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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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HNCR-ZDXX-XXXXC/0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2009-XX-XX制订2009-XX-XX实施华能长春热电厂发布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加强和规范对环保监督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厂的可持续发展。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的任务和范围、环保监督机构与职责、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等管理内容和要求。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4-2007《煤种全硫的测定方法》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GB/T13931-1002《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GB/T19229《燃煤烟气脱硫设备》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5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T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61《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T514《电除尘器》DL/T748.7《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7部分除灰渣系统检修DL/T748.9《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9部分干输灰系统检修DL/T748.10《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10部分脱硫装置检修DL/T799.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生产性粉尘监测DL/T799.3《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DL/T894《除灰除渣系统调试导则》DL/T895《除灰除渣系统运行导则》DL/T938《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DL/T960《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DL/T5046《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19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5142《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5196《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定》HJ/T24《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79《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JB/T8938《污水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发[2000]3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厂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厂、部门、班组。第六条成立以生产总工为组长的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环保技术监督办公室设在策划部。第七条厂环保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厂的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级环保技术监督网,建立厂、生产管理部门、运行部、班组各级的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集团公司和省电科院组织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环保技术监督水平。(一)总工程师职责1、全面负责领导厂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对厂任期目标责任制中环保指标的完成负责。2、组织建立与健全环保技术监督网,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审批有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和措施。3、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并制订对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督促、保持和提高除尘器的除尘效率,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提高废水的处理达标率及回收利用率及各项指标的合格率等工作。4、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技术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5、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二次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落实厂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策划部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并制定厂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2、协调做好环保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如期上报各类环境统计报表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组织相应部门制定具体改进措施。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出现重大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3、制定厂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集团公司、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中电联和地方环保部门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4、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的鉴定,积极推广和应用科技新成果,推动厂对污染源的重点治理和改造。5、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组织、协调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6、配合人力资源部、工会、宣传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7、参加环境保护项目和环保设备检修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检修质量的跟踪监督。8、督促、检查有关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投入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9、督促、检查环保监测站和热力试验组及时、全面、准确的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10、按照厂相关制度每月对环保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1、协调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费专项资金补助和环境保护电价,努力争取国家对环境保护工程的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和抵免等政策支持,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三)环保监测站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站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污水、噪声、粉尘、毒物、温度监测工作,并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发现污染物排放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策划部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同时填报“污染物排放超标整改通知单”。3、完成废水、环境噪声和劳动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污染物监测工作及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4、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环境监测工作正常进行。5、参加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6、参加厂环境质量评价工作。7、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监测资料、监测报告在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必须履行厂审批手续。(四)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职责1、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并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检修记录。发生环保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环保专工研究处理。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设备的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系统图及设备档案和设备图纸,并根据环保设施改造情况及时进行修编。3、做好灰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酸碱废水等各种废水的处理工作,确保所管辖环保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工程部职责1、负责厂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工作。2、负责落实厂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3、负责确保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的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国家最新环保标准要求。4、对建设项目环评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合法性负责。5、对建设项目内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工程概算资金不被取消和挪用负责。6、对建设项目内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工程质量负责。(六)人力资源部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劳动保护管理、发收制度。2、按国家规定给环境保护监测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相应的津贴、补助。3、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培训和环境保护监测人员监测技术培训。第三章环保监督的任务和范围第八条环保监督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发电厂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的监督,保证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经济发电。(二)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掌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为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三)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对企业生产区域的保护和改善作出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对可能会造成污染的要有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四)教育员工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进行制止。第九条环保监督的范围华能长春热电厂管理制度(一)各种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二)烟尘排放及烟气处理设施;(三)各种噪声治理装置;(四)灰(渣)场的管理;(五)粉煤灰(渣)的综合利用;(六)燃料及原材料;(七)厂区绿化;(八)环境监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内容(一)电力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部应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完成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同时应有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工程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工程部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二)对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三)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受工程管理部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四)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五)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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