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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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一般有客观情况,负责人临时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较重故意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000—5000元罚款2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严重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1000-5000元罚款3噪声排放超标,危害居民生活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六)违反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一般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5千—2万元罚款较重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10分贝2—4万元罚款严重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4--5万元罚款2危害居民生活环境的: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加倍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设施。一般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但已经实施治理的1-3万元罚款较重确因客观原因未实施治理也未报告的3-5万元罚款严重无确实理由未实施治理的5-10万元罚款5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一)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二)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的;(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影响的;(五)项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的参照《建设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应细化标准细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标准细化6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影响8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39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挪用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回挪用款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细化标准细化三、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七条规定,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的3-5万元罚款2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的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的3-5万元罚款3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的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的5000元-3万元罚款4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5000元-3万元罚款4四、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依锅炉出力大小新建锅炉出力2吨以下(含2吨)5000元-2万元罚款2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新建锅炉出力2—6吨(含6吨)2-3万元罚款新建锅炉出力6—10吨3-4万元罚款新建锅炉出力10吨以上(含10吨)4-5万元罚款3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二)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四)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六)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七)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300—500元罚款4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随意排放或者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饮食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1000—3000元罚款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1000—3000元罚款6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分装、存放、销售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物质1000—3000元罚款7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锅炉房、水泵房未采取隔声措施;1000-3000元罚款8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废机油、废油脂1000—3000元罚款59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环保部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5000元-2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2-5万元罚款10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产生超标噪声的1000-5000元罚款11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停业:(一)22时至次日6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二)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产生超标噪声,并干扰他人生活的5000元-1万元罚款6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1-万元罚款拒绝监督检查的3-5万元罚款严重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5-8万元罚款拒绝监督检查的8-10万元罚款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尚未建设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0-35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35—40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40-50万元罚款2、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同步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25-30万元罚款7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30-40万元罚款3、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未经验收或者超过试生产规定期限不申请验收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0-15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15-20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20-30万元罚款4、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使用,但经验收不合格继续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5-10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10-15万元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15-20万元罚款3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工作进展程度划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1—5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5—10万元罚款4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按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划分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1—5万元罚款;8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的5—10万元罚款5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环境评价级别划分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倍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2倍罚款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3倍罚款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企业污染严重程度非重污染行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罚款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罚款97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企业污染程度非重污染行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3倍罚款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5倍罚款8私设排污口或暗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根据违法行为划分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10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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