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與營建有關法令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師:廖萬里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2019/9/1312第三章環境保護與營管有關法令3.1前言3.2環境影響評估法[32條-92/1/8修正]3.3空氣污染防治法[21條-95/5/30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18條-96/10/24修正]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3.5水污染防治法[75條–96/12/12修正]3.6廢棄物清理法[77條-95/5/30修正]3.7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51條–92/1/8修正]3.8資源回收再利用法[31條–91/7/3制定]3.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要點[96/3/15修正]2019/9/1397年度內政部委託營造工地主任質能訓練課程23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二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第五條直轄巿及縣(巿)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前項管制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或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2019/9/1334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六條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2019/9/1345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七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噪音管制標準、類別及其測量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2019/9/1356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十五條(*罰則)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019/9/1367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續:第十五條)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2019/9/1378法人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法團等形式出現。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就像自然人一樣,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跟自然人不同之處,就是自由刑對法人而言並不適用,法人所接受的刑罰一般以罰款為限。自然人是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享有基本人權。2019/9/1389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並有獨立之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始屬之。非法人團體設立:依人民團體法第8條及第10條,採許可制。非法人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但經營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立往來帳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合同並作為執行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菸廠職工福利委員會」,係屬台北縣政府登記有案之非法人團體。2019/9/13910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八條在指定管制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申請許可,始得操作。前項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十七條[*罰則]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許可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得令其停止使用或操作。2019/9/131011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82.05.19)第二條(適用對象之種類)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之易發生噪音設施,其種類如左:一、公私場所之設施。二、營建工程之設施。前項設施,中央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公告指定之。2019/9/131112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八條(營建工程操作許可之申請)營建工程之設施已取得設置許可證或於公告指定前已設置者,其所有人或操作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左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取得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一、新設立者之設置許可證影本。二、工程位置圖。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說明。四、設施之操作時間及操作條件。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2019/9/131213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十二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第二十條(*罰則)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2019/9/1313143.4噪音管制法[26條-92/1/8修正]第十三條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置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八條規定補辦申請。[結束:噪音管制法]2019/9/1314153.5水污染防治法[75條–96/12/12修正]•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並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所修訂或增訂者均為罰則)。2019/9/1315163.5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五、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2019/9/1316173.5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專用名詞定義)六、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七、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八、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十、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2019/9/131718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97/5/23修正]42.營建工地1)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2)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2019/9/1318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二七、○○○(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一八、○○○(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五○○、○○○(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六.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2019/9/1319203.5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專用名詞定義)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十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十三、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十四、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2019/9/1320213.5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專用名詞定義)十五、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十六、水區:指經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水體。十七、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度。十八、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2019/9/1321河川水體分類與水體用途表甲類乙類丙類丁類戊類游泳√一級公共給水√二級公共給水√√三級公共給水√√√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二級工業用水√√√√灌溉用水√√√√環境保育√√√√√2019/9/1322233.5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第七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2019/9/1323台灣省「水區、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劃定2019/9/1324水區名稱水區範圍水體名稱水體河段淡水河系水區淡水河及其支流大漢溪、新店溪、景美溪、基隆河等流域大漢溪發源地至石門水庫。石門水庫至板新水廠取水口板新水廠取水口至浮州橋。浮州橋至河口(江子翠)。新店溪發源地至清潭堰。清潭堰至秀朗橋。秀朗橋至河口(江子翠)。淡水河江子翠至出海口。253.5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第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前項水污染防治費應專供全國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三、……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得分階段徵收,各階段之徵收時間、徵收對象、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