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样例(精编3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经济法教案样例(精编3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经济法概论》教案1《经济法概论》教案第一章绪论前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一词最早于1775年由摩莱里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但其“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今天自有很大的区别。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时间: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经济法在西方的产生原因:市场调节手段固有的矛盾及其失灵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与爆发。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守夜人”转变为“经济警察”,开始实行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经济法由此而开始产生、发展、兴盛。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是中国的公有制经济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这从中国经济法的诞生、成长的历程可以观之。(它随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这显然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大的不同。西方是先有了市场的充分发展,而后出现市场失灵,才有了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经济法产生;而中国是先有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对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在此基础上的经济法是否是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对此问题还得存疑。然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才开始得以起步。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计划”或“控制”的色彩。由此而形成的经济法是否也有着一定的问题呢?看看中国的足球市场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二。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产生源于国家对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它通过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空的有机结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经济关系。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相互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等。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制度等。3、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等。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等。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作和经济组织内部活动,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惟一主体,又是国民经济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在宏观调控、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2、国家机关。直接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3、企业等法人。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重要的主体。4、非法人经济组织。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5、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雇工在8人以下。包括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6、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科技人员、企业家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7、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8、外国经营者。指与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往来的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权利——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己从事或要求他人从事一定经济行为和不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1)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2)财产权。(3)工业产权。法律赋予的对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4)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5)其他权利。2、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经济行为和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资产等。又称为载体、标的等。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通过法律手段确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实现,确保经济义务得到履行,以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手段有:1、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依法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履行经济义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鼓励措施。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2、制裁。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义务、经济协作义务和其他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给予惩治和处罚。(1)经济制裁。赔偿经济损失;偿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非法所得。(2)行政制裁。是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性措施。(3)刑事制裁。是对违反经济法并已触犯了国家刑律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五中国经济法的重要作用1经济法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从而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2、经济法有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3、经济法有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5、经济法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6、经济法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六中国经济法的未来发展1、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2、知识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1)、中国经济法应将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作为重要任务。2)、中国经济法应研究解决知识经济带来的新问题。3、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1)、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2)、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知识教案2教学内容:处理好所有与共有关系教学目的:通过本单元的学习,能够正确认识物的所有权,恰当处理共有财产,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还能够知道我们日常消费、生产经营都给国家缴了哪些税,对重要的税种学会简单的计算,理解依法纳税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教学方式:讲授课教学过程:学习任务一:所有、共有、相邻关系的处理任务描述在我们所使用和占有的财产物资中,有些财产所有权归自己,有些不全归自己,有些是归大家共有的。如何合法取得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相邻关系如何处理,是我们此次学习所要完成的任务。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二、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三、共有《物权法》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