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后端管理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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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後端管理與環境保護台灣電力公司核能後端營運處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1簡報大綱壹、前言貳、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環保規劃一、選址作業之環保規範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三、最終處置之規劃設計及安全要求叁、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環保規劃一、相關環保法規二、最終處置概念與安全規劃肆、結語2壹、前言台電公司各項核能後端營運計畫均受國內原子能及環保法規的嚴格規範,必須符合輻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俾確保各項核能後端營運計畫之規劃與推動,不會對於生態環境及國民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本簡報將針對台電公司現正積極推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等兩項,說明相關之環境保護規劃。3貳、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之環保規劃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規劃設置,除首重輻射安全外,環境保護亦為其主要之考量。因此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在選址作業、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及設施設計階段均納入相關之環境保護規範,以確保未來的興建營運能加強環境保育,維護國民健康。4一、選址作業之環保規範(一)排除條件選址作業初期即訂定排除條件,以減低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其相關的內容如下:1.場址不得位於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汙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係指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地下水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小於4之地區。地質介質對鈷及銫之分配係數小於3毫升/公克之地區。52.場址不得為於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地區,係指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水道。現有、興建中及規劃完成且定案之水庫集水區。地下水管制區。3.場址不得位於高人口密度地區,係指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6百人之鄉、鎮、市。4.場址不得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家公園法」「國土復育條例」(草案)6(二)評比條件除先期訂定的排除條件外,潛在場址之篩選並將可能之環境影響列為評比條件,供後續選址作業參考,其考量之評比內容如下:1.環境接受度優:出滲路逕距海近且未流經人口聚落、生物及自然環境衝擊低。佳:出滲路逕距海遠且未流經人口聚落、生物及自然環境衝擊低。良:出滲路逕距海近但流經人口低密度聚落、生物及自然環境衝擊低。可:出滲路逕距海遠但流經人口低密度聚落、生物及自然環境衝擊低。差:低於上述標準。72.接收港條件優:距離五公里以內,無既有港口可供擴建但具新建接收港條件。佳:距離五公里以內,既有港口擴建。良:距離十公里以內,既有港口擴建。可:距離十公里以內,無既有港口可供擴建但具新建接收港條件。差:無可供新建及擴建之港口。3.陸運環境優:距離五公里以內,道路條件佳,未經人口稠密聚落。佳:距離五公里以外,道路條件佳,未經人口稠密聚落。良:距離五公里以內,道路條件不佳,未經人口稠密聚落。可:距離五公里以外,道路條件不佳,未經人口稠密聚。差:低於上述標準。8二、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一)法規要求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位於國家公園。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位於海埔地。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設置貯存設施容量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液體廢料處理設施每日處理量一百公秉或每月處理量二千公秉以上、壓縮設備每日處理量二十公噸以上者。92.放射性核廢料焚化爐興建或擴建工程。3.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4.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場。*「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0條。10(二)作業準則1.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興建應訂定包括營運廢液或廢棄物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封閉後之廢棄物及廢水處理、自然景觀保護、地下水與土壤保護、土地再利用、植被覆蓋等提出環境保護因應對策。2.儲存或處理場所於營運及封閉階段時,應評估核種外洩之風險、影響程度及範圍,並訂定因應對策,包括減輕或避免核種外洩之設計考量、公眾輻射防護措施、工作人員輻射防護措施、輻射監測計畫。*「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5條11三、最終處置之規劃設計及安全要求(一)處置目的因低放射性廢棄物所含核種之半衰期較短且放射性強度較低,徹底解決的方式就是憑藉工程設施配合天然的地質條件,將低放射性廢棄物與人類的生活環境隔離,等待其放射性自然衰減,最後回歸自然。12(二)多重障壁要求與設計原則1.法規要求:「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明訂處置設施之安全與環保要求,其相關內容如下:第08條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0.25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第09條低放處置設施應採多重障壁之設計,並依廢棄物分類特性分區處置。第11條低放處置設施封閉前,其排水與防滲設計,應能防止廢棄物與積水或滲漏水接觸。第14條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132.設計原則:不論採行地表處置或坑道處置,均應利用人工工程結構和天然地層構造構成多層阻隔,包括:與低放射性廢棄物混合固化之水泥砂漿。盛裝廢棄物之鋼桶、鋼箱或鋼筋混凝土箱等容器。廢棄物周圍的地層構造或回填土石。容器與地層間孔隙之填充物如膨潤土、混凝土、黏土等。處置設施之鋼筋混凝土隔間。覆土植被。14覆土天然障壁工程結構物緩衝與回填材料廢棄物桶排水收集系統15(三)處置方式初步規劃1.地表處置廢料桶混凝土壁體黏土覆土緩衝與回填材料162.坑道處置17叁、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之環保規劃用過核子燃料不論採取再處理策略或是直接處置策略,均必須確保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所訂定「用過核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之國際公約規定、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等要求。18一、相關環保法規1.「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5條規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依評估之環境影響因子、程度、範圍,訂定營運期間環境保護對策,包括核廢料運送規劃、營運廢液或廢棄物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防制、陸域水域生態保育及其他有關對策。對發生意外事故之評估,應包括型態、嚴重性發生之可能性及對環境影響之程度與範圍。19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0條規定: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如: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0二、最終處置概念與安全規劃(一)最終處置概念:為符合環保相關法律規定,最終處置場將採深層地下300–1000m處置方式,以及多重障壁的處置概念。其示意圖如下:我國21(二)安全規劃:為使將來處置場完全發揮處置功能設計,以達到法規劑量標準的安全規定,處置場的功能評估將包括:近場、遠場及生物圈以及全系統安全評估,其涵蓋範圍說明如下:近場:包括廢棄物罐處置坑及處置隧道遠場:包括處置母岩及周遭線形構造生物圈:遠場以外區域及人類生活接觸所及的環境22安全規劃示意圖23肆、結語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營運,除單純之廢棄物吊卸與處置區封閉回填外,其餘則為靜態之貯存管理,因此其所可能造成之環境衝擊輕微,惟其具有長期經營與監測之特性,故在規劃設計階段須考量環境保護並確實執行,俾利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營運及後續之封閉監管。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仍處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初步功能安全評估技術研發階段,配合本土深層地質環境調查,將逐步研發整合性功能安全評估技術,以因應未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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