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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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环境污染致害的归责原则By:Contents一、环境污染致害概述二、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分析三、我国对环境污染致害采取的归责原则污染环境致害的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害的含义(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生活的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情况。环境污染有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形:合法:按法律允许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违法:反之(二)环境污染的特征和类型环境污染的特征:(1)致害原因的复杂性;(2)损害后果的隐蔽性;(3)损害影响的持续性和广泛性。环境污染的类型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品污染等。二、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分析环境污染致害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污染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已发生的损失、潜在危害)(一)各国对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妨害行为”;“瑞兰兹诉弗莱切尔”判例确认的严格责任原则。法国:通过扩大无生物责任法则的适用对象来调整“近邻妨害”(环境侵权);通过特别立法方式适用无过失责任。德国:《德国水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了行为责任和设备责任。日本:“公害”——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二)我国对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的不同观点观点:过错vs违法理由:污染环境行为时法律禁止的行为;理论上否定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主张归责原则一元化。观点:杨立新“因污染环境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不以违法性为前提,而是以侵权损害的客观性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的通例。观点:分两类处理:一种是破坏环境的污染,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另一种是非故意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理由:以结果的违法性直接断定行为违法的做法,有悖于法的客观理性。1.主张过错责任原则2.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3.主张二元归责体系三、我国对环境污染致害采取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我国对环境污染致害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都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二)免责事由及其举证责任1.免责事由(1)第三人过错能否免责?《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并不免责,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选择其一请求赔偿,如受害人向污染者请求赔偿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再向第三人追偿。(2)不可抗力能否免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即使污染完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污染者也并不必然免责。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的原因,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2.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环境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三)数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1.数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且每一个污染者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2.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3.数个污染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但每一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四)诉讼时效与侵权救济诉讼时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侵权救济:有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行政机关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环境污染致害归责原则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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