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与调研报告区别(通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论文与调研报告区别(通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毕业论文调研报告【第一篇】调研报告一、调查目的: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结构,从中发现个税结构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个税结构的优化调整方案。二、调查对像:个税机构人员、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专家。三、调查内容:首先了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结构,纳税人及专家对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看法及个人意见想法。四、调查方式:问卷式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奉贤税务局及闵行税务局随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发出调查问卷80份,收回75份,回收率达%;访谈法主要是走访奉贤税务局及闵行税务局的专管员,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规则;资料法通过税务网站及相关书籍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结构,查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五、调查时间:——六、调查结果:访谈法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13,505(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2超过15,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1不超过20,00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20%0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2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40%7,000资料法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过去的20年是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增长最快的时期,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2)征收范围狭窄。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也有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3)固定免征额缺乏科学性。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此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施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仅作为一种辅助的征管方式,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问卷式:20%对个人所得税不是很了解,单位税务局要求交税遍去交税;40%对个税的起征点不是很满意,希望起征点越高越好;60%觉得个税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结构方面亟待调整;„„„调查体会:通过调查了解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沿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及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及存在的问题到最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了解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个税结构优化的几点意见引起大家的注意。使个税结构优化调整提上个税改革议程,惠国惠民。1)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2)征收范围狭窄。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也有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色色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3)固定免征额缺乏科学性。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此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施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仅作为一种辅助的征管方式,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