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职责【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职责【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篇】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05月05日10:38来源:教育部分享到:新浪微博搜狐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人人网为做好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中四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A类)、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B类)、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C类)和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D类)的认定。第二条认定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资格。第三条认定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第四条认定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成效认定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认定,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设计、统筹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机构的知名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2011计划”发展战略、计划目标、阶段任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二)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咨询,提出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建议名单;(三)参与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2011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四)承担“20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发挥教育部科技委、社科委作用,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参与发展规划制订,论证提出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的新方向、新领域等。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形式审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综合咨询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环节。第十条形式审查。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第十一条专家初审。按照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组织专家对协同创新中心申报认定材料进行集中审议或通讯评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重点审查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情况、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运行状况与已有基础、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效果等。根据专家初审结果,确定进入下一环节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第十二条会议答辩。分为集中答辩和现场考察两阶段进行。按照不同协同创新类型,对通过专家初审的协同创新中心分组进行集中答辩审议。参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择优确定各组的推荐名单。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推荐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原则上从集中答辩的每组专家中产生,由学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牵头申报高校为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考察协同创新中心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现场随机选择中心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给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第十三条综合咨询。由“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理工和人文两组分别进行。综合咨询专家组在听取各会议答辩组的情况汇报、审阅相关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通过会议答辩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认定的建议名单。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审定。“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综合咨询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认定条件第十五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第十六条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第五章专家遴选第十七条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第十八条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第十九条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评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50%。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第二十条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认定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库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评审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认定专家资格。第六章回避和保密第二十一条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第二十二条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和推荐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8、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第二篇】农副产品生化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是农副产品制造协同创新中心(下称中心)的关键创新力量和创新要素,为激发其协同创新能力和营造协同创新氛围,促进中心协同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引进高水平、聘用高起点、配套高标准”的原则,旨在保障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突破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壁垒,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质量,完善配套设施,构建行业亟需、学科期盼、企业渴望的优秀人才体系。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人员类型。(一)科研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二)实验人员:实验员、技术员;(三)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平台设施管理人员;第四条引进渠道。畅通人才引进渠道,通过特聘、选聘、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等渠道,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一)特聘渠道:在农副产品生化制造行业的化学转化技术方向、生物转化技术方向、过程工程技术方向、循环利用技术方向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主要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二)选聘渠道:在农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林业废弃物加工剩余物、牧渔业废弃物与加工剩余物、农村固体废弃物研究领域有专业特长的研究人员,主要面向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的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三)事业单位招考:依据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的招聘程序,从社会上统一选拔人员,主要面向负责统筹、协调的管理人员;(四)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以重实用、重能力、重贡献为目标,由协同创新中心的专家委员会组织选拔基层的实验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三章聘用管理第五条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其科研能力、科研水平、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第六条聘用主体。(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的聘用主体为协同创新中心和浙江科技学院;(二)选聘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其他科研院所、学校等机构的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的聘用主体为浙江科技学院;第七条聘用编制类型。(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若同意调转人事关系科可进入浙江科技学院人事编制体系;(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人事代理。第八条聘用形式。(一)特聘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省千人计划专家可自主选择专职、兼职形式;(二)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协同创新中心自主招录的管理人员和实验员、技术员为专职聘用。第九条人事关系及合同签订。(一)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二)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四章薪酬管理第十条中心与引进人员执行协议合同工资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由中心财务?(学校?)统一支付。中心根据对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确