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乌坎事件讲话稿材料(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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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乌坎事件讲话稿材料(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广东乌坎事件讲话稿材料(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集体土地制度亟待变革乌坎事件再思考1集体土地制度亟待变革——乌坎事件再思考□朱征夫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但权利效能却有天壤之别: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国有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的面积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国有土地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集体土地要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和开发,但一要符合用地规划,二要办理征地手续,三要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地价。所以,当某个城市又冒出新的“地王”时,那必定不是集体土地所为。最风光和最有利可图的表现只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无关。当然,如果那些“地王”是从农民手上征来的土地,那可能意味着有人又从农民身上赚了一把。那么,集体土地制度有什么好处呢?限制集体土地流通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优先解决肚子问题;同时还保护了农民利益,因为坏事有时候也是好事,如果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流通,只怕早就成了“唐僧肉”,被权贵们掠夺殆尽;当然这也暂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到城市打工的农民之所以能忍受恶劣的工作环境和低廉的生活待遇,是因为家里还有一亩三分地给他们安全感和精神慰藉,等等。但是,在乌坎事件中,我们看到,由于集体土地制度设计的缺陷,特别是所有权主体的缺陷,集体土地制度的好处已大打折扣。集体土地到底归谁所有?谁来行使土地所有权?这是集体土地制度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以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也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可现实情况是,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许多地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名存实亡,所以集体土地实际上主要由村委会经营管理。于是,农民名义上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可并不能直接经营管理自己承包经营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只能通过村委会去间接经营管理,村委会能否代表村民的利益,就要依靠村民主决策程序的完善了。如果村民主程序不完善,就只能指望天上掉下个好村长,或者祈祷村委会那帮人有点良心,能让村民们也分一杯羹。但是,“指望”和“祈祷”是没有用的,所有法律上的集体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都会成为领导者的个人权力。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例外。事实上,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有时往往沦为乡、村干部小圈子所有,甚至是乡、村干部个人所有。乌坎事件中的道义政治2乌坎事件中的道义政治仝志辉在对中国农民抗争的学术研究中,流行的是“维权模式”,认为农民是因为发生了合法利益受侵害,被迫或主动抗争,进一步地,有人更是从中发现农民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要求的增长。学术研究如此,媒体倾向更不待言。但在很多领域,农民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已经存在很久,但仅是在特定的时刻,才发生了抗争。我们需要问,面对一连串或者持续很久的利益损害,为什么是特定时刻才发生了抗争?在我看来,利益受损者的抗争毋宁说不是基于利益损害的,而是基于利益损害的道义评价的。乌坎农民的生存道义广东陆丰乌坎村的案例是中国农民抗争中最新的一个案例。以上所述的“维权模式”和“权利论者”在事件进行之中就早已经把乌坎案例作为论证其观点的绝佳案例。我的看法则大不相同。案例涉及到的村民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是少数村干部不经村民同意卖地,农民没有从卖地和土地开发中获取应有经济利益。根据有关报道,乌坎从事土地开发是从1993年开始,由村支书任法人代表的村办集体企业开始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后,公司通过兴建厂房、填海造地等多种方式从事土地经营,村庄大片农田因此不断减少。而“村民所获收益只有550元”。报道也称自90年代开始就有村民上访土地问题,但只是个别村民所为。村民成规模的抗争行动只是从2009年6月才开始,但也是村庄少数青年村民所为。原因是因为在外打工了解到其它地区村民可以从集体土地开发中分红,而在乌坎则没有分红一说。领头组织2009年6月抗争的农民说,在那之前,他一直以为“土地就是书记的,他想卖就可以卖。”这样的说法会让那些权利论者大跌眼镜,但他们还是会从有如此落后想法的农民能最后组织集体抗议看到权利意识的突飞猛进。如果公允一点说,直接引用该说法,有可能误解了这位农民在这里表达的意思。他说的真实意思可能是,村民在土地买卖中没有参与权,他原来认为理所当然是书记决定。村民认为自己有权参与土地买卖或者应该知情,或者说书记卖地应该征询村民意见,只是他了解到其它地方这样做以后才萌生此观念。这说明村民对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中村民土地权利的认识远远低于学者“私有化”论调的想象,在2009年6月之前的乌坎,对于处置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决定的权利意识也还不是多数村民的共识。直到今年9月21日才有村庄中多数村民在精英动员之下起来争取土地权益的抗争。并且随之引发广受国际关注的“乌坎事件”。今年9月21日,当村庄最后一块土地被村外房地产商开发就要成为事实时,村民才真正被动员起来。在几个青年农民的鼓动下,组织3000多村民到市政府上访。这是一次真正引发多数村民关注和参与的抗争。为什么会有这次抗争,组织者之一杨色茂是这么说的:“农民没有土地真是天大的笑话。村民牵牵连连的,相互之间总是有一些亲戚关系,平时没有足够的动力把人都发动起来。我们每个人家都有好几个孩子。1998年村里分过一次宅基地,但孩子长大以后要结婚,要盖新房,现在村里已经没有土地了,村民的生存空间在压缩,想到未来,我们为下一代担忧。平时都不想多事,可一旦发动起来,谁都不甘示弱。”村里最后一块土地的开发有可能使村庄的下一代没有宅基地,这是发生此次抗争真正的原因。而之前屡次占地都没有在最根本利益上危及村庄下一代,这次严峻的情况才引发村民的大规模抗争。是否之前村里土地开发中的违法行为引发的村民利益受损,没有这次严重呢?明显不是,这次占地面积不是历次中最多的,相比以前占地总数目来说,应该多不过以前占地总和。这次利益补偿不见得没有,而且数量说不定要比过去多很多。那为什么只是在这次,才引发村民大规模抗争。这次抗争不是仅仅针对这次占地行为,而是把以往历次占地行为的问题都提了出来,并且附带村干部贪污等村务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而村民提及的这次占地之外的其它问题,已经发生了十多年。从利益受侵害到被公开质疑、抗争,可以相隔十几年。乌坎出现的这一幕在很多针对乡村干部腐败,尤其是村干部腐败的上访中都可以看到:一封上访信历数的往往是长达十几年的侵害村民利益的历史。为什么不是在利益受侵害的当时就奋起抗争而是在相隔十几年之后呢?这并不是由于利益损害在当时不够大,也并不是抗争发起之时利益的损害要比之前的损害大。关键原因在于利益损害是否危及了村民的生存道义,这种生存道义不是用金钱和物质多少衡量出来,虽然和物质利益紧密相关。与生存道义相关的利益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利益受损后,再无机会获得,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弥补,比如宅基地,因为土地不可再生,数量有限。第二,利益受损后,危及自己在社区内的地位和面子,有些利益代表成员权,在社区共识中是根本利益;第三,利益受损后,危及子孙后代的幸福。在乌坎,房地产公司对村庄最后一块土地的开发就危及了相当部分村民的后代在村中享有宅基地的权利,危及到了村民意识中的村籍。过去的村庄已经没有集体行动的意志和能力,现在又将面临后代被“开除”出村的危险,在多数青年村民后代都有此危机时候,青年农民和他们的父辈才最终走上抗争道路。在此刻,村民土地权利的维护不仅影响到当代人的幸福,而且也影响到了其子孙后代的幸福。对此问题,虽然国家也有制度调整的空间,如通过城市化中的政策解决,农民也有这方面的政策信息。但是乌坎农民争取土地权益的要求更应该被理解为其做人和基本生存意义的追求。在农民的人生目标中,享有基本的土地是生存的重要保障,子孙满满堂,三代同堂等,是农民的人生理想,是生活的目标和价值动力之一。而此刻,这种意识在村民抗争中显现,如果没有土地,后代就没有希望,此种为了后代幸福而争的想法,应该是此次抗争和以往抗争不同的关键因素,也推动此次抗争不断发展,并在地方政府抵制后进一步升级。这种利益相比过去一二十年中失去的利益来说,如果从涉及金额来说,不能说是最大,但是由于其危及子孙后代,就使得这种利益具有一种生存道义上的含义。生存道义和政治道义相连乌坎村民在抗争中表达出来的不仅仅是生存道义,否则,他们和斯科特笔下那些以偷盗、小破坏等日常抵抗方式进行抗争的道义农民就没有什么两样。但是,乌坎村民的抗争是公开的,直接向政府提要求,是喧闹的,全国全世界都听到了。这时候他们的要求和国家权力相连,又处在中国发展的转型期和敏感期,就难免被各种势力做意识形态化解读。有人以乌坎选举了临时村民议事会、举着“反对贪官”、“要求民主”甚至“反对独裁”的大旗,就觉得这些农民在要求程序性民主、法治下的权利,更有人以此推断中国的民意,认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高涨,似乎在要求开放党禁、直选行政首长。这是误解了中国民众的政治观念。在地的理解应该是反对村支书专政和地方权贵权钱交易,离地的理解也应该是理解为民众求更高权力支持他们恢复生存空间和社区道义。乌坎村民的说法是“汪洋书记救救乌坎”“党中央救救乌坎”。乌坎村民当然是政治化的村民,在他们安静的时候如此,在抗争的时候也如此。但问题是,不要听歪了他们的诉求。如果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是道德主义的法律传统,难道乌坎农民向法律求救不是要求法律理解他们的生存道义吗?如果理解中国法律的传统是政法传统,难道乌坎求助法律不是因为这法律是共产党执行的法律吗?中国农民向政策求救,不是因为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策吗?所以说,中国农民求救的是共产党,是在国家体制中承担着国家道义、握有权力的共产党,或者说是他们心目中的道义中央。农民的道义是基于生存道义基础的一种政治道义,除了生存,他们还要公正。因此,他们在不仅在讨要卖地收益,而且也要对非法卖地的解释。这时候,国家的回应就应该是勇担这种道义责任,对于损害了这种道义责任的官员进行惩处,对于农民需要的公正给出说法,对于农民应得的利益给予补偿。因为,这也正是国家权力要做的,这也正是共产党要做的。中国农民认同的是道义,或者你也可以说是正义。农民要求国家维护其生存道义,因此,也有政治道义上的要求。正统的政治道义中从来就说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说共同富裕。今天的中国农民还没有足够的表达用共同富裕理念来反对特权暴富阶层,是因为主流政治叙述还没有完全鼓励它们这样做,但是,它们至少可以用生存道义来提出政治要求,特别是这种特权使用和暴富现象已经危及到他们的生存道义的时候。这也就是乌坎的故事。文章来源:三农中国广东的乌坎事件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3广东的乌坎事件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从广东的乌坎事件去寻求它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治改革的意义,虽然,乌坎事件的起因和其他大多数农村一样,由于土地问题产生。但是,深入其核心,最终涉及的是一个核心的问题: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本身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的管理,自我的教育,自我的服务的一种模式。村委会也是直选产生,负责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人民协解。但是我们从广东的乌坎事件,站在村民自治的角度来看,也就反映了几个当代中国基层政治的薄弱环节:其一,民主选举。以广东乌坎村2011年2月的村委换届选举为例,当时的选举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这位村里的党支书已经连续任职41年,这几十年来,乌坎村从来没有举行过一次全村选举,但每次村干部都是高票当选。这个就折射出当代基层组织选举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一些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和干扰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损害了政府的形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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