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36)展现司法环境恶劣的一个小官司这是一件很不起眼的小官司。可以说他是一个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认为是一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情其实非常简单,但是人员关系非常的复杂,超乎一般人的相像,如果是一般人代理这个案件,可能结果更不会让人满意。伤者是一位农民工,四川渠县人,我的一个远房亲戚。以前,有一位律师界的前辈在给我们培训时,她告诉我们,做律师一定要预防当事人,特别是有一些熟识的当事人和沾点亲戚的当事人。她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讲了一些当事人,当到是人,背到是鬼的事例,希望我们引以为戒。所以,有时我们说,当事人,当事人,当到是人,背到是鬼。办理这个亲戚的案件,真的体会到原来这位老前辈说的完全是事实。邓某,在10余年前,便开始在四川渠县的一个预制板场干工,有者丰富的工作经验,给外人的感觉,他是一个很老实的人,知情人都说他是乌龟有肉在肚子里的那种人。2009年10月20日,邓某在渠县渠江镇东大街某预制场干工时,因搬动预制板过程中被起重机上面吊钩断裂滑下的预制板砸伤右手(利手)。当天,该预制板场业主的儿子,儿媳,将其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其受伤住院期间,预制场业主多次想与其协商一次性私了,让他出院。于是,邓某向亲朋好友进行了咨询,也想出院。经其他亲友介绍,邓某找到我,希望我能给他一些意见和建议,让他决定该怎么办。当时,我觉得他的手伤可能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也知道像这类沾亲带戚的案件办起来有可能费力不讨好,所以建议尽力与老板协商,如果合适了就算了。雇主的儿子与邓某反复协商都没有得出最终的结果,最后他们以承诺出院后再协商为名,让邓某自己办理了出院手续。2009年11月21日,邓某出院后再次找到雇主协商。但是邓某希望我一同去找雇主,我当时一直很忙,成天四处奔波,哪里有时间去跟他一路找老板。再说,一般情况下,我也不会去的。后来,听说邓某便找了一位王姓律师,请他帮忙去谈判,并委托这个律师代理。谁知,这个律师很快便将邓某找了他的事告诉了对方当事人,因为预制场的业主是这个王律师的老表。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邓某没有继续找这个王律师代理了。他与其他亲友一同去找这个业主协商,该业主只同意支付两万元,并且认为该由那个开起重机的司机承担一部分。为此,他们协商未果,邓某再次找到我,请我代理他这个案件。2009年12月20日,渠县人民医院给邓某诊断后认为他的二次手术费尚需4000元,并出具了诊断证明。那时,我们认为邓某的手可以去评定伤残等级。但是,根据规定,骨折后的伤残评定有一定的期限,并不是出了院就可以马上去评定了。而邓某出院后,一心想马上把事情处理好,认为是我故意在拖延他的时间。为了让他安心,2009年12月16日,我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达州衡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邓某等人到了鉴定所后,鉴定人员也告诉他要手术后三个月才能做鉴定,让他耐心等待。其间,邓某常常催促我让我搞快点,不想拖久了。2010年1月25日,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通知邓某去进行了鉴定,并于当天制作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所认为,邓某系伤致右手3—5掌骨骨折,右上肢上抬及活动受限,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活动受限,不能对指,握掌,功能丧失。右腕关节活动受限,不能到达功能位,评定为7级伤残。在邓某的催促下,我给他制作了诉状,并草拟了索赔项目详单。2010年1月13日,我与邓某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委托,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四川省的收费规定,结合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我至少应该收邓某3000元钱的律师费。由于沾亲带故的原因,我虽然是在省属所执业,至少应收不低于3000元一件的律师费,我最后还是请示领导同意,只收1000元的律师费,标的额费用以结案后的百分之六收取。2010年2月2日,我们将邓某的诉讼状提交到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事实上,他们双方反复协商了无数次都没有结果,在立案前调解根本就没有基础。但是,根据渠县法院呆板的规矩也得拖到一段时间才能跟你立案。因此,这个案件在立案环节拖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把案立起。奇怪的是,立案庭在立案时居然干涉邓某的诉讼权利,要求他追加开起重车的司机为被告或第三人。由于立案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已经考虑到了的,并对邓某做了相关交涉,所以立案庭要求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要求被邓某回绝了。随之,案件送到渠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并分配给一位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老庭长(说他老是因为他当过多年的法庭庭长)承办。2010年3月18日,渠县人民法院给邓某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送达了开庭传票。法院要求邓某在4月18日前提供证据,并定于4月21日上午9时开庭。诉讼状副本给预制场业主送达后,他们很快也委托了律师,并交纳了6000元的律师费。该律师认为,邓某的手受伤是开起重车的司机所致,要求渠县人民法院追加该司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我们的诉讼主张,我们提出了反对意见。2010年4月2日,渠县人民法院给双方发送了书面通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任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任追偿。因此,邓某已向法院起诉,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未起诉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你要求追加唐某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法院对被告方要求追加第三任的申请没有准许,但是被告仍然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此,我与渠县人民法院一庭进行了反复的交涉,最后对定下来不追加。谁知,过了立案庭一关,又过了民一庭这一关,分管院长那里又出了问题。该院分管院长邓某通过承办法官,说要与我当面交流。我按照该副院长的约定,前往渠县人民法院,在那里等了一大上午,终于等到那个邓院长有空了。他在办公室里跟我进行了交涉,原来也是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事。当时,我就觉得奇怪,不知这是怎么回事。这一起这么简单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然立案时被要求追加第三人,进入业务庭又要求追加第三人,现在分管院长也居然要求追加第三人。根据案件情况,我认为第一个问题是这个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原告并不清楚,也没有义务清楚;第二个问题是,这个第三人在被告要求他共同赔偿时,他早已外出打工,不知去向,不但诉讼时间漫长,而且以后更不利于执行;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做为雇员,他有权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诉讼选择权,既然原告已选择了被告法院就应该依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该三番五次逼原告同意追加第三人。由于我的坚持,看得出来,那副院长很不高兴,不过,我也早有心理准备,一是邓某是我的亲戚,我必须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二是,我的业务并不全在渠县法院,并不靠渠县法院的案件养家糊口;三是我自己是一个多面手,除办案,我还是网络作家,编辑,可以靠堆码文字和编辑挣钱。本来,案件定于4月21日开庭,我已将其他事务进行了调整。谁知4月16日法院突然通知延期,说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要去出差。在这方面,只要不是特殊情况,一般我是不会为难法院也不会为难对方律师的。4月28日,开庭审理的当天,对方律师提出仍应追加起重车司机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仍没得到支持。同时,他又提出对邓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认为等级达不到7级残,为此法庭又同意再次鉴定。当庭,法院制订5月4日由被告预交鉴定费,协商去鉴定的时间和地点。结果,当庭双方都同意到成都的华西医院鉴定中心去做鉴定。但是,5月4日那天,邓某在法院等了一天,被告方都无一人来预交鉴定费,并协商去鉴定的时间。一直拖到6月21日下午,法院再次协商重新鉴定的问题。被告提出,5月4日法院没有通知他,所以没有来。现在他又认为邓某需要做第二次手术,他要求等到邓某把第二次手术做了再去鉴定。对他这一主张,我们都知道这是他们在故意拖延时间所以不同意。但是,被告方又通过一些渠道,最后在7月1日法院决定必须等到第二次手术后再去重新鉴定。其实根据邓某的伤情,我也咨询过相关专家,邓某的伤情其实可以评两处伤残,现在评残的等级已经算是低的了。不但如此,6月25日,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的负责人为了这个鉴定结论还专门去了一趟法院,也把邓某通知去的,那个负责人又找到原来承办鉴定的人员,让我给他打电话过去。我这个人脾气很臭,怎么可能给他打电话?知道对方如此这般为难邓某,我与邓某协商,干脆到法院撤诉算了。7月5日,邓某向渠县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同时向渠县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撤诉时,法院告诉邓某,撤诉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否则法院不会受理了。在我们的坚持下,法院最后准许了邓某撤诉,撤诉时,承办法官善意的提醒我,渠县就这么大,以后大家都还要见面的,没得必要把事情弄复杂。我告诉他,因为对方的老板已经扬言,宁愿把钱给别人用,也不得给邓某,要他在法院拿不到一分钱。7月7日,邓某退回了法院的证据材料原件,并领取准许撤诉的裁定。当天晚上,预制场老板就改变了态度,愿意赔偿37000元。7月10日,该预制场的老板又通过一个熟人找到了我,要求我跟邓某做工作,在五万元以内,协调处理掉算了,并承诺给我补助3000元。不说职业道德,天地良心,我对此予以了拒绝,要求他们多给邓某赔偿点,我跟邓某毕竟是亲戚,我们之间自己知道怎么计算。我告诉他们,哪怕是给邓某多赔点,我只有6%的提成,也没啥问题,以免把我的人格降低了。当时,他们说邓某自己提出要6万元,如果能在赔偿协议中多写点数额,他们可以考虑在6万元内给邓某赔偿。我表示,他提出这6万元已经够少的了,不可能少得了多少,最多一两千元钱。过后,我及时把这一情况告诉了邓。7月12日,被告找来跟我打招呼的朋友告诉我,他们和邓某已经协商好了5万2千元。我当时有点不太相信,那个朋友马上让邓某接了电话,我才相信他们真的协商好了,不过这个5万2千元的数额我感觉也太少了点。7月13日,我专门赶到渠县为他们制作了协议书,但是协议上对方要求写8万元,否则不同意支付款项。为了尽快拿到钱,早日把此事了结,邓某也只好同意这么做,但为此他们提出二次手术时要耽误干活,又多要了500元现金。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后,邓某给对方出具了8万元的收据,他们之间的纠纷算是彻底了结了。当时,我急于到达州办事也没有与邓某多说,我们约定过几天再具体计算我们之间的费用。几天后,我主动联系了邓某,告诉他,根据我们合同约定,标的费是按6%提取的,邓某的赔偿5万2千元,应收取3120元。而他以前已经多交了2000元,只差1120元,另外有其他打印、复印、车费等100元左右。当我说到标的费他该交3120元时,他便按耐不住的说:“我们还是亲戚,又太过分了。”我再次给他联系,并再一次详细给他解释,这是大家合同约定的,我也要向律师事务所缴费的。当时,他也承认给我再补1000元并约定过几天联系。几天后,我们再次联系邓某,他却发来了一条信息,说我当时写协议时跟他写的8万元的,要收这余下的1000多元,就得重新跟他写一个5万2千元的协议。8月23日,我再次主动联系了邓某,谁知道邓某这次说法又变了,他说是我自己没本事打不赢官司给他撤诉了,法院撤诉都要退一半的费用,我收的律师费也应该退一半,而不是他补我的钱。更让人气愤的是,他对自己跟我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都不认可了。办理邓某这个案件,我根本没有预料到他会是这样的一个人,更没有想到在外人身上都不会发生的事,居然会在他身上发生。正是办理他的案件,让我不得不总结这个经验教训,以便日后铭记。这件事让我注意到以后办理这些沾亲带故的案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该收的费用按规矩收取,千万不能考虑是亲戚而少收费,否则办理过程中遇到费力不讨好的事,当事人把责任全部推到代理人身上。而他付出的成本低,代价少而不配合律师工作,更不要信“以后我会慢慢感谢你,我知道怎么感谢你,我们不会亏待你”之类的话。二、该让当事人预先支付的费用,必须预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就必须说清楚,要不垫了钱还不好说话。特别是亲戚。三、签订合同是关键,什么都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标的费,提取的标准。四、凡是需当事人出面的,一定得让当事人自己去,要不代理人帮他,他反而自己不硬,得罪人的事全被代理人包揽完了,当事人在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