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雇员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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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雇员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计划生育雇员工作总结范文(精编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德国关于为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规定1法规名称德国关于为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规定颁布部门实施时间1998-09-17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德国关于为外国雇员颁发工作许可的规定1998年9月17日颁布(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899页)。关于工作许可法律的一般性信息第一条工作许可一、根据劳动力市场(《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5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现状和发展情况,可为某特定企业的特定职业颁发工作许可,也可以颁发不规定职业限制或企业限制的工作许可。二、考虑到个别特殊情况,如果拒发工作许可意味着特别艰难,可以颁发工作许可,不受《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5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限制。第二条工作权利一、如果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授予工作权利,不受《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6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项的限制:外国人与其德国家属共同生活,并持有《外国人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的居留许可;拥有由德国当局为难民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1或者根据《外国人法》第33条的规定被接纳,并拥有滞留居留许可。二、如果具备《外国人法》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前提条件,可以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授予德国人或外国人的配偶工作权利。如果婚姻共同生活关系继续存在,适用第一句的规定。三、持有侨民居留许可或滞留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如果在十八岁以前已入境,并在国内获得普通教育学校的毕业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或同等规定的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定期参加全日制职业学年或至少10个月的全日制校外职业预备措施并适当参与其工作,或为国家承认的职业或同等规定的职业而签订了职业培训合同的,应当授予工作权利。四、持有侨民居留许可或滞留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如果在工作权利生效前的过去五年里连续在国内合法居留,应在年满十八岁时被授予工作权利。如果在年满十八岁时满足了第一句中的前提条件,只要外国人继续不间断地在国内合法居留,则其获得授予工作权利的请求权保持不变。五、根据《外国人法》第16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获得侨民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应当被授予工作权利。六、《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6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一项b目和本规定第四款规定的期限不因最长为六个月的国外逗留而中断。如果外国人在复员后三个月内重新入境,第一句也适用于因服法定兵役而在国外的逗留。第三条等待时间根据《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初次工作的下列人颁发工作许可取决于外国人在提交申请之前是否已被允许或容许在国内逗留一定的时间(等待时间):如果外国人仅持有期限侨民居留许可或事务居留许可,作为持有侨民居留许可或事务居留许可2的该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的等待时间为四年;持有工作许可和滞留居留许可或容缓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配偶和子女的等待时间为一年;由于《外国人法》第51条,第53条和第54条之外的原因而获得容缓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等待时间为一年。第四条工作许可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有效期一、工作许可的有效范围为颁发该许可的劳动局的辖区。可以对其有效区域进行扩展或限制。工作许可的期限限制为工作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颁发的工作权利期限限定为受教育的期限。第五条与居留法律地位的关系可授予以下外国人工作权利,不受《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4条第五款的限制:被免除要求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如果该免除不局限于三个月以下的居留或不得从事一项有批准义务的工作的居留;持有居留许可(《避难程序法》第55条)而无须在一个收容机构居住(《避难程序法》第47条至第50条)的外国人;根据《外国人法》第69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居留被认为是得到许可的外国人;有出境义务的外国人,只要其出境义务无法执行或确定的出境限期尚未到期;持有容缓居留许可(《外国人法》第55条)的外国人,除非该外国人已开始在国内根据《避3难申请者给付法》获得给付,或由于外国人须负责的原因而无法对他采取结束居留的措施(《避难申请者给付法》第一a条);法官命令不执行遣返的外国人。第六条拒绝原因一、不得向下列外国人颁发工作许可:由于非经允许的工作中介或招聘而确立的工作关系;雇员意欲作为借调雇员(《雇员托付法》第一条第一款)而工作。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颁发工作准许:触犯《社会法典》第三部第404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第406条或第407条或《雇员托付法》第15条、第15a条或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外国人;无视劳动局的要求而拒不交回被撤销的或被取消的工作准许的雇员;雇员本身有重要原因的。第七条撤销一、如果外国人被雇用的工作条件低于同等的德国人(《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5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事实成立,可以撤销工作许可。自当局获得关于表明撤销成立的事实情况,并根据《社会法典》第十部第24条进行了听证后,工作许可必须在一个月内撤销。4二、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句的规定颁发的一年以上的工作许可可以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原因在其有效期满一年或两年时撤销,不受第一款的约束。但只有在颁发时就予以保留的工作许可,并且最迟在有效期满一年或两年之前一个月将撤销通知送达雇员时,才允许撤销。三、工作许可一旦被撤销,当局可将其索回。第八条失效一、在下列情况下,工作许可失效:外国人不具备第五条所的载明的前提条件;外国人出境,其居留许可(《外国人法》第五条)由于出境或在外国逗留期间失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培训合同被提前解除。二、如果在工作许可规定的有效期内,第五条规定的前提重新具备,在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况下,工作许可不失效。三、在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况下,工作许可不失效,前提是外国人受其雇主的委托,在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或为了服兵役而在外国逗留,或外国女性由于生育的原因而在外国逗留不超过十二个月,并且该外国人或外国女性重新获得居留许可的。如果根据第一句工作许可在外国逗留期间到期,应在外国人回到国内后向其颁发与其在出境前持有的工作许可相同的工作许可。四、工作许可一旦失效,当局可将其索回。第九条免除工作许可的就业5以下人员无须工作许可:《企业章程法》第五条第二款列举的人员以及获得总授权或代理权的管理人员;跨国集团或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集团或企业的国内分部担任董事、经理或业务主管,或从事其它对集团或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领导工作的,如果他们是在领导层国际化的范围内被雇用,而且其在国内的雇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雇主的驻所在国外,在跨境人员和货物交流中担任司机的人员,如果其车辆在雇主所在国领取了行驶执照,或为了使雇员能从事巴士线路运营而为车辆在国内领取了行驶执照的;海轮、内河轮船和飞机的乘务员,但企业驻所在国内的飞行员、飞行机械师、飞行领航员除外;保留国外的惯常居留地、被驻所在国外的雇主派往国内进行安装和维护工作,或对已供货的、用于商业目的的成品设备或机器进行维修的人员;对订购的设备、机器和其它物品进行验收或接受使用入门指导的人员;在出口供货或许可证合同的范围内完成企业内部学徒课程的人员;布置、看管企业自己的展台或一个驻在雇主所在国的企业的展台;或提供类似的、对国内任何业务伙伴来说都非为有偿的服务,如果国内企业在相应的当事国被赋予同样的权利,而且工作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保留国外的惯常居留地、在国内做有特别的科学或艺术价值的报告或演出,或体育性质的表演的人员,活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仅偶尔白天演出的人员;公法研究机构或经费需求全部或主要由公共部门承担的研究机构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如果由于外国人的专业知识其雇用还存在公共利益时,也可以是私立研究机构;公立学校和国家承认的私立替代学校的教学人员;6国内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外国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国际学生或同等机构的交流计划范围内从事的假期工作。交流计划须与联邦劳动署工作介绍总处协商。或学生从事由联邦劳动署的办事处介绍的假期工作,工作时间总计每年不超过三个月的;在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或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或外交和职业领事代表机构成员的私家雇员,如果他们为了从事上述工作而不需要居留许可的;为驻所在国外的雇主在国内工作,且从事的工作得到了联邦政府信息局的认可的记者、通讯员和新闻人员;确定加入从事比赛的国内体育协会或同等的体育机构的职业运动员和教练员,如果主管体育联合会确认其体育技能或其担任教练的专业资格,而且上述协会或机构为其生活费用支付足够的薪水;根据《北约军队宪章》附加协定(联邦法律公报1961年第二卷,第1183页,第1218页)第六条第一款,作为军队的成员、文职随从或家属而被免除居留许可的人员;由驻所在国内的雇主作为商务领域的雇员在外国雇用、保留其在国外的惯常居留地而在其工作范围内临时来国内工作不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外国高校或职业学校的学生来实习不超过六个月的,如果工作与实习生的专业学习内容有直接联系,而且是在一个经过与联邦劳动署劳动介绍总处协商过的学生或同等机构的国际交流项目范围内进行的;十六岁以上、二十七岁以下的外国人参加《促进志愿社会年法》和《促进志愿生态年法》意义上的、或在欧共体的同等项目范围内的志愿年活动的人员在由欧盟提供财政支持的项目范围内临时实习的人员,如果工作已征得联邦劳动署工作介绍总7处的同意。第十条工作许可的替代在为了职业和语言进修目的与另外的国家达成的客籍雇员交流项目范围内,由联邦劳动署的派出机构签发的许可证明代替工作许可。第十一条主管权限一、工作许可由外国人以书面形式向雇员雇用地点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即为雇用地点。对于工作场所变动的工作,主管计算工资的部门所在地即为雇用地点。二、申请须在开始工作之前或业已颁发的工作许可到期之前提交。三、在特殊情况下,可依职权授予工作许可。四、第一款规定的主管劳动局决定工作许可的发放和撤销,收回和废止。五、联邦劳动署总裁可以根据与目的相适宜的原因将特别的职业和人群工作许可的申请、发放和撤销、收回和废止的权限移交给其业务范围内的其它职能部门。第十二条形式一、工作许可应以书面形式颁发给雇员。二、边境上的雇员的工作许可应当相应注明。三、工作许可的撤销、收回和废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8第十三条欧共体与土耳其之间的联合协定欧共体与土耳其之间的联合协定第1/80号决议(联邦劳动署官方新闻1981年第一期第2页)中关于土耳其雇员及其家属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优惠规定不受影响。第十四条过渡规定一、1998年1月1日之后至本规定生效日之前颁发的工作许可,在到期前仍然有效。二、第七款和第八款相应适用于根据《社会法典》第三部第432条的过渡规定自1998年1月1日继续有效的工作许可,或在1998年1月1日至本规定生效前颁发的工作许可。三、1973年1月1日之前已经建立聘用关系的航空企业的飞行员、机械师和领航员,以及1976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立聘用关系的航空企业的直升飞机驾驶员、其它企业的飞行员、机械师和领航员,不受《社会法典》第三部第284条第一款第一句和相关的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约束,不需要工作许可。第十五条生效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1971年3月2日颁布、1997年12月17日通过《关于修改工作许可规定的第十二次规定》(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3195页)而最后修订的《非德国雇员工作许可规定》(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152页)失效。评估雇员工作绩效2随手笔记评估雇员工作绩效绩效管理资料:http:///add/实践目标:会用绩效评估里常用的几种方法,如图表式评定量表、行为观察式量表、目标管理方法,并能区别它们。技能提高:提高绩效评估反馈技能熟悉和运用目标管理相关知识点:绩效评估的方法绩效反馈的技巧课堂实践(1):为你的老师制定目标目的:这个练习将帮助你学习如何写出切实的、能证实的、可衡量的以及相关的目标.作为目标管理知识点的延伸。时间:大约20~30分钟。介绍:(1)由3~5名同学组成小组。(2)用几分钟的时间讨论你们班老师的工作。他或她做些什么?是什么限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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