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尾了述责述廉报告怎么写快进来看看吧【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年尾了述责述廉报告怎么写快进来看看吧”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提示年终岁尾,是许多地方和单位总结工作、考核干部、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时间节点。值得注意的是,与往年不同,有的年终“例行”工作,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有了新规定。一起来Get√要让民主生活会带上“辣味”说到成绩热情有加,说到问题蜻蜓点水,你好我好大家好,整个会议气氛轻松愉快、友好融洽。这也许就是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了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这就决定了其本来面目就该是“辣味十足”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领导干部使命意识弱化,丧失了忠诚与担当,批评和自我批评刀枪入库。充斥着表扬和自我表扬之声的民主生活会,变成了不痛不痒“温吞水”。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更为全党树立了标杆、作出了榜样。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开好民主生活会作出了具体安排。《条例》强调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而“解决突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拾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11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好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主题,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把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搞形式主义的要促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开。能不能将今年的民主生活会开出“辣味”,让党员干部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触动,是对领导干部“四个意识”的检验。各级党委(党组)务必抓好六中全会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学习贯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干部的考核考察要突出“德”对干部的考核考察重点是什么?在许多人眼里,尽管“德能勤绩廉”五项都得有,但“绩”从来是第一位的。尤其受以GDP论英雄观念的影响,只要业务能力强,品行好坏无所谓。于是,在填年度考核表时,许多人对“绩”的内容大书特书,其他的,哪怕是排在第一位的“德”,也只是一笔带过。而现在,必须改变这种做法。《条例》强调,对干部要“全面考察”,这就是意味着考察考核必须改变以往重政绩轻政德、重能力轻品行倾向,突出对“德”的考核,把对“德”的考核具体化,重点考察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以德治党,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没了人形,根本问题都是出在“德”字上。没有好的德行,能力越强造成的破坏力反而越大,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季建业,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等“红黑两面人”,就是深刻教训和警醒。对选人用人考察工作,《条例》同时明确,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来说,突出“德”的考核,不仅是自己要注意不断提升德行修养,更要在选人用人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好人、用对人上担起责任。述责述廉别“跑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今天,领导干部重要的家务事也必须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就出在家务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条例》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那么,哪些是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一是按照2010年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二是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比如,生了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子女联姻、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等情况,都要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要报告是什么原因。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三是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抽查核实越来越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去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更明确,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千万不能将之只当作个人的“私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敢担当才能“有得说”《条例(试行)》将述职述廉作为10项监督制度之一。为贯彻落实该项要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专门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发展和深化,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将“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并对如何述责述廉提出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好述责述廉制度,要着重把握以下6个方面。第一,要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第二,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第三,要注重评议环节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第四,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第五,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第六,述责述廉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