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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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7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二、责任人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五、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77·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六、审批程序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2、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由承办人B会审后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科长无法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并召开科务会;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局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审批。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78·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hbj.daqing.gov.cn/)。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15日)。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7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科室集体研究办公室核稿,有关科室会签主管副局长、局长签批拟批准项目公示发文批准项目公告不符合条件退回对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辐射站”);责任人:承办人(市政府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承办人A,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承办人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二)《关于委托哈尔滨市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黑环函〔2007〕190号)规定:1、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的颁发遵循高类别含盖低类别、一个法人只取得一个许可证原则;2、Ⅲ类射线装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一)受理范围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二)许可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即可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1·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3、Ⅲ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四、申请与受理(一)所需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4、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废放射源处置方案等;6、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射线装置明细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相关表格及填写范本可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辐射站下载区(http://hbj.daqing.gov.cn/)下载或到主管部门领取。(二)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2·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五、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将受理材料及时送报承办人B。承办人B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环评文件的有效性,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等。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人A角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二)承办人B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核查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申请单位辐射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拟制现场核查意见,由核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提出整改的,要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三)承办人B自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辐射安全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分管副站长审核,经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主管副局长在受理时限内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厅领导签批。(四)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立卷归档;制作完成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时限为20工作日)。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http://hbj.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3·daqing.gov.cn/)公布。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http://hbj.daqing.gov.cn/)公示7天。八、变更、延续与重新审领(一)许可证变更1、变更内容: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2、变更申请时限: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3、所需材料:⑴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⑵变更后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⑶许可证正、副本。4、办理时限:一般情况当场办结,特殊情况2个工作日内办结。(二)许可证延续1、延续申请时限: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2、所需材料:⑴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⑵由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⑶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⑷原许可证正、副本;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各年度评估报告。3、办理时限:一般情况当场办结,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重新申领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许可证,申领程序同申请新许可证。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工作流程图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工作流程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市政府政务大厅整理材料、建立档案现场提出改进意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决定许可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补正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承办人B合格合格承办人B角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并拟制书面审查意见(5日)组织现场核查(8日)需整改复查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核查人与被查人签字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报站长审核(5日)站务会形成许可决定,站长签字,报主管局长签批站务会研究决定不予许可程序终结将许可信息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完成制证、通知领取、送达备注流程图中所指日期皆为工作日。林甸县环境保护局·2885·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以下简称“局法制科”)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加人员。(二)责任单位:大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辐射站”)责任人:承办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辐射监管工作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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