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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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简介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编辑本段种类排污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的后一种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编辑本段使用方法排污费的使用有两种方法:①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②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国,排污费的收入列如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智力污染和综合智力工程。编辑本段收费的理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许多城市和工业区,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现在已成为一种短缺的资源。净化被污染的空气和水,或者从远处和地层深处获得洁净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来负担。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编辑本段实施状况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重工业区最先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76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费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目前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法国、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用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中国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指出,排污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践证明,排污收费能起到促进治理污染的作用。编辑本段用途对于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各国做法并不相同。①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作依据,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都要缴纳排污费。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规定,向水源排放的废水,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数量征收费用,并规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每个有害物单位的年征税率为12马克,以后按年度累进递增。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作依据。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收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便收费;超过量越大,收费越高。中国采取后一种办法。②收费的标准。从排污收费的目的来说,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费用,以促进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费标准低于治理费用,污染者就会宁愿交排污费而不愿治理。中国目前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费用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为了防止收费标准偏低而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性,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缴纳5%的排污费。③排污费的使用。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一种是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国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排污费的收入列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源和综合治理工程。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四.结语在第9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管理法、固体废弃物和水资源管理法。当时虽然大气法的原始草案中涉及市场机制的经济手段,但它看来很难被人大代表们接受,最后还是从空气法的最终稿中删去。现在,我们对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似乎终于有了共识,排污收费制度在这种观念更新下逐渐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白,除非所有的政策手段都被执行和监控,而且排污者确信他们将因违法而真正受到处罚,否则没有任何政策工具将会是有效的。对于排污收费制度也是如此。另外,许多发达国家已在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一整套一环境税、排污费、财政刺激和排污权交易尾内容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先进制度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论排污收费制度肖杨摘要:本文论述了排污收费制度中排污费的使用问题;排污费的性质及费改税问题;以及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制度的联系。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对于防治污染的措施,不少人呼吁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但是,由于现实存在的严重的污染问题,当务之急是治理业已形成的污染,命令控制手段自然成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主要措施。排污收费制度就属于这种命令控制手段之一而被广泛采纳。2003年1月,国务院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原《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了完善。一、排污收费制度的定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而制定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五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制定了相应的排污收费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程序作了规定。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实践1978年12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了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了如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范围、标准、加收和减收的条件、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一)《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1982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颁布后,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污征收排污费。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作出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就是说,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标或不超标都要收费。此后,在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中,又对排污费摊入成本问题、排污费的有偿使用和管理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使征收排污费制度不断充实和完善。在地方,除西藏和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在全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排污收费制度法律体系。近年来,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排污费的使用、管理、会计核算中,逐渐地丰富了排污收费制度。尤其是国务院2003年1月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原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完善。(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原《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发展。1、扩大了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和范围。在征收的对象上,原《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的征收对象是单位排污者,对个体排污者不收费,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将单位和个体排污者,统称为排污者,即只要向环境排污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收费。随着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成几何积数增长,为了减轻排污压力,调动治污积极性,推动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收费的范围上,原《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主要针对超标排放收费,未超标排放不收费,而鉴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新制度中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了超标加倍收费。排污费已由单一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2、确立了排污费的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者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再由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到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排污费不再用于补助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所需的行政经费,该项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罚则,对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依据,收取排污费以及排污费的专款专用有了保障。三、我国现行排污收费的具体规定《可持续发展论》认为:经济手段从影响成本和效益入手(使得价格反映全部社会成本),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行为选择,以便实现改善环境质量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目标。排污收费作为国家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经济手段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的作用,突出排污收费的诱导机制,使排污者意识到缴纳排污费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排放甚至零排放污染物,这才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排污收费制度。(一)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污染四个方面的排污费收取办法。2003年2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2.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4.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的计算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方,执行地方标准。在污染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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