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建议书第127号公约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1](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第1条就本公约而言:(a)“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和放下负重物;(b)“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c)“年轻工人”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工人。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2.本公约适用于有关会员国设有劳动监察制度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第3条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工人从事该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运输。第4条会员国在实施上述第3条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执行工作的各种条件。其接受关于工作技巧的适当培训或指导,以便保护健康和预防事故。第6条应尽可能使用合适的技术手段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负重运输。第7条1.应限制指派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2.凡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时,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成年男性工人的负重。第8条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任何其它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办法,经商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公约各项规定得以生效。***第9—16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第128号建议书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建议书:一.定义和范围1.就本建议书而言:(a)“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和放下负重物;(b)“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的运输活动,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的运输活动;(c)“年轻工人”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工人。2.除另有规定外,本建议书适用于从事正规的和临时性的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3.本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的经济活动部门。二.一般原则4.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工人从事该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运输。三.培训和指导5.(1)任何工人在受指派从事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之前,应接受关于工作技巧的适当培训或指导,以便保护健康和预防事故。(2)此种培训或指导应包括提起、担负、放下、卸下和堆放不同类别重物的方法,并应由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提供。(3)此种培训或指导,如属可行,应辅以现场监督操作,以保证所使用的方法是正确的。6.任何临时被指派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工人应得到关于如何安全进行这项操作的指导。四.体格检查7.如属可行和适宜,应在指派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之前,要求进行适合此项就业的体检。8.如有必要,应随时进行进一步的体检。9.主管当局应制定关于本建议书第7和第8条所规定的体检条例。10.本建议书第7条所规定的体检应开具证明。该证明书应只涉及是否适合就业,而不应提供任何健康数据。五.技术器械和包装11.应尽可能使用合适的技术器械,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负重运输。12.可由人力运输的物体的包装应紧凑,材料应适当,如属可能和适宜,应装有手柄,应按不至发生受伤危险的考虑来设计,例如不应有尖的边,凸出物或粗糙的表面。六.最大负重量13.在实施本建议书的这一部分时,会员国应注意到:(a)工人的生理特点、环境条件和工作性质;(b)可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其它条件。A、成年男性工人13.若一名成年男性工人人力运输的最大准许负重量超过55公斤,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将其减至该水平。B、女性工人15.凡女性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成年男性工人的负重。16.如属可能,不得指派成年女性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17.凡指派成年女性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时,应做出规定:(a)如属适宜,应缩短此类工人实际用于提起、担负和放下重物的时间;(b)禁止指派此类工人进行人力负重运输中某些特别艰苦的特殊工作。18.不得指派任何妇女在其经由医学确定的怀孕期间或分娩后十周内进行人力负重运输,如若一名合格医生认为此种工作可能有害于她或其孩子的健康。C、年轻工人19.凡年轻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同性别的成年工人的负重。20.如属可能,不应指派年轻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21.凡指派进行人力负重运输的最低年龄不足16岁时,应尽速将其提高到该水平。22.指派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的最低年龄应予提高,以便达到18岁。23.凡指派年轻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应做出规定:(a)如属适宜,缩短此种工人用于实际提起、担负和放下重物的时间;(b)禁止指派此种工人进行人力负重运输中某些特别艰苦的特殊工作。七.其它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措施24.主管当局应以医学方面的意见为基础并考虑到有关的工作条件,尽力保证被指派进行人力负重运输的工人一个工作日或一个班所需的劳累不致危害这些工人的健康或安全。25.应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工人提供或准备为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而可能需要的合适的器械和设备,并应由他们使用。八.杂项规定26.本建议书中规定的培训或指导和体格检查不得向工人收取任何费用。27.主管当局应积极推动人力负重运输方面包括人机工程学的科学研究,目的主要是:(a)确定职业病和职业紊乱与人力负重运输之间的关系;(b)最大限度减少对从事人力负重运输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28.凡运送货物的方法主要是推和拉,而身体的劳累类似于人力负重运输的劳累程度,主管当局可考虑在适当情况下将此建议书适用于此类工人。29.各会员国应根据法律或条例或任何其他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方法,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的步骤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30.会员国经与全国劳动监察机构以及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在实施本建议书的个别条款时可准许例外,如若工作环境或重物的性质要求此种例外;对每个例外或每一类例外,应具体规定例外的限度。31.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的实践,指定负责实施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的一名或数名人员,以及负责监督实施这些规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