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4海洋环境保护一、海洋环境保护概念理论上的认识:海洋环境保护,即对海洋现状的研究与改善,生态和资源的维护与确保和海洋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当然也包括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现代海洋环境保护的重点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包括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资源破坏性(掠夺性)开发所引起的海洋环境现状的恶化等。法律上的规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一、海洋环境保护概念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当然也包括以下国际条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7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分类及一般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分为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防治制度两大类。海洋生态保护主要涉及海生动植物环境的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具体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洋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5)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