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范例【导语】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的“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范例”精品文档,供您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请销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省人口与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医疗保障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假期种类及期限(一)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国家文件规定执行。(二)产假、婚姻、丧假、探亲假等期限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三)事假需根据个人申请、单位工作等综合确定期限,一个年度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病假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期限。(五)年休假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不得同时安排同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六)上级规定的相关假期。二、请销假程序(七)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八)审批程序:1、局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规定执行。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4、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局分管领导;2-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党政主要领导审批。(九)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照程序报批后,需及时将《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十)机关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及时到局办公室签字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口头并通过短信、微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十二)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程序参照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执行,并需明确临时主持工作负责同志。三、外出报告程序(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市(不含县区),须履行报告手续。报告内容需注明离开本市事由、时间、回市时间等内容:1、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市,按照市委规定执行。2、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离开本市,应向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3、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4、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本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十四)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向局分管领导和局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明确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局分管领导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报告信息应及时转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备案,并注明已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工作日期间离开局机关外出参会或办事,应事先告知局办公室。四、相关事宜(十五)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十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