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与具体实施方案【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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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与具体实施方案【实用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实施办法与具体实施方案【实用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实施办法【第一篇】株洲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3号)文件精神,为丰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内容,加大对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帮扶力度,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现就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牵头,市总女工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第二条合并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设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规定的“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和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执行。合并后各级工会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同时停止。第三条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设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服务窗口,并安排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发动、互助保障金收取、女职工特殊疾病认定、补助金支付等工作。第四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臵专门科目,单独核算。第五条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县两级工会在同级工会经费中给予适当安排。第六条市级中心聘请3-5名医疗专家对女职工所患特殊疾病进行认定,聘请专家费用由市总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第七条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2、《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第二章参加对象和范围第八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已满16周岁未满65周岁的所有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等。第九条本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改制后进入社区的女职工8人以上(含8人)由社区或县市区级总工会组织参加。第三章活动项目第十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项目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第四章活动期限第十一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期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本期互助活动申报、互助金缴纳期。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即参加人只要在申报期内参加了互助活动并缴纳互助金,2014年1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第五章互助金的筹措第十二条本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及互助金的筹措、来源、管理按《株洲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株工通字„2013‟50号)文件执行。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第十三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每个互助保障期为一年,参加人按每人每年10元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县两级中心,由市级中心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第六章保障标准第十四条本期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首次确诊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第十五条除有特殊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第十六条如果参加人同时参加了我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获得补助金。第七章补助申请和支付第十七条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2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出申请补助。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2、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的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5、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参加人无住院记录及存在疑难杂症等复杂情况的,申请补助时除提交第十七条第1、2、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市级中心聘请的医疗专家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第十九条市级中心在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第八章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此办法中的六种女性特殊疾病)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4、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6、参加人因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株洲市总工会负责解释。河南省实施全国实施方案评审办法0308【第二篇】附件二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一、评审方式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评审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委托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县编制的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二、专家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和第三方机构分别推荐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三、参评审人员1、第三方机构负责人及评审专家组成员。2、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相关处室负责人。3、省辖市和直管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4、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负责人。5、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负责人和参与编制技术人员。四、评审程序1、项目法人和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简要阐述,对专家提问进行答疑。2、专家对项目县编制的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评审意见。3、第三方机构综合各位专家意见对项目县编制的实施方案出具综合评审报告。4、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审阅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报告,并就是否同意依据评审报告进行审批签署意见。5、原则上对一个项目县的实施方案只进行一次评审,若经过两次评审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停止评审并取消该县年度项目安排。五、评审内容1、审核各县实施方案结构是否合理完整,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经国家审定的全省整体方案。建设地点是否与当年同类项目重复,是否集中连片。2、审核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项目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技术设计方案是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水量平衡分析是否合理。总体布置图、工程设计图是否按规定要求绘制。工程类型选择是否合理。典型设计是否具有代表性,设计参数选取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审核各县农技服务体系的土建工程设计标准、建设地点、建筑形式、主要材料消耗和主要建筑物工程设计图,以及配套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4、审核招投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发规的要求。5、审核各县投资概算是否合理,主要材料设备单价选取和其它建设费用计算是否合理;配套资金措施是否落实。6、审核项目建成后产权是否明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等。实施办法【第三篇】附件一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进一步做好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实际,现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省、市(州)、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分别成立“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聘办公室”(简称职评办,下同),在同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实施工作。二、各级民营经济组织主要开展工程(建筑工程类、安全工程类除外)、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和工艺美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他系列,按规定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工程等六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1水产)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农艺(畜牧、兽医、水产)技术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分别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民营经济发展局、省工商联、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州)、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组建,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评委会的组织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四、评审条件:按《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执行。五、评审范围:在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和外省贵州商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推荐评审。对首次参加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可不受台阶的限制,按其学历、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条件评定相应的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凡申报人员学历不符合《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条件》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办法见《贵州省民营组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规定》。七、申报材料:(一)《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初级职务一式两份,中、高级职务一式三份;(二)申报人员所在公司(企业)简介;(三)表明本人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四)单位评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具体,实事求是。(五)有关学历、培训、职称证明材料:1、有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六)有关的业绩证明材料:1、技术报告、经济效益证明、产品推广证明原件;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新技术推广等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证明;4、发表的论文原件;(七)申报人和推荐单位的承诺书。八、推荐程序:个人填写《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如实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单位承诺书,向相应职审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无效。九、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一)按照每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初级职务评审,评审会出席委员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5人、11人、9人。(三)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记录、计票、监票、唱票由工作人员担任。评委会在认真进行审阅材料、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四)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被评对象只投同意或不同意票,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用印有效。(五)市(州)、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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