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主讲人: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孙福禄修订历程2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从十一届到十二届,从一审到四审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只有2条未修改)从修正(有限目标)到修订(全面修改)修改程度草案形式颁布形式举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部分条文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1996年修正:《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订较大幅度修订草案主席令重新颁布,新的生效时间2008年修订:主席令第87号颁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修订的主要内容创新理念完善制度多元共治明确责任经济手段强化监督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一、创新理念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作出全新表述将“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出了20字基本原则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5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基本原则6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完善制度7生态保护红线排污许可管理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政策“环评”、规划环评规范环境监测跨区联合防治调整“三同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完善制度8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一)生态保护红线二、完善制度9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排污许可二、完善制度10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三)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11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三条(只规定项目环评)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政策“环评”、规划环评12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五)环境监测13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六)跨区联合防治14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七)调整“三同时”制度三、多元共治体系15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16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部门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17(一)政府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总则第六条(位置提前)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二十六条(新增)3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第二十七条(新增)4改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第二十八条(新增)5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第六十七条(新增)18(一)政府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6加大财政投入总则第八条(新增)7环境应急,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第四十七条(新增)8乡级政府环保职权第三十三条(新增)9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新增)10其他,环保知识宣传普及、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等第九条第四十条(新增)19(二)企业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1实施清洁生产第四十条(修改)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二条(修改)3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第四十四条(新增)第四十五条(新增)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第四十二条(新增)20(二)企业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5公布排污信息第五十五条(新增)6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三条(修改)7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十七条(新增)8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四十二条(新增)《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被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2具有实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3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主流渠道重点排污单位的网站、环境保护部门建设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可以同时采取的方式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或得信息的方式四、明确责任24(三)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25(三)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措施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26(三)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保障公民环境管理参与权的措施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27(三)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保障公民环境违法监督权的措施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28(三)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公民的环保义务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四、明确责任29环境公益诉讼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1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新增)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四、明确责任30(四)部门内部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1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第六十七条(新增)2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新增)3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第六十八条(新增)3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的八种情形(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五、经济手段32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序号内容条目1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第五十四条(新增)2生态补偿制度第三十一条(新增)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十二条(新增)4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一条(新增)第二十二条(新增)5支持企业为改善环境转产、搬迁、关闭第二十三条(新增)6环保税第四十三条(新增)六、强化监督33监察机构停建罚款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六、强化监督34环境监察机构:首次明确法律地位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六、强化监督35停建罚款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六、强化监督36查封扣押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确定的适用情形: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在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