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以经济手段来实现环境保护——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理文法学院法学091班20094110137彭琳内容摘要:环境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环境法是现代国家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环境经济刺激手段与传统环境直接管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经济刺激本身的功能缺失也不容忽视。本文通过环境保护的两种不同手段的比较等,探讨了环境保护的途径……关键词:经济手段环境保护优越性措施正文:环境问题,是人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随现象。如果注重可持续发展,就不能把环境保护和经济政策脱离开来。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一体化进程正在出现,这同样反映在手段上。从目前环境保护领域已实施的方法来看,基于市场的手段,即根据经济学原理,运用经济刺激等手段来规范污染者行为的方法,已经发展为一项重要制度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一)、环境问题的概念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自身的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生态系统的失衡或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的现象。概括的讲,环境问题是全球环境或区域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二)、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环境污染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第一,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晰引起环境污染。在经济学中,供人们使用的产品分为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一个私人产品只能被消费一次,如果消费者甲消费了它,其他人就不能再利用它来消费了。但是,公共产品则不这样的,消费者并不排他的享受该项权利,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这就是常常造成我们所常说的“公地悲剧”。其实“公地悲剧”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未受规范的公地之悲剧”,这里的“公地”是对所有公共物品的泛指。如河流、大气层、海洋及许多的森林和山地等环境资源被认为是公共物品,其产权非私人所有,产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它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企业和消费者都可以把废气排放到大气中,把废水排放到公共拥有的河流中,把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堆放在公有的场地,森林被人们过渡砍伐。结果是环境境被污染、生态被破坏。第二,诺思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当个体或企业行为所引起的自身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自身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将存在外部性。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实现帕累托最优要求私人边际净收益等于社会边际净收益,但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边际净收益与社会边际净收益存在差异,因而不能获得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污染者所承担的成本远小于社会承担的成本,仅受自身成本约束的污染者终将会使环境污染超过环境的耐受值。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个体或企业不会自觉地去解决负外部性问题。1企业污染环境正是负外部性的典型事例,在排污过程中,企业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造成企业存在增加产量和排放污染的动机。无论是正外部分性还是负外部性,都会影响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使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重。第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市场失灵”表现。“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的非排他性。2这些特征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或利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承担成本,于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此不起作用。再者,作为环境行为主体的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或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从而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增长。另外,由于环境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特征,所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单个企业通过自身的投资防治污染往往是不经济的。正因如此,中小企业由于在治理污染方面缺少规模收益,所以其治理污染的能力会因无法实现规模收益而弱化,这是中小企业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的原因之一。可想而知,假如仅采用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进行环境供应,“市场失灵”将不可避免。这正是在经济发展中产生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因。(三)、环境保护的经济学途径目前学界将环境规制手段分为两类,即政府命令与控制和市场的调节。(1)、政府的宏观调控:A、府直接管制在社会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污染物和其他影响健康健全的外部效应,政府均应该依靠直接的管制加以控制。管制是指政府规定只能排放某一固定数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中,或是排放出的污染物其毒性含量要在某一标准数值之下,或者是处理排放污染物的程度必须采取某一套设备。那么,假设标准被非常合理的确定下来,那么唱出就可能打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美好的假设,其实政府直接管制收到了许多质疑和非议。这里的标准不允许厂商、区域和产业之间存在区别,完全不顾不同厂商之间的均衡污染成本的差异,结果是低成本的厂商得不到任何激励去更多的减少污染。另外,当要求厂商处理排放污染物的程序要采用一套科技的设备时,政府的环保部门必须要对该行业的科技信息十分了解,但是实际上政府对相关行业的科技信息不甚了解,因此政府的环境部门坚信不存在有效率的控制方法时,企业就可以继续污染环境而不必负担任何成本。B、环境税制度空气等是自由财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污染物,因而工厂排放污染不构成生产成本,但被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却蒙受了损失。于是,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与社会成本就存在一个差异,庇古把这种差异成为私人经济活动的产生的外部成本,用公式表示就是“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成本”。这种差异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因而不能通过市场自行消除。政府只能采取税收的形式,根据企业带来的污染行为所造成损害的多少来征收税款,即多污染多征税,少污染少征税这样就把这种外部成本完全内部化了。因此,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去减少污染。这种方法还可以节省政府的成本,因为只需要知道污染物产生的损害即可,而无需考虑如何防治和治理污染。C、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融政府管制和市场精神的新办法。政府通过这种办法确定污染水并将排放额度适当的在厂商中进行分配,并允许厂商自己选择污染水平。这一方法可以用实例来演绎:假设一条河的污染物容量为x吨,沿岸有两家厂商A、B生产不同的产品,政府配给每个企业的排放量为y(xy)吨,现在A厂的产品销售非常好,它就会产生增加产量的需要。而B厂的情况正好相反,产品滞销,正想抑制产量,则污染物排放指标肯定达不到排放指标。此时,A、B两场就可以进行交易,各取所需。那么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仍然是y吨。从这个简单的例子里我们可以推出,在这种制度之下,只要企业觉得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所耗费的成本要小于减少污染排放所获得的利益,那么企业就会自觉的去较少污染物的排放。(2)、市场调节:A、产权界定科斯定理说明,在产权界定明确并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判决最初的产权属于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认为,资源配置的外部性是资源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所致,市场失灵是由产权界定不明确所致,也就是说,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如“公有地的悲剧”。继而认为,在处理客观外在型或公共商品问题时,通常并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政府行动。公有的环境资源管理的最大问题在于资源的公有财产制度,即管理者和所有者不分。在资源权力明确的情况下,资源所有者和利用者就会详细的评估资源的价值和成本,并进行有效的配置。这就要求建立一套界定清晰、完整的包括环境权、排污权及转让权,以及水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在内的自然资源财产权制度。B、责任条款这种方法是依靠责任法的司法途径,或归于民事侵权一类的问题,而不是政府管制。相关责任法规定,外部性的制造者有法律责任向受害者进行赔偿。一个完备的责任系统限制外部性的原理是这样的:假如某厂商造成了100元的外部危害,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等于或者大于100元的损失补偿,厂商的这种赔偿金额就产生了很强的激励——厂商将想方设法的将污染减少到有效率的水平。这同时也会激发受害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生产者监督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从上面得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运用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针对每一行为者限制其排放的数量;市场调节是则是直接或间接对于每一单位的排放所需支付的价额,由行为者自行决定其排放额。传统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诸多弊端,如低效率、阻碍环保科技发展等等,即学界通常所说的政府失灵,使得各国纷纷转向以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环境保护方式,以期在不影响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外部性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构成了环境保护领域中采用经济刺激手段的理论基础。两大理论的完善和环境保护实践的深入,使得市场调节手段的优越性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的本质是一种经济活动,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愈来愈表现为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冲突和利益均衡,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运作和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经济手段。经济学家往往将环境污染视为一种“市场机制失调”。按照一般理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个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就达成了整体经济系统的效率。但是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乃至污染,并无市场之存在也无价格可言。环境污染会给他人带来成本但该成本污染者是不必负担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污染成本外部化。简而言之,良好的环境是一种资源,如何以资源的视角来经营管理并使之免于恶化,应为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步。(四)、市场调节的优越性1、与政府命令规范相比较,环境保护的市场调节手段具有明显的内在优越性:成本效益分析:在政府命令规范下,多未将污染防治的责任作不同的区分,即令污染防治成本较低的企业承担较大的防治责任。实际上,控制污染的费用在不同企业间,甚至在同一企业内部都是不一样的。对某一企业而言,付费给另一企业让其代为完成减排量,可能比由该企业自己来实现减排会更为经济。命令规范下,政府往往不会考虑各个企业减轻污染的费用,而只是简单地通过强制性命令的方式为被规制企业设定其应达到的污染控制目标,并监督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以达到该目标,从而实现环境监督的目的。此外,倘若真要区分不同企业的防治责任,主管机关势必要广泛收集信息,以了解各个污染源的控制污染成本和污染损害成本。与之相比。市场调节手段只需获知企业的污染损害成本,而就防污成本留由企业自行经由市场机制决定,而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也愿意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因为制度运作成功对其有利)。因此,市场调节较命令控制,能更好的降低环境管理的成本。2、市场调节更能促进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与更新。与政府的宏观调控相比,在市场调节下,企业会更加主动的去更新其污染防治技术与设备,以便减少其因排污而需要缴纳的税收或费用,从而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如果政府强制干预的话,企业会寻求最廉价的方式去符合规范的要求,但是当达到标准时,就不会再有动机去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更不会去投资研发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因为任何技术的提高,都因为“最佳可得技术”规则,而在将来成为整个行业所需遵循的新技术标准,那些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丝毫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这样,企业就不会费尽心思去革新技术,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排污技术的进步。3、管理和执行上的灵活性市场调节制度的一大优势在于主管机关只需掌握污染管制区内的污染总量。有关各种防污的信息固然重要,但其中大部分均交由企业承担。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信息处理系统,它具有回馈的功用,而不必处处依赖具体的数据。市场调节手段在执行上的弹性,以及执法成本的降低,有助于达成积极的效率和有效的分配。4、提供环境保护资金各种环境保护市场调节制度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增加了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的可用资金,这些资金理论上可以作为补偿受害者的基金,例如,美国的超级基金。(五)、环境保护中市场调节手段的局限性如前文所述,市场调节手段存在功能缺失。除此之外,市场调节手段还面临着以下法律问题:A、污染权分配问题权属清晰是市场在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