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产业办岗位职责(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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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产业办岗位职责(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发改委产业办岗位职责(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发改委职能职责1发改委职能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发展速度等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全区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宏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四)承担全区全社会投资综合平衡工作。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策划和储备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实行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负责监管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和后评估工作。(五)负责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协调工作,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七)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和收费许可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八)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组织实施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九)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监测,做好价格预测预警。研究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变动对本区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十)组织全区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协调解决价格、收费矛盾纠纷。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其他部门价格和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十二)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和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十三)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负责价格评估、认证工作,负责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十四)参与国防动员工作,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集成电路产业合肥发改委2《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集成电路产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办〔2018〕2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报主体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际运营,从事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机构。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其他未尽事宜由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等应均已列入《合肥市重点产业企业(单位)库》《合肥市重点产业项目库》等。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相应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具体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二)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1—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申报类别1:1.申报条件:(1)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资金累计规模不低于1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资金的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③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④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2)上一自然年度,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进行投资。(3)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基本情况。①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②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申报条件①-④相关证明材料;③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④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3)上一年度投资本市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的情况说明(被投资项目总体和进展情况,投资金额及主要用途,获得投资项目的培育计划,基金退出计划等)。(4)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有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等)。(5)各类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安徽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的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报类别2:—3—1.申报条件:(1)上一自然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获得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2)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获得投资的企业基本情况。①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拥有核心技术和研发团队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②获得基金支持的额度、用途(建设内容)及使用计划;③未来2-5年的发展目标(技术、产品和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等)和推进措施。(3)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双方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获得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来股权变更情况的材料。(5)基金依法备案的证明文件,及基金的出资结构及资金实缴证明材料。(6)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与获得投资企业无关联的承诺。—4—(7)投资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包括投资款流水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财务凭证)。(8)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对首次获得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支持1.申报条件:(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5〕41号)相关认定标准,且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2)政策性资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融资担保业务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及担保企业(项目)情况说明材料。(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在本市金融办依法备案设立的文件。—5—(5)融资担保合同、与该笔融资担保资金相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担保费发票或财务凭证等。(6)融资担保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补贴。(四)鼓励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扩大研发、生产1.申报条件:(1)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应为:从业人员20~1000人或营业收入300~40000万元的制造类企业;从业人员10~300人或营业收入50~10000万元的设计、服务类企业。(2)集成电路中小企业上一自然年度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贷款资金已使用且已形成实物工作量。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企业基本情况(下同),及当年贷款资金为扩大研发、生产的情况说明(附相关图片)。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技术研发情况(包括研发平台建设、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先进性、技术团队、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细分行—6—业领域的目前市场占有率等;并附技术先进性证明文件);②企业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包括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的纳税情况汇总表、相关税务票据、未来2-5年发展计划、目标和支撑措施等。)。(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5)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贷款资金贷还明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研发、生产的使用明细,及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6)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3.支持方式:经认定,按新增贷款当年的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贴息,每笔新增贷款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五)支持新落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和龙头企业在肥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申报类别1:1.申报条件:—7—(1)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或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2)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3)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2.申报材料:(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同)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①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②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③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④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必备的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8—(5)项目技术先进性、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6)由会计师(审计师)事务出具的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申报截止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厂房、土地、各种设备等资金使用明细、对应产生的实物工作量等),并提供相关购置合同、发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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