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笫二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第四部分行政执法实施程序环境污染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排污收费工作程序第五部分执法岗位职责第六部分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笫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秦淮区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1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4、《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5、《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6、《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17、《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8、《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权限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9、《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2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2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相关条款。25、《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26、《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29、《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3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1、《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见第三条“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3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5、《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环境监理机构履行上述部分职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36、《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37、《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征收。38、《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9、《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4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受委托执法组织(南京市秦淮区环境监察大队)(一)环境监察机构设置依据: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观部门应当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江苏省环境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97]95号转发)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