具体框架和演进的过程,并总结QFII制度在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开放过程中的效果和作用。第三部分对比我国和台湾地区的情况,具体分析了建立QFII制度应该具备的市场、法制环境。指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差距,和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第四部分参照台湾地区QFII制度的框架,设计了我国实行QFII制度的框架和进程,并预测我国实施QFII制度以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关键词QFII制度、证券市场开放1本文中,“我国”均指我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4前言虽然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可以推迟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时间,但是中国在入世的五年后必须对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即使是中国金融领域中保护最多的证券行业也不例外。总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顺序应先从证券服务业开始,然后是证券交易所即一级市场发行的开放,接着是开放二级投资市场。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以交易所的国际化为枢纽,逐步形成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和证券监管在世界范围内交流的格局。我国的证券服务行业已经部分开放:外资机构可以进行B股、H股等海外上市发行业务;对中国金融国际有限公司等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开放A股和债券发行市场;外资上市有关规定的出台,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级业务已经放开。另一方面,海外基金的建立和国内基金正积极与外国投资银行商谈合作事宜,使我国开放证券交易市场势在必行。证券交易市场的开放存在巨大风险,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提出较高的要求,例如财政收支平衡、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和利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等。但是,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还没有提上日程,外资进入证券市场,事实上将给现行汇率制度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资本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将对利率产生直接影响,在没有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利率的导向作用将对汇率产生较大的压力,使货币当局试图维持稳定的汇率将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政治或经济的原因,在有大量外商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集中兑付的情况,对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造成致命的打击。如何在5年的缓冲区内,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的引入外国投资者,逐步开放证券交易市场,已是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必须直面的问题。根据台湾地区对外开放过程中引入QFII制度的经验,QFII制度可以在目前我国金融管制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化情况下,在外汇管制中建立特殊通道,作为一种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开放过程中的过渡措施。使我国可以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本文即通过对台湾地区QFII制度的介绍和台湾地区与我国市场的比较,提出我国实施QFII制度的环境、具体方案和效果。5一、QFII制度的含义与作用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QFII),是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该国股票的外资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QFII制度从制度构架、资格管理和比例限制三个层面上规定了引进外资机构投资者的操作程序,其主要内容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向、资金汇入、汇出控制等等。由于受各国(地区)政府政策目标和经济环境差异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QFII的机构类型、资产规模等的规定并不相同。一般各国都根据本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实施对QFII先紧后松,逐步放开的管制机制。QFII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有以下多种作用:1、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允许一国在外汇管制,资本市场封闭的同时,有条件的开放其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在其他市场环境不具备的条件下引进外资的一个中间选择。2、通过QFII制度,可以向外国投资者逐步敞开一国证券市场的大门,引进外资,增加了市场的资金供给,扩大市场容量,建立起规模更大、流通性更好的市场。3、国际专业投资机构的进入促进了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增强,有利于引进国外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和监管理念。4、外资投资机构的介入在正常情况下——市场没有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激发了投资者的信心,活跃了市场交易活动。当然,QFII制度也并非完美无暇。虽然政府可以在外资机构投资者的资信,汇入资金来源,汇入资金数量和时间进行控制,但是只要允许国际投资机构进入股票市场,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在非一般情况下由外资的迅速移动所带来的市场震荡。另外,外资投资机构的进入使外资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控股上市公司而达到对保护性行业的渗透,所以政府应该用外资控股比例上限来限制外资的大幅控股。6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先后都实施了QFII制度,特别是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在十年的不断演进中日趋成熟,鉴于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台湾地区边开放边规范的操作程序适合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目前的状况,因此,我们下文主要通过介绍台湾地区QFII制度的框架,讨论其实施环境和效果,分析台湾地区和我国市场的差别,来探讨我国实施QFII制度的可行性和应该注意的问题。二、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自1991年正式允许外资通过QFII制度直接进入台湾地区证券市场以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抗风险能力逐渐提高,台湾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放松对QFII的各方面管制,以求上市公司能够更多地利用QFII带来的国际资金。十年以来,台湾地区实施QFII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效果。(一)台湾地区QFII制度实施框架及演进台湾地区QFII制度建立以来的发展历程,详细见下表:表一:台湾地区QFII制度的演变2期间总持股比例个别持股比例投资总额个别投资额度货市市场工具等资金汇出入限制QFII资格条件1991/1/210%5%25亿美元500-5000万美元1.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2.汇入本金满3个月后始得汇出本金。3.利得每年结汇一次。1.银行:总资产排名世界银行前500名,持有证券资产金额3亿美元以上。2.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10年以上,持有证券资产金额5亿美元以上。3.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5年,经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5亿美元以上。1991/1/1本金汇入期限延长至6个月1991/12/23得以汇入投资台湾证券资金10%开设3个月期新台币定期存款户2台湾在实行QFII制度以前,1981年允许设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SITE),于境外发行募集投资于台湾之信托基金;1996年,台湾又允许GFII(一般外国人)投资本地证券市场。71992/2/24得以汇入投资台湾证券资金10%投资于90天内到期之货币市场工具1993/1/16调为1亿美元1.银行:总资产排名世界银行前1000名,且具国际金融证券信托经验。2.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持有证券资产金额5亿美元以上。3.基金管理机构:成立满3年,经理证券投资基金资产3亿美元以上。4.证券商:①一般证券商:公司净值在1.5亿美元以上,且具国际证券投资业务经验者。②台湾券商于海外转投资50%以上股权之证券子公司。1993/8/19调为50亿美元1993/11/8汇出本金后3个月内得以再行汇入1993/11/19调为2亿美元1994/4/19调为75亿美元1994/9/13新台币定期存款账户于3个月期满时得续存3个月,但以一次为限1995/2/8取消额度限制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债总额不得超过汇入资金的30%本金汇入期限改为4个月1995/7/8调为12%调为6%1995/7/101.银行:同前。2.保险公司:同前。3.基金管理机构:①一般基金经理公司:同前。②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海外转投资50%以上股权之基金管理公司。84.证券商:①一般证券商:同前。②台湾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50%以上股权之证券子公司或其再转投资100%之证券公司。③台湾证券商直接投资100%海外证券子公司,或其再转投资51%以上之证券公司。1995/8/151.银行:同前。2.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3年且持有证券资产金额在3亿美元以上。3.基金管理机构:①一般基金经理公司:成立满3年,经理基金资产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②同前。③同前。4.证券商:①一般证券商:公司净值在1亿美元以上,具有国际证券投资业务经验。②同前。③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