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1]821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将我省列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请示》(苏环办〔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一、你省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管理机制和环境监理技术队伍,基本具备全面推开环境监理工作的条件,同时正承担着《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我部同意将你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二、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做好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工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职能的延伸,贯穿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整个过程,对强化全过程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近几年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多数工程存在建设内容变动情形,环境监理单位应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及时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环保主管部门以及设计单位的汇报、沟通工作,防止由擅自重大变动产生的程序违法行为,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影响。(二)保证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时效性环境监理工作原则上需在项目开工前开展。在环境监理工作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保质完成各阶段工作,确保各项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进展同步。(三)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营造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要及时总结环境监理机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收费等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四)技术规范研究结合你省的重点工程和区域环境特点,可有针对性地建立地方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实现环境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全国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的编制。三、在试点工作期间,请你厅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适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监理试点函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2010-06-2913:48:24来源:环保部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将我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请示》(辽环〔2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2004年以来,你省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管理机制和环境监理技术队伍,完成了众多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效推进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我部同意将你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二、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辽宁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环境监理定位探索较为准确的功能定位是今后全面推进环境监理的前提。要充分借助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业务优势,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要求;要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强化对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内部环境监督和指导,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到位;要密切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行政监管工作,总结建设项目内、外环境管理有机结合方式。建立各相关方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发挥好环境监理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环境监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逐步探索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机制;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营造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三)技术规范研究结合你省的重点工程和区域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地方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实现环境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积极配合有关技术单位开展国家技术规范的研究。三、试点工作期间,请你厅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适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江苏试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2011年08月01日16:57来源:中国环境报参与互动(0)【字体:↑大↓小】在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何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局面?近日,环境保护部致函江苏省环保厅,同意将江苏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并将适时总结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为什么要开展环境监理试点?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工作要求、具体范围、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江苏省环保厅一位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人士指出,近年来,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审批后,如何保证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不走样”,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很难对每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做到全过程监管,等到项目建成后,往往会留下诸多“遗憾”。怎样改变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江苏省决定在全国率先引入由第三方操作的环境监理新机制。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接到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后,依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以及与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方案》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重要时期。实施环境监理制度,是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法律法规的重要延伸,是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怎样开展环境监理试点?《方案》指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江苏省明确了开展环境监理的5个方面建设项目:一是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水利工程等涉生态类项目;二是化工、农药、医药、电镀、印染、酿造、钢铁、建材等重污染工业类项目;三是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四是总投资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五是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等。《方案》明确规定了环境监理市场准入标准。依据《规定》,申请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必须达到以下指标:一是在国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是具备建设项目环评、环境监测或工程监理省级以上资质;三是具有10名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四是除环境监理工程师外,同时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等。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开展环境监理。如何保证环境监理“不走样”?为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江苏省还建立了监督管理的“五个机制”:——环境监理分级监管机制。省级环保部门为环境监理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江苏省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分级开展项目环境监理监管工作。——环境监理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项目环评文件是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环境监理内容应纳入相关项目环评文件。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将相关环境监理内容纳入环评文件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环境监理与竣工验收联动机制。设计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试生产核准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等要求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进行环境监理、未提供设计阶段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和日常报告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进行环境监理、未提供环境监理总报告和日常报告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环境监理巡查抽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理现场巡查抽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实行现场巡查抽查,监督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宣传反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开辟环境监理工作反馈通道,广泛了解在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推进环境监理试点工作。见习记者范圣楠李莉记者闫艳高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写技术要求》_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保卫绿色海南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全面铺开南海网侯小健南海网10月9日消息:海南艾科环境资源技术服务公司环境监理队伍近日进驻南尧河水电站施工现场实施监理,防止周边生态环境被破坏。这意味着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已逐步由点向面铺开。环境监理主要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石油(天然气)开发及管线建设等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工程环境监理是将环境监督管理融入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全过程控制,可有效地控制和避免工程施工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负责人称,对一些施工期较长的重点项目、建在生态敏感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工程项目都要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以有效解决工程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物种破坏等生态问题。据了解,省环保部门对东环铁路工程、大广坝水利枢纽工程二期工程、三同国道三亚绕城高速公路工程、海南福山凹陷油气勘探项目等均提出了施工期环境监理要求。大隆水利枢纽工程是我省首个引进环境监理的重点工程。监理公司先后向施工单位发出各种环境监理指令、警告、建议等100多次,督促业主做好库区植被恢复工作。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恢复植被,总体已复绿面积133301平方米。同时,对需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生物栖息地严格监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阶段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第四条环境监理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一)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情况;(二)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三)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第七条实施环境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的条款。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任务,并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等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