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编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气象台站所在城镇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统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经批准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气象台站周边规划和建设的依据。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环境空间。本指南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4.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5.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苏气发[2008]83号)6.《地球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2-第二章探测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五条编制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保护标准:1.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如下:站类或项目障碍物分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太阳辐射和日照等与障碍物距离成排≥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孤立≥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200米>200米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30米>30米与大型水体距离>100米>100米>50米与作物、树木距离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3-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注:“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2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的障碍物。“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2.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下:台站类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5°,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范围内,不得大于2°。在探测气球施放场地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其他建筑物和火源与氢气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卫星地面接收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4-站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闪电探测站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GPS气象探测站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受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六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1.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①依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要点见第二章)规定要求,根据气象台站类别和承担的各类气象探测任务,提出相应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②结合气象台站周围地形特征,明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2.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①依据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地形特征,对保护范围进行详细分区;②依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气象台站所在区域城市详细规划要求,明确保护范围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具体规划控制高度要求;③明确保护范围内未来铁路、公路、源体等的具体规划控制要求。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5-为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实施规划有关的各类主体、各个环节,从强化规划意识、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实施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第四章专项规划编制流程第七条按照当地的规划编制流程,实施专项规划编制。一般应该经过申请、编制、报批三个步骤。申请:提出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申请,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编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观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多方征求意见,对涉及资源与环境等重大专题,组织专家论证;报批:组织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规划成果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成果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简明、含义清楚。1.总则: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目的、主要依据、规划年限及规划范围、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2.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控制要求;4.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5.附则:规划的执行主体、解释权、实施日期及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规划文本的封面须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完成日期;封里注-6-明编制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编号,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合作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纸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1:20000。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主要图纸包括: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综合现状图;2.气象观测场四周现状障碍物的仰角分析图;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地块分区图与土地使用规划图;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分区高度控制图;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控制图则。(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地形图;2.城市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资料以及气象台站所在区域的城市详细规划资料;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4.气象探测环境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铁路、公路、大型水体、源体的分布;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树木、建筑物等障碍物的分布;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情况。第六章附则-7-第九条编制专项规划产生的经费暂由各市县气象局解决。第十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南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