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分类:环境状况、环境质量、污染数据、统计数据目的:环境管理的信息手段公众参与的前提环境信息公开内容•2003年9月国家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一、确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各省、市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四)环保守法,包括: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五)环境管理,包括: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8、“三同时”执行率。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三、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