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的基础知识2008年5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局2提纲•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第四部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3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4几个概念•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5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6渊源一:环境保护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7渊源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渊源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9渊源四: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约60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特区规章10渊源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11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划分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26条、9条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12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环保条例:“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20条)•假定条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对环境有影响•行为模式:必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报环保部门批准•法律后果:未经批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停业或拆除(46条)13环境法规范之一: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系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求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14环境法律规范之二:按规范的方式划分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有权)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禁止、不得)宣示性规范15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16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17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失效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试行)〉废止规定终止时间:自然失效:新换旧溯及既往问题:在法的适用中讨论18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本国的航空器)全国有效地方有效某一区域有效19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20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错):人权•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1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2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23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4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普通法,前者优先适用。2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它对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保护法》“3年”的规定26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27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结果轻,就适用新法28不溯及既往的认定•继续(持续)行为: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对“继续(持续)行为”的处理:不管行为持续多久,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发生于旧法与新法更替时期,应适用新法;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未经环境影响审批的违法行为•法规对既往的直接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29环境标准:体系主要依据:总局1999年第3号令《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分级国家地方分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方法标准样品基础30环境标准的适用:考虑因素行业类别(如综合与12类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去向(如污水排放,排入GB3838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四、五类执行二级,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污染物种类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时间(水国标,1998.1.1,水气省标,2002.1.1)3132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3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四、现场检查制度五、排污收费制度六、排污许可证制度七、限期治理制度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34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36二、“三同时”制度•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评法第26条)37“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38“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39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略)40四、现场检查制度•1、主体:(1)法定执法主体(2)委托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即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证书的人员•3、形式合法•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出示证件•遵守行政处罚程序•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41现场检查的任务•是环保部门为实现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对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行政决定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