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环境圆碧水蓝天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二、修订的内容三、我们的任务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二、修订的内容三、我们的任务一、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历程修订的必要性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公众要求形成足够压力国内政治条件基本成熟立法体系内在完善要求影响《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因素修订的必要性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大气污染)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水污染)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必要性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土地沙化)修订的必要性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河流、湖泊、水库干涸)修订的必要性2、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60%40%水泥产量中国47%53%钢铁产量中国修订的必要性3、公众要求形成足够压力修订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4、国内政治条件基本成熟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国家既要对资环境源使用进行所有权管理,还要对资源破坏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2014年全国人大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修订的必要性5、立法体系内在完善要求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0229)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122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0629)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8)环境保护法(19891226)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0628)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829)一、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必要性修订的历程修订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施行。自1995年以来,四届全国人大,2353名代表提出75件《环境保护法》修改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的历程《环保法》向污染宣战“三大战役”: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三严”环境管理思路: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20•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让环保法“硬”起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中国网)•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中国新闻网)•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经济参考报)•国家修订出台最严格的法律向污染宣战•环保法“史上最严”•“重典”治污•“重典”呵护“美丽中国”•新环保法出重拳构建合理制衡体系•新环保法向污染深度宣战•新环保法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国内主流媒体对新《环保法》的评价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二、修订的内容三、我们的任务二、修订的内容旧《环境保护法》共六章,47条新《环境保护法》共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一章总则(12条)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7条)第二章监督管理(15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8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12条)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11条)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13条)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6条)第五章法律责任(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第六章附则(2条)第七章附则(1条)《环境保护法》的总体框架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二、修订的内容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二、修订的内容二、修订的内容(一)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1989.12.26版2015.1.1版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修订的内容(一)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1989.12.26版2015.1.1版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二、修订的内容(一)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1989.12.26版2015.1.1版(无对应的条款)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二、修订的内容(一)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1989.12.26版2015.1.1版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二、修订的内容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法改变了重政府权力轻政府责任、重政府主导轻公众参与的局面,增加了对政府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对政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修订的内容新法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二、修订的内容1989.12.26版2015.1.1版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二、修订的内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1)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二、修订的内容2)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1989.12.26版2015.1.1版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二、修订的内容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立法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二、修订的内容(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二、修订的内容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6.环保公益诉讼制度2.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7.环境监测、预警制度3.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8.限期治理污染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9.环境应急制度5.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10.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制度1二、修订的内容1989.12.26版2015.1.1版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制度1二、修订的内容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缓冲验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内蒙古毕拉河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14]61号),至此,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了428个,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15.9%,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与生态红线制度有关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二、修订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二、修订的内容1989.12.26版2015.1.1版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二、修订的内容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二、修订的内容1989.12.26版2015.1.1版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3二、修订的内容1989.12.26版2015.1.1版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治理任务。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