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环保干部培训班讲座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朴光洙2009.12.6第一讲中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一、环境保护法概述环境保护法的定义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含义---环保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环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环保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保法的特点---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社会公益性;---可持续发展性。环保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环保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环保法着眼于保护环境因素,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着眼于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源”来加以保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环保法与民法的区别。环保法对环境因素的保护着眼于各个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个环境因素内部的关联性;民法对环境因素的保护是着眼于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关系。---环保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环保法是防止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发展;劳动法是防止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标准,从而危害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环保法与刑法的区别。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人类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和能量,以环境为媒介影响人体健康,而不同于以投毒、凶杀等方式直接伤害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刑事犯罪;环境污染是伴随着人们正常活动而出现的有害副产物;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直接故意,其危害后果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社会对其评价及《刑法》对其惩罚,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有严格的区别。环保法的任务、目的、作用环保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法的目的(“二元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法的作用:---是实施环境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保障;---是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武器;---是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二、我国环保法的发展历史简况分三个阶段:---古代环境立法观念的形成;---近代环境立法;---新中国环境法的发展(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到《环保法(试行)》布前为初创阶段(1949-1979);---从《环保法(试行)》颁布到新的《环保法》颁布前为快速发展阶段(1979—1989);---《环保法》颁布以来为转型创新阶段三、环保法体系框架及立法成就环保法体系的定义---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由:---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调整方法。环保法体系的构成:宪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组污资环地其国程织染源境方他际序法防保保性有环性规治护护环关境法法法标境法保规规规准法规护规公约----《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如:第26条,第9条,第10条,第22条等。----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如:《环保法(试行)》(1979)--背景;《环保法》(1989)---特点、主要内容。----污染防治法规。法律8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2000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1996年修订.2008年再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99年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颁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布)、《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颁布)、《清洁生产促进(2002年颁布)。背景、特点、主要内容。此外,还有法规(50多部),部门规章(160多部)。---资源保护法规。主要法律8部:《土地法》(86年颁布,98年修订)、《森林法》(84年颁布,98年修订)、《草原法》(85年颁布,2002年修订)、《矿产资源法》(86年颁布,96年修订)、《水法》(88年颁布,2002年修订)、《渔业法》86年颁布,2001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88年颁布,2004年修订)、《水土保持法》(91年颁布)。此外,还有《防沙治沙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环境标准。1100多项。概念、作用、分级、分类、问题、措施。----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600多部。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有关法规。如:《刑法》、《民法通则》、《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我国签署的公约、条约达50多部。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程序性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组织法规。尚无专门法规。四、环保法体系框架的基本特点----覆盖领域广泛。覆盖了水、气、声、渣、海洋、放射性、环评等领域。----规范了人与环境和谐的关系。如环保法律规定的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共同点都是为了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以控制污染行为或人为影响为基本点。环保法律规范贯穿着一条主线,就是通过控制污染物排放或者人为影响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法律门类齐全。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国家法、宪法。五、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系尚不完备,一些领域还有空白,如化学品管理、土地污染防治、生物安全、核安全、遗传资源保护等方面尚无法律。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一些重要的条例、规章、标准、政策还没有出台(如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噪声细则等)。某些法律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如《环保法》的主要问题:(1)覆盖领域不全;(2)原则化、操作性差(3)新的制度、理念没有体现;(4)针对性不强,如地方保护等。某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尽快修订,如《环保法》、《噪声法《建设项目条例》等。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环境民事赔偿无法律依据,弱势群体得不到必要补偿。环境损害社会保险无法律依据,重大污染事故的补偿无经费来源。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表现为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地方环境立法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原因:——现行环境法大多基于计划经济管理需要,现在市场经济改革进程加快;——环境立法长期受粗放型经济增长思想的主导和影响;——过去的环境法以调整企业法人行为为主要目的而设立。*改革创新的理由:——当前环境纠纷日趋复杂、矛盾日趋激化、冲突日趋尖锐,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调整和规范;——规范政府行为,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所要求的。六、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境法体系(一)、“十一五”环境立法规划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必须适应和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需要,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顺应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和历史趋势,强化法律、经济管理手段;——围绕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重点调整产能过剩及潜在过剩的重污染行业;——要贯彻突出污染防治,特别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要求;——要适应强化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落实”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处理好重点立法和一般立法的关系。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从基本国情,最大实际出发;——以人为本,推进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政府责任和公众参与;——借鉴国外环境管理和立法经验。环境立法目标:实现“一个目标”,把握“两个重点”:“一个目标”——坚持现有的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结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两个重点”——在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立法内容方面,把握两个重点。——法规体系建设方面的重点: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构建生态保护、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立法内容方面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环境权益,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税改革,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民事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环保行政问责制度等。▲主要任务: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应规定的基本事项:▲环保目标、原则、制度、基本政策、体制;▲政府环境责任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职能、执法手段;▲环境事务与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调机制;▲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等。填补环保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包括:——建设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已颁布)。——生态保护方面: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治法》、《遗传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生态示范管理办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核安全方面:制定《核安全法》、《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污染控制方面: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方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办法》、《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补偿办法》等。——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方面:《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察工作条例》、《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处分办法》等。——配套法规方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产品和包装物回收利用处置系列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条例》、《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及处罚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等。——环境管理模式规范化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办法》、《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参与相关立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取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设想环境立法规划:——制定专门性环境法律15项;——制定相关法律23项;——制定专门性环境行政法规36项;——制定相关性行政法规12项;——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87项;——制定相关性部门规章5项。(二)、环境立法必须坚持政策创新立法中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上限(从100万提高到300万;《大气法》修订;100万《水法》修订);——提高罚款数额的比例和倍数(从1—3倍提高到2—5倍《水法》修订);——提高排污费标准;——按日计罚;——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如: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推进落实“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审判;——推进环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